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内容特点与实施建议
作者: 陈融党的二十大科学谋划了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并将教育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进行系统擘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本刊特开设专栏,就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进行阐释解读,为全面准确深入地理解和把握其中关于教育特别是德育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助力。
摘 要
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离不开法治保障。制定爱国主义教育专门法有助于新时代爱国主义价值观建设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实践的开展,并提升爱国主义教育相关制度依据的科学品质。对爱国主义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在制度上设计上具有教育主体全民性、教育内容丰富性、教育方式多样性以及责任法定性的特点,必须通过及时宣传、有效实施才能保障立法预期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爱国主义教育法》;爱国主义教育;价值观;法治
作者简介
陈融,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1]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联合印发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不仅鲜明指出新时代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所具有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还特别要求“强化制度和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2]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本文拟围绕《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制定必要性、制定基础、内容特点以及实施建议等问题展开讨论。
一、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现实必要性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立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将自己的共同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的过程。[3]考察某件立法活动的必要性主要从两方面来进行。第一,立法所规制的事物或社会关系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第二,关于该事物或社会关系的既有制度规范的完善程度,避免重复立法导致对立法资源的浪费。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的专门立法具有以下现实必要性。
(一)立法推进爱国主义价值观建设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实践
首先,有助于应对意识形态安全威胁并强化爱国主义价值观。
经过数十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实现了从生产力相对落后到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历史性突破,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进步到总体小康、奔向全面小康的新阶段。而恰恰是这种历史性跨越,给深厚的爱国主义传统价值观也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试图侵蚀人们的心灵,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互动性更是助推了各种不当言行不时出现。另一方面,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历史飞跃,也引起外部势力的觊觎、威胁。可以说,“进入新时代,我国面临更为严峻的国家安全形势,外部压力前所未有,传统安全威胁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4]。意识形态安全属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范畴。推进爱国主义教育专门立法,将有效推进国民精神和情感的同质性,有助于应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意识形态阵地的渗透、解构、消解和颠覆,并切实维护思想意识形态安全,也是提升我国争夺爱国资源能力的必要选择。[5]所以,《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宣传与实施,有利于培育公众内心对国家的归属感、依赖感和维护感,进一步筑牢爱国主义价值观。
其次,有助于破解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存在的突出问题。
党的二十大在“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论述中,特别要求“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6]。但是实践中,爱国主义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组织机构职责不明确、相关主体协调不够、工作开展缺乏长效性、公众对相关言行的法律属性认知不足、爱国主义教育载体资源的开发管理不充分,等等。同时,爱国主义是历史范畴,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不同时期有不同内涵,由此,不同时期的爱国主义教育有不同的主题和要求。新时期爱国主义教育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为鲜明主题,必须体现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高度统一,以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还要处理好弘扬爱国主义与对外开放的辩证统一。总之,爱国主义教育的时代内涵以及存在的现实问题迫切需要专门立法予以制度厘清和引导。
(二)立法提升爱国主义教育相关制度依据的科学品质
通过考察《爱国主义教育法》出台之前关于我国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相关制度建设状况,可以进一步把握爱国主义教育专门立法的现实必要性。
首先,立法有助于提升爱国主义教育专门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与时效性。
第一,文件类型及其效力层级决定制度的权威性、稳定性。《爱国主义教育法》颁布之前,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题名关键词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进行精确查询,结果是“没有满足条件的数据”。然后,在综合性制度文件数据库“北大法宝”(pkulaw.com)搜索发现,就标题中冠以“爱国主义”或“爱国主义教育”的文件而言,其中两份被列为“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都是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年针对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建设规划和用地问题的两份复函。其他专题性文件都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党委各部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或全国妇联发布的意见和通知。“北大法宝”数据库显示,由党委组织单独发布或牵头发布的冠名为“爱国主义”或“爱国主义教育”现行有效文件共计10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11月印发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其余主要是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工作通知、实施意见等文件。从以上数据可见,目前涉及爱国主义教育专门文件的效力位阶偏低,权威性不足,甚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法律法规”或“党内法规”。这一制度现状与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地位不匹配。
