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西方质性研究方法“普适性”和“普世性”的双重迷思
作者: 戴园园 贾雪玲 梁静 刘雨婷 敖艺 陈园园 唐丽摘 要:西方质性研究方法体系通过打造其兼具“普适性”和“普世性”的双重迷思以实现并不断强化在全球的垄断,非西方质性研究者往往身陷其中而难以适应。文章基于对田野实践五要素的中美比较,揭示西方质性研究方法在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国家不具“普适性”的现状,继而运用霍夫斯泰德文化维度框架,破解西方质性方法体系缺乏“普适性”的根源在于其文化不具备“普世性”。在此田野实践的中美比较和文化分析基础之上解构西方质性研究体系的自洽逻辑,进而探索一条走出西方质性研究方法“普适性”和“普世性”双重迷思的本土化路径。
关键词:质性研究;本土化;田野;中美;文化维度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672-3937.2024.12.08
质性研究“中心”—“边缘”的二元对立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焦点,身处边缘的广大学者声讨西方中心的“文化嵌入”和“西化”,不仅在理论层面剖析了西方国家通过英语及出版市场垄断质性研究“中心话语”及全球网络[1]的机制,还提出了结合本土情境从内部“去殖民化”和“全球本土化”(glocalization)的诉求[2][3][4]。然而就如何实现这一诉求,学者们对两组关系存在较大争论:一是去殖民化过程中“去”和“留”的关系;二是全球本土化过程中“普世性”和“地方性”的关系。主流西方学者认为西方质性研究体系因其正统性和合理性,可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提高对非西方语境的适用性,从而将“中心”—“边缘”争论的焦点转移至对西方质性方法体系的完善上[5];处于边缘的众多学者主张从本土文化和传统中重构一套能与西方体系抗衡的质性方法论及话语体系,然而西方学术霸权主义的强势运行使这一主张难以付诸实践;同时还存在大批立场中立的学者,受国际发表的驱动,直接套用西方质性方法、生硬援引西方理论,无形中提高了西方作为质性方法体系中心的权威性和正当性。[6]
围绕以上争论,本文尝试通过比较西方质性研究方法及程序在中美两种文化下的适用性差异,从田野实践层面解构西方质性方法普适论,继而以吉尔特·霍夫斯泰德(Geert Hofstede)等人在《文化与机构:大脑的软件》中提到的文化维度(cultural dimension)[7]为主要分析框架,辅以费孝通的差序格局[8]及美国人类学家爱德华·霍尔(Edward Hall)的时间取向(time orientation)[9]理论,破解普适论背后深植的西方文化普世论,以期在比较和破解的基础上理解进而走出西方质性研究“普适性”和“普世性”的双重迷思。
一、 田野实践中美比较:
揭秘西方质性研究方法“普适性”迷思
西方主导的质性研究方法论发端于17—18世纪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是以人本主义关于“人、语言、物质、经验、真实、知识、权力、自由”[10]的观点为基础,在西方土壤中逐渐孕育并发展起来的,故而在西方国家(如美国)被普遍视为黄金法则,这种“普适性”论调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新自由主义的发展在全世界盛行并占据垄断地位。而在非西方国家,由于缺乏相应的人文理性传统及相适配的文化,西方质性研究方法不仅起不到黄金法则的作用,还会成为皮埃尔所描述的“剥落的方法”[11],无法适配非西方本体论和认识论。为了深入揭秘西方质性研究方法的“普适性”迷思,有必要对其在西方和非西方两种背景下的田野适用性进行跨文化比较,将质性田野实践分为研究伦理、研究现场的准入标准、知情同意、访谈对象招募、访谈环境和过程五项具体要素开展中美比较,探讨西方质性方法体系和流程在“中心”—“边缘”不平等结构中的适用性差异。
(一)研究伦理
