法治专册的灌输性与启发性相统一:逻辑分析与实践策略
作者: 唐卫明摘 要 灌输性是思政课的本质属性,而启发性则是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重要手段。基于意识形态与价值引领、学生道德认知与身心发展规律以及学生生活与社会化发展的多重维度,法治专册的教学不仅需要落实灌输性教学,还需要充分运用启发性教学,做到灌输性与启发性的有机统一。法治专册的教学既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明确价值导向,又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突出其主体地位,还要以问题为导向、以活动为载体,在灌启结合中促进学生核心素养的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关键词 道德与法治;法治专册;灌输性;启发性
作者简介 唐卫明,浙江省杭州市大禹路小学副校长,高级教师
《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2022年版)》明确提出,“坚持教师价值引导和学生主体建构相统一,做到灌输性和启发性相统一”。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作为小学思政课的法治专册,以发展学生核心素养为目标,在宪法精神主线中突出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帮助学生初步树立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基于其在青少年法治教育和道德与法治课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充分发挥灌输性的关键作用,同时通过价值引导,启发学生主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在知识建构中提升核心素养。笔者在法治专册的教学实践中,始终坚持灌输性和启发性相统一的理念,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积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一、法治专册教学落实灌输性的必要性
(一)灌输性契合思政课教育目的
思政课的目的在于让受教育者接受主流意识形态,就是要“以主导性、强制性方式将其‘灌输’给教育对象”。在法治专册的教学中,这种灌输性主要体现在培养政治认同、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等核心素养上。意识形态的指向性、排他性与思政课的主导性、强制性,就是灌输性获得合法性的深层依据。
(二)灌输性符合儿童道德认知发展规律
科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认为,儿童的道德认知发展要经历“三水平六阶段”:0~9岁前处于前习俗水平的第一、第二阶段;9~15岁处于习俗水平的第三、第四阶段;16岁后处于后习俗水平的第五、第六阶段。法治专册的学习者为11岁左右的学生,正处于习俗水平年龄段。南京师范大学《中国儿童道德判断水平发展阶段特征分析报告》的数据显示,10~12岁儿童中,约11%处于第三阶段(认可取向阶段),25.72%处于第四阶段(遵循法规取向阶段)[1]。第四阶段儿童的道德认知发展以服从权威为导向,遵守社会规范和公共秩序,敬畏法律权威。在法治专册的教学中,通过灌输性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仅能巩固和强化第四阶段儿童的道德判断能力,还能促进第三阶段及以下儿童的道德认知发展。
(三)灌输性助力学生适应法治社会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下,法治专册的灌输性更注重学生的社会化发展:通过学习宪法常识,培养国家观念;通过感知生活中的法治实例,提升规则意识与守法观念,帮助学生适应未来的法治社会。
二、法治专册教学实施启发性教学的可行性
(一)价值引领下的自主学习
启发性教学倡导学生在自主学习中建构知识,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然而,在信息时代,社会多元文化始终影响着主流意识形态在学生思想中的地位。因此,启发式学习必须统整在价值引领之下,而学生的课程学习基础与教师的引导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生通过前期学习形成的政治认同、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等核心素养,为其在法治专册的学习中进行自主知识建构提供了有力支撑;教师的引导则体现在“促使教育对象的精神信仰、价值取向与主流意识形态保持一致”[2] 上。
(二)遵循学生规律的生本学习
启发性教学必须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的阶段差异和个体差异,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法治专册的学习中,不同阶段学生在道德认知基础和思维能力上表现出明显差异。因此,法治专册的生本学习就是以学生为本,注重其在道德认知和法治意识上同比与环比的提升。
(三)贴近学生现实的生活学习
启发性学习源于学生生活又服务于学生生活。在法治专册的教学中,教师应坚持问题导向,启发学生从日常生活中发现问题,将教材中的案例与生活实例相结合,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随着法治观念与法治意识的不断发展,学生也能够更好地在实际生活中践行法治精神。
三、法治专册教学中灌输性与启发性相统一的实践策略
从意识形态与价值引领、学生道德认知与身心发展规律、学生现实生活等角度出发,法治专册的教学既要落实灌输性,又要充分发挥启发性。灌输性为教学之“里”,启发性为教学之“表”。只有在教学实践中做到“灌中有启”“启中有灌”“灌启结合”,才能水到渠成、以理服人。
(一)确立价值导向,做到“灌中有启”
法治专册中所蕴含的宪法知识与宪法精神无法自发形成,必须通过直接且显性的灌输性讲授传递给学生。但是,仅仅依靠“灌输”难以将知识转变为政治认同、法治观念、责任意识等核心素养。因此,这种“灌输”需要在确立价值导向的同时,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启发”成为可能。
1.教材成为学材:从回顾拓展到新知
在“灌中有启”的教学实践中,应避免教师主导作用偏重,以致教材沦为照本宣科的材料或学生课堂阅读的文本。笔者在执教法治专册的过程中,将专册和前册教材、宪法和法律文本及相关普法读本整合成学生的“学材”。例如,在教授《宪法是根本法》一课前,笔者布置学生回顾五年级下册“百年追梦,复兴中华”的单元内容,并阅读儿童普法读本。在课堂上,笔者让学生先介绍“回顾近现代史单元读宪法序言”,引导他们将宪法“序言”与五年级下册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关联,深刻体会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浴血奋斗的成果。随后,学生通过了解五四宪法与现行宪法的相关知识,进一步引出国家宪法日内容。整节课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性,这也得益于课前通过“学材”的整合,明确了政治认同的价值导向。
