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分析

作者: 左崇良

[摘要]教育惩戒是复杂而敏感的教育议题。我国《教育惩戒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教师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在即,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仍需探讨。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区分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是正确看待教育惩戒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教育惩戒权既要有教育基础,又要有法律依据,需要法律的确权和赋权。用法律制度来规约权力、保护权利已成为新常态,教育惩戒权应明晰其法律属性。教育惩戒权体现出很强的权力与权利的双重属性和权义复合性。教育惩戒权可分为学校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高校教育惩戒权与中小学教育惩戒有所不同,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现代学校教育秩序的构建,应通过“良法”之治和人治结合,实现教师惩戒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律规制。

[关键词]教育惩戒;学生管理;教师惩戒权;教育惩戒权;法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G40-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43(2022)02-0007-07

[DOI]10.13980/j.cnki.xdjykx.2022.02.002

教育惩戒权是一个跨学科领域的复杂问题,多年来教育学和法学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对其予以了共同关注。我国学校环境中的教育惩戒存在着失范与失效的双重现象,教育惩戒效果不甚理想。教育矛盾错综复杂之时,便是反思教育实践的理论基础之时。法理分析是运用法理学的一般原理、范式分析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或理论命题。法理学的功用在于其回应现实以及解释其他理论问题的能力。教育惩戒权的法理证成,需要运用跨学科的理论对之进行价值分析和论证,探讨教育惩戒的丰富内涵,探究教育惩戒入法的发展规律,探究教育惩戒权的本质、作用、产生、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教育惩戒相关法律制度的创制和实施,研究教育惩戒的正当程序与合理使用,研究教育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以达到对教育惩戒权的充分理解。

一、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

教育惩戒是一个有关法和道德的命题,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是教育惩戒权存在的根基。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分析,应首先明晰教师惩戒权的概念以及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教育惩戒权的涵义

正确理解教育惩戒,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及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是正确看待教育惩戒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教育惩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惩戒,可以泛指所有指向教育目的的惩戒行为,有家长的教育惩戒、社会的教育惩戒、国家的教育惩戒和学校的教育惩戒。狭义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及其教师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即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学校教育惩戒可分为学校的教育惩戒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最狭义的教育惩戒,专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和学生管理过程中针对犯错学生的教育惩戒。一般意义上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的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以法定的教育惩戒权为依据,以法定限度内的惩罚为手段,依法对破坏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做出否定性的评价,采取具有制裁性的行为手段。

教育惩戒权是国家赋予学校及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的职权,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来源于国家教育法律规定,学校和教师基于法律的概括性授权,与学生形成了事实上的特别权力关系以进行教育惩戒活动,教育惩戒权可视为教育主体的一项“职权”。教育惩戒权融合了公法的基本标准和私法中教师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自治规则,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特征。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认可教育惩戒,许多国家在否定教师对学生身体直接施加体罚和不符合教育正当目的之侮辱性语言的基本前提下,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轻重程度,设置了适应学生身心特点且必要的惩戒措施。

(二)教育惩戒权的价值分析

对教育惩戒权进行价值分析,旨在唤醒人们对教育惩戒意义的认识。教育惩戒权的价值分析不能仅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还必须采取价值分析和价值判断的方法来探究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才最符合学校、教师和学生的需求。因此,我们需要先行探讨教育惩戒权的教育属性和法律特征。

1.教育惩戒的教育意义。教育惩戒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手段,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具有积极意义。在儿童由自然人向社会人逐渐转变的过程中,教育惩戒必不可少。在学生成长的过程中,教育惩戒对学生思想和行为起着鞭策的作用。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的教育手段,对于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具有独特的道德发展价值、意志培养价值和个体社会化价值。教育惩戒具有教育性、惩罚性、警戒性。学校和教师能否对犯有过错的学生施加教育惩戒?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坚守“教育学的立场”,因为教育惩戒发生在教育领域,针对的是心智尚不成熟的少年儿童和犯有过错的学生,教师在思考该不该罚、如何惩罚的问题上,必须始终牢记“教育的宗旨与使命”,贯穿和体现“教育的根本精神”[1]。教育家洛克的教育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教育惩戒思想。他反对体罚,重视惩戒及惩罚的替代方式。洛克的教育惩戒思想折射出教育惩戒的教育意义,对我国的教育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保障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需适当引入惩戒这种教育手段,探寻惩戒的替代性方式,并注意教育惩戒中对“度”的把握。

2.教育惩戒权的有法可依。教育惩戒的实施要做到有法可依。法律是严谨、规范的。2020年12月28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为防止教育教学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的措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7类不当教育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2]。 在我国,教育惩戒权已正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法定职权,作为一个合法的存在,对学校的教育教学产生了事实上的影响。《规则》赋予教师惩戒权,不仅是对教师履职育人的支持与鼓励,更是对学生成长规律的尊重与负责。教育惩戒权的出台为教师管理学生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提升了教师开展学生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我国教育法律框架中,保障教师合理权利和学生合法权益是最核心最重要的议题。任何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都需要“法出有源”。教育惩戒权的界定在法律层面须具有依据,且不得抵触上位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7条、第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对教育惩戒权持认可的态度;为确保教育惩戒活动的合法性,教育惩戒规章在实施原则、惩戒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程序和纠纷解决等5个方面都不得抵触上位法[3]。在法律制度中明确教师惩戒权,是对当前错误教育管理理念的拨乱反正,它充分保障教育惩戒中师生的合法权益,既能保证教育管理的惩戒有度,又有利于塑造学生的优良道德品质[4] 。