在美国,研究伦理原则系统地表述于保护生物医学与行为学研究中人体受试者国家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of Biomedical and Behavioral Research)于1979年出台的《贝尔蒙报告》(The Belmont Report)[12],并通过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的形式在各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院所形成一种制度化安排,相应的伦理机制建立在尊重、善行、公正等核心原则之上,其核心理念和机制与美国文化中对个人主义和契约精神的高度推崇相契合[13]。建立在这一伦理原则之上的质性田野研究准则和程序不仅对研究者进入研究现场进行约束(详见研究现场的准入标准部分),同时也制约着访谈和观察的设计及开展,并帮助质性研究者在研究中构建符合外部社会准则的研究者—研究对象关系(详见知情同意部分)。由此可见,伦理原则和程序在美国质性研究中占据核心地位。
相较之下,在中国开展质性研究时,伦理问题更像是一道隐形的门。一方面,中国文化对质性研究实践的深刻影响使西方伦理准则和机制无法扎根本土,除了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公正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西方研究伦理所关注的尊重、善行和其他公正问题(如公平、正当、互惠、报答、署名)在很大程度上未被重视。另一方面,中国质性研究开展过程中在西方伦理的实质性缺位和西方主导的学术出版业之间形成了无可规避的冲突,中国学者如果要在西方主流杂志发表研究成果,往往会被要求提供伦理审查批准函、准入机构和研究对象签名的知情同意书,这时研究伦理这道隐形的门就会显现,极大阻碍了中国学者进行国际发表。
(二)研究现场的准入标准
开展质性研究首先需要找到合适的守门人(gatekeeper)并得到其许可进入研究现场。一般而言,守门人指在被研究机构担任一定职务、对研究者进入该机构开展研究有准许权的人。虽然在中美两国的机构进行研究都需要和这样一位(或多位)守门人进行沟通,以获取进入研究现场的入场券,但在两国进行研究所需入场券的具体形式和获取途径大相径庭。
在争取美国机构准入时,研究者往往会被要求提供所在IRB出具的批准函及全套伦理审查材料,其中包括知情同意书、开题报告等,流程规范性和科研自身价值成为准入的标准。这一机制对包括学生在内的初级研究者是比较有利的。同时,研究对象的支持是守门人同意研究者进入现场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种合作方式[14]是西式参与式管理[15][16]在教育研究领域的集中体现。由上可见,美国机构的研究准入标准更多遵循学术理性。
然而,在研究者申请准入中国某个机构进行研究时伦理审查材料往往并不重要甚至不被需要,决定研究者能否成功进入研究现场的经常是研究者(或其推荐人)与守门人之间的关系。与守门人的紧密关系甚至可帮助研究者获批在研究中使用被研究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设施[17],极大地推动研究的开展。初级研究者则容易因为缺乏广泛而深入的社会关系而被置于相对被动的地位。真正起作用的准入标准更倾向于社会关系。
(三)知情同意
作为西方研究伦理审查体系的关键机制,知情同意旨在保护研究对象的权利。研究对象在了解研究目的、方法和风险的前提下,自由决定是否参与研究、何时退出研究,是否接受录音、是否匿名,以及决定自身信息如何被收集、储存及分享等。对于这一机制,中美两国呈现较大差异。
美国研究对象在研究开展过程中习惯借助知情同意书快速、初略地以书面形式了解研究内容,同时实现对匿名(或显名)、录音、受访者确认等方面的诉求。一般而言,美国研究对象倾向于认真勾选知情同意书相关选项,确认后签名,同时也比较倾向于同意录音及在成果中显露名字的请求,这一现象体现出知情同意机制在西方的适应性。
而中国研究对象往往对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较为抵制,他们普遍认为既然都已同意和研究者见面,即用行动表明了已知情并同意参与研究,无需再签一个文件。在缺乏伦理审查机制的环境下,知情同意流程甚至会阻碍研究的开展,中国研究对象如被要求阅后签名,常会面露难色甚至婉言相拒,研究者经常被迫改变策略,由呈上书面同意书改为简单口述研究目的、内容和方法,同时淡化签名的要求,以免引起研究对象的抵触情绪。除了倾向于匿名,中国研究对象还较易拒绝录音的请求。因此,在中国做质性研究的研究者往往习惯纸笔记录访谈内容。这一差异背后的文化根源值得深入分析和探讨。