2.知识内化素养:从权威延伸到自我
知识的传授最初是通过显性的灌输完成的,并在灌输中逐渐树立知识所要表达的价值引领权威。受教育者一旦趋向于对权威的认可,就会主动以权威识别新接触的知识,并不断迁移到自我认知范围内。这一过程也是知识内化为素养的过程。例如,在教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课时,笔者将宪法第二章作为“学材”的一部分,以供学生前置学习,并结合导研单引导学生思考和完成“相交圆中列出我家与周边人的基本权利”“思维导图中写出父母亲从出生开始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课堂反馈中看,多数学生能从“权利有界限”的角度思考“相交圆公共部分”的内容,也能从思维导图中清晰理解“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因此,“灌中有启”就是以灌输宪法与法律内容为价值导向,回顾已有的知识体系,启发学生联系个人或家庭生活,让宪法知识内化为宪法精神和法治意识。
(二)激发学生兴趣,做到“启中有灌”
根据学生道德认知发展规律,法治专册的受教育者能够“服从权威、敬畏法律”。但是,这种“服从”的建立不能完全依靠灌输,必须直面学生学习中的困难,基于其身心特点,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在启发中潜移默化地进行灌输。
1.开放式情境的情感升华与体验边界设定
学生能利用生活经验,对法律内容产生初步的见解与情感。因此,基于生活事件创设开放式的情境,更易于学生“调动个体情感、产生相关联想”。同时,教师也需要设定好情感体验的边界。例如,笔者在教授《我们受特殊保护》一课时,针对学生提出的“家庭暴力”问题,连线学校的法律顾问,让专业人士解惑答疑,避免学生把家长偶尔的失当教育无限放大。此外,在作业设计中,教师也可设置开放式的情境。例如,在学习《执法守法,依法维权》一课后,笔者布置了以下作业:从几个情境中选择一项判断是否属于欺凌,如果属实,该如何根据法律知识帮助被欺凌同学;如果不是,请从法律角度劝导其中一方。学生利用已学习的法律知识,结合师生的反馈与评价,在情境体验边界内,将感性见解升华为理性情感。
2.项目化学习的生成演进与驱动问题设计
项目化学习主张从生活情境中设计驱动问题,并在“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中找寻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在法治专册的教学中,驱动问题的设计、过程的指导、课堂的总结都要以灌输性贯穿全程。例如,笔者在教授《公民意味着什么》一课时,在“认识居民身份证”板块前,以“探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号码的异同”为驱动问题,组织学生开展合作学习,引导他们通过分析地址码的差异,感受城乡变迁与改革成果。在学习生成与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教师通过适时的指导评价,将灌输性渗透到探究的每个环节。
(三)直面生活问题,做到“灌启结合”
法治专册教材中的法律案例虽源于社会生活,但仍属于“与学生自身生活经验无关的知识体系”,这类“不在场因素”往往导致知识与生活经验之间缺乏直接联系,这就是灌输性需弥补的方向。而从方法论角度看,如何让知识转变成素养从而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则是启发性的来源。“灌启结合”的教学就是以问题为导向架构单元整体学习,拉近知识体系与生活的距离,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法治行为,发展核心素养,使其更好地适应法治社会。
1.以问题为导向,架构单元整体学习
单元整体学习是倡导启发与探究的深度学习。在灌输方向下,教师“通过对课程标准、教材内容及学生基础等的整体性把握与深度关联”[3],架构单元内的整体学习。例如,在“我们的国家机构”单元,单元整体学习就是指向了课程标准中“初步了解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政治认同素养、“感受宪法对社会和生活的重要性”的法治观念素养培养。在单元起始课的教学中,师生依据素养培养目标、单元内容结构和学生认知疑问,合作梳理学习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单元整体学习,同时关注问题间的关联,细化每项内容的问题。例如,在前课学习时,学生提出“交警不管校门外人行道的停车”这一问题。对此,笔者将这一细化问题留存,并在后续教学中呼应到“权力行使有边界”板块,学生自然知道了“要找城管部门”来解决。
2.以活动为载体,促进法治行为
法治专册的学习目的在于引导学生以法治意识适应社会生活,而不是以法律手段解决生活中的所有问题。这就需要教师以群体法治实践活动为载体,帮助学生学会以法治思维发现生活问题,以法治意识尝试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促进自身的法治行为。例如,“邻居装修干扰”“小区广场舞噪音”既是教材中的案例,也是日常的生活现象。在课堂中,教师可以通过组织学生辩论“法律是否应该让位于情面”,或进一步讨论“如何用法律来维权”,让学生学会在法律范围内实现邻里和谐。这类基于生活思辨的法治实践活动,既有法治灌输,又有生活启发,是灌输性与启发性的有效结合,能够促使学生在法治行为中提升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
基于法治专册内容与小学高段学生之间的关系,教师可以从意识形态引领、学生道德发展规律以及学生现实生活等维度,分析灌输性与启发性相统一的内在逻辑。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策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确立价值导向,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以问题为导向,以活动为载体,直面学生生活,切实促进学生核心素养的发展。此外,一线思政教师更应从思政一体化的视域出发,将灌输性与启发性相统一的理念融入“八个相统一”的整体框架中,将法治专册教学与道德与法治课程体系以及学校德育活动紧密结合,通过大思政的架构,有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参考文献:
[1]耿少萍.多元化、功利化:认知结构与动机共同影响下道德选择依据——中国儿童道德判断水平发展阶段特征分析报告[J].教育科学研究,2018(02):26-34.
[2]张阳.思想政治理论课“灌输性和启发性相统一”的教学之路[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22(02):87-91.
[3]殷凤.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内容结构化探析[J].教学与管理,2023(32):64-67.
责任编辑︱乔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