第二,文件制定时间可以反映该领域制度建设对现实需求的回应进度。前文述及的现行有效的被“北大法宝”归属于广义“行政法规”的两份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都产生于1996年。虽然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0份,但其中只有2份是2000年以后出台的,即2002年6月出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用好烈士褒扬红色资源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意见》,以及2004年6月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其他文件都发布于20世纪80、90年代。时间滞后问题同样存在于由党组织牵头发布的文件中,其中有一半发布于2000年之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步入新时代,国际环境也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爱国主义价值观面临着新的挑战,爱国主义教育必须从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组织管理、保障机制等方面做出新的回应。所以,对现有制度的清理、更新与完善是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建设的必然路径。
其次,专门立法有助于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规范的系统性、协调性。
第一,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分布分散,且规定呈碎片化。前述数据库搜索结果可见,正文中包含“爱国主义”或“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定分散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教育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文化建设、港澳事务、突发事件处理、打黑除恶、利用外资、经济发展等专题文件中。以文件正文中包含“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文件为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教师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文件倾向于设定爱国主义教育主体,分别对老年人、教师、军队和家庭设定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而《英雄烈士保护法》《国歌法》《测绘法》《档案法》《国旗法》《国徽法》注重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分别将英烈事迹、国歌、国家版图意识、档案材料、国旗、国徽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目前,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面向对象的规定也是分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体育法》则分别规定未成年人、受教育者以及运动员等群体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宗教条例提出了对宗教人士的爱国主义教育要求。
第二,不同文件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定尚待协调完善。之前有学者指出,我国教育类立法未能就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定保持衔接和协调。[7]其中的主要问题是,虽然《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但是现行《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职业教育法》都没有针对受教育者、教育主管部门或施教主体做出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要求。同时,数部法律关于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规定也存在内在矛盾之处。例如,《测绘法》(2017年修订)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国歌法》(2017年制定)规定:“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国徽法》(2020年修订)第15条规定:“国徽应该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国旗法》(2020年修订)第21条:“国旗应该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国歌和国家版图意识只能纳入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而国旗、国徽可以纳入全民性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其中的矛盾显而易见,亟待协调、完善。
以上制度缺陷显然不利于爱国主义教育的传播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是针对全体公民的、系统性的道德建设事业,需要有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文件对教育主体、客体、载体等重要事项做出界定和指导,并给出连贯性、系统性规范。
二、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多元基础
正是基于上述现实需求,2022年7月中央宣传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牵头启动爱国主义教育法起草工作。然而新法制定可以依赖的基础直接影响立法的可行性。本文将从立法的法理正当性、既有制度资源以及域外立法借鉴等角度对此进行审视。
(一)爱国主义教育立法的法理基础
首先,爱国主义教育具备法律可控性及域外立法先例。
从法理层面来看,法律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直接作用对象是人做出的有意识行为。如果说爱国是一种情感,爱国主义是价值选择,那么,爱国主义教育是受到特定主体意志支配、包含一定目标追求、依赖外部表现方式来实施的社会行为,具备由法律来评价、控制和引导的客观属性。法律相对于其他制度类型的突出特点,是其对社会主体的普遍约束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立法的权威属性凸显了立法规制对象的重要性以及制度保障的有效性。
从比较法视域来看,域外有较为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立法先例。俄罗斯是最早将爱国主义教育载入教育法规的国家之一,因为苏联解体让俄罗斯政府深感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从2001年起,俄罗斯政府每五年颁布一部《俄罗斯联邦公民爱国主义教育国家纲领》,对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开展提供全面制度支持,涉及国家安全、社会互信、国家自豪感、民族团结、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问题。2015年,由苏联大多数加盟共和国组成的独立国家联合体成员国议会间大会也通过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法》,为历史文化相近的成员国在后苏联时代协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提供指导。[8]2010年3月,斯洛伐克议会通过《爱国主义法》,使“爱国主义教育进入各级教育系统的教学大纲”,规定了国家机构、学校以及公共媒体的国歌使用义务等内容。[9]有学者经过统计后认为,美国是世界上爱国主义教育立法保障最多、最完善的国家,目前已形成国家立法、州立法和总统行政命令三个层级组成的爱国主义综合制度体系,联邦和州层面有六百多部法律法规与爱国有关。[10]同时,美国联邦政府近年颁布的系列教育法案都将爱国主义教育作为重要内容。例如,《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美国历史与公民教育法案》《民主教育法案》以及《每个学生都成功法案》,都一致加强关于美国精神、美国历史、美国政治以及美国宪法的教育,从中培育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国家认同观以及为国献力的责任感。[11]
其次,“德法合治”治理策略为爱国主义教育专门立法提供理论滋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