知情同意机制在中美的巨大适应性差异对在两国开展研究的学者提出了较高要求。例如,在中美比较研究中,美国的被调研机构或对象较多选择不匿名,而中国则多选择匿名[18],导致研究者会面临推演披露(deductive disclosure)[19]的难题,即读者通过美国(显名方)研究对象的信息推演出中国(匿名方)的身份,故而研究者不得不将所有研究对象进行匿名处理,进而造成伦理问题的进一步复杂化。
(四)访谈对象招募
西方研究方法书籍一般建议质性研究者提前较长时间邀请访谈对象,以便让对方有充足时间进行安排,一旦访谈对象同意接受访谈,双方会商议一个较为明确的时间,之后如有改动,双方会就新的访谈时间达成一致。同时,在美国想要访谈处于社会关系高位的领导相对较为容易,即便是初级或学生研究者,只要伦理审查文件规范、齐备,研究计划内容能够吸引对方的注意,就非常有可能邀约成功。
而在中国,研究者邀约访谈对象往往较难遵循西方的这一程序,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人普遍认同计划赶不上变化,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往往避免将任务安排得过于细致明确,这一普遍的时间观无疑增加了在中国邀约访谈对象的不确定性和难度。解决这一问题较为不易,寻找强有力的推荐人是最常见的方法之一,推荐人与被研究机构守门人的关系亲疏可以一定程度上决定访谈对象招募的效率,守门人的帮助使研究者得以在日常相处中快速熟悉被研究机构内部的人与事,甚至可以通过内部座机联系拟访谈对象[20],从而极大地帮助研究者获取对方的信任。而当访谈对象被问及合适的访谈时间时,常见的回答往往较为模糊。这使得在中国招募访谈对象提前一两个月联系对方进行邀约远不及在访谈前一至两天(甚至当天)通过被研究机构的内部渠道(包括座机等形式)联系有效。这一情况对处于社会关系低位的初级或学生研究者而言颇具挑战,而邀约难度在面对身居领导之职的访谈对象时则进一步陡增,加之经常由一位职务较低的人员代为受访,极大地影响了一些质性研究对领导视角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五)访谈环境和过程
质性研究者在不同文化下开展研究往往会体验到访谈环境和过程的巨大差异,这种差异对研究流程、数据收集、研究者与访谈对象关系都能造成影响。
质性研究者在美国开展研究时经常会发现访谈较多安排在个人办公室或会议室,访谈对象会依据事先约定的时间和时长,在自己的日程中腾出完整的时段,因此访谈过程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受到干扰,隐私得以较大程度的保护,经准许的录音也一般能顺利进行,这都有利于后期访谈数据的转录及分析。中美访谈对象的办公室各有特点,美国的个人办公室往往较多地展示主人的家庭、专业、兴趣爱好及重要经历,这从墙上的挂画、桌上的照片、各种旅游纪念品等物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研究者可借由这些装饰物件与访谈对象迅速展开话题,这就是西方质性方法体系提倡的建立互信关系,该体系认为这样可帮助访谈对象“消除对外人的防御”[21],使研究者能够理解访谈对象描述的象征世界、语言及想法[22]。然而这种通过观察访谈场所获取访谈对象信息,迅速拉近彼此关系的做法在中国适用度有限。一是访谈地点非常多元化;二是绝大多数访谈对象并不拥有独立办公室,即便有也往往布置成大方、简洁的风格,很难从办公室布置、物件中读取主人的个人特征,访谈对象的谈话往往是中立和抑制的。对这种现象的探讨有利于揭示被调研机构及其所处社会的文化特征,因此不应把访谈对象对意见的保留简单看作是访谈的失败。
二、 文化分析:破解西方质性研究方法“普世性”迷思
西方质性研究方法体系和流程在美国的田野实践中极具适应性,而在中国则水土不服,其背后蕴含的是深层次的文化根源。把分处于“中心”—“边缘”的中美两国田野实践要素置于霍夫斯泰德文化维度(权力距离、个人主义/集体主义、不确定性规避、长期/短期取向、自身放纵/约束)框架,通过比较和分析便可将“形而上”(文化因素)和“形而下”(质性研究方法和程序)统一在一个全面、系统的分析框架,从而揭示主流西方质性研究方法在中美两国田野实践中出现巨大适用性差异的深层文化根源,从而系统、全面地从文化角度破解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