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畅通教师发展路径
作者: 李廷洲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职称制度发展迈入新阶段。这是我国首部国家层面针对职称评审的监管指导性文件,该制度直接关系到全国约8000万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对完善职称制度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中小学教师群体而言,《办法》的颁布与有效实施有助于构建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迈向更为规范、科学的新阶段,助力教师的职业发展。
我国中小学职称制度具有两大重要功能:一是作为衡量教师专业水平的标志,反映教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确定教师专业职务,为教师专业成长铺设制度化的轨道。职称的提高是中小学教师职业晋升、专业成长及待遇提升的关键路径,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关乎其切身利益。因此,《办法》的有效实施将使职称评审更准确地体现教师的专业能力,激励和引导教师不断追求专业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有效实施还将促进教师提升工作积极性,增加职业幸福感。
《办法》明确了“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的原则。综观中小学职称评审的制度实践,不同地区权责主体有所差异:由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导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地区,监管责任应由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地区,监管责任则应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还有部分地区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学校,此时监管责任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承担。此外,《办法》还突出了社会监督的重要性,教师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网络留言、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提供职称评审过程中的问题线索,这些信息将成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关键参考。
在具体实施层面,《办法》明确了对申报人、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措施,包括对虚假承诺、材料造假和评审不公等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它还提出了多种监管方式,如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等;提出建设职称评审信用体系,将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职称评审查询系统,并对提报职称评审过程中的违规教师实施严厉的惩戒措施。上述举措对于提升职称评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落实《办法》,尽力保证职称评审的规范性外,我们仍需破解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的现实难题,关注职称和待遇间的关系等具体问题,进一步畅通教师专业发展路径、激发教师成长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