二、教育惩戒权的分类与比较

教育惩戒权,通常是指学校教育中的惩戒权,按照实施主体来划分,主要包括学校的教育惩戒权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一)学校的教育惩戒权

学校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对学生的违纪或者不规范行为实施的教育、批评、纠错行为。学校的教育惩戒权是法律赋予学校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在学校中的体现,具有明显的公法特征。学校的教育惩戒权主要包括中小学的教育惩戒权和高校的教育惩戒权。

1.中小学教育惩戒权。中小学的教育惩戒权是教育领域的热门话题。我国中小学频繁出现学生间乃至师生间的校园暴力事件,学校和教师该不该对犯错学生采取教育矫治行为,引起了人们对教育惩戒权的思考。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教育惩戒权本质内涵的不同理解,以及惩戒权立法的缺失导致了惩戒缺失和惩戒滥用同时并存的局面,中小学一线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极易陷入道德伦理的泥淖之中。犯错受罚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意识形态,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类社会的有序发展。欧美发达国家注重以制定法律的方式解决相关问题,通过教育惩戒的立法与实践,构建教育秩序。如英国实施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措施有3个层面:政府颁布教育惩戒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制定学生行为准则;教师层面合理规范地执行惩戒措施。法国中小学依照《教育法典》相关法令法规,通过教育惩戒的方式教化、规约和矫治学生的失范行为,从而引导教育良性发展[5]。同期,美国的教育惩戒也成为强化学校管理、维护校规校纪、保障学校秩序的一种制度化的实践手段。

从法理分析来看,中小学教育惩戒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多年来我国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现实困境在于:并未有法律明文规定教育惩戒权,缺乏可操作的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教育惩戒的实施可能会引发新的不公平。教育惩戒须依规而行。2017年2月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在国内首次以地方规章的形式提出教育惩戒权,引发舆论热议。调查表明,教育惩戒权“入规”为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所赞同,且对教师惩戒意向影响较大;破解教育惩戒权困局,既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教育惩戒的法律规范,也要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充分发挥管理规约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制作用[6]。中小学教育实践中存在的不敢惩戒和滥用惩戒的两极乱象表明,有必要制定国家层面的教育惩戒规章。面对人民群众的期盼,我国开始在法律法规中对教育惩戒权做出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主要针对的就是中小学教育惩戒。

2.高校的教育惩戒权。高校教育惩戒权目前还不是我国立法中的规范术语,各高校所规制的惩戒行为在范围上仍存有较大差别,无法达成概念共识。传统观点认为,高校惩戒权是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基础的一种非对等性权力,这种权力排除了被惩戒人的人权保障及司法救济。这种观点强调高校的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权,但无法解释当前行政权、司法权对高校管理的干预和介入,也与我国依法治教的顶层设计有冲突。因此,我们应在立足法治原则的基础上,重新检讨高校惩戒校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探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探讨高校惩戒行为的含义和法律性质及类型。

目前我国并无专门法律法规对高校教育惩戒的概念、性质进行界定,对惩戒的程序、救济制度也缺乏规定。各高校对教育惩戒没有取得一致性的认识,高校管理中存在着教育惩戒不合法、迎合学生不敢惩戒、部分高校纪律处分过于严厉等现象。近年来,高校学生考试作弊、打架、偷窃等事件频繁出现,学生违纪行为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等特点,这给高校的管理造成了重大影响。一些高校出于教育管理的需要,制定了本校的若干规范和准则,对违反或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学生采取某些方式施以惩戒。高校适当地运用教育惩戒,有利于严肃校纪,养成学生的规范意识。但是,高校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尚存在缺乏法律制度保障、不合情理、缺少监督等问题。要在高校中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必须完善法制建设、建立合理惩戒机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7]。

(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个体或群体)为维持教育正常秩序、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而对犯错违纪学生进行惩处的一种职权,惩戒主体是教师,惩戒对象是有违规行为的学生。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8]。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一项由教师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权,这项职权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塑造学生的品行所必需的职权。过去一段时期内,由于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缺失,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遭遇困境。调查发现,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行使实践中的两极现象相当严重:一方面,教师惩戒权的正当行使屡遭质疑,以致不少教师不敢惩戒;而另一方面,教师体罚学生现象较为严重[9]。教师滥用惩戒权以及放弃行使惩戒权,都不利于教育的发展。中小学教师惩戒失当的原因主要有:社会舆论的误导、教师惩戒权相关法律的长期缺失、学校规章制度的缺陷和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对惩戒和体罚认知模糊、教师法律知识薄弱以及错误的教育方式。

教师需要一定的教育惩戒权,但这种惩戒权需要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否则教师将面临法律风险。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做出了若干规定,并指出,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在教育工作中,教师需强化法律观念,依法行使管理职责和教育权利,实施校内外认同的教育惩戒行为。为了克服教师惩戒的种种问题,我国已出台专门法规,确立教师惩戒的基本原则,正在筹备《教师法》相关立法,明晰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保证教师惩戒权的适当行使,并完善教育权利救济机制,实现教师矫正学生行为模式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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