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日本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 刘云 刘倩 黄青琴 王晶[摘 要] 日本高等专门学校以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为理念,培养产业发展所需的中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形成了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日本模式。在创设至今六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其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先后经历了探索与形成、深化与发展、成熟与完善等不同阶段,并在法律保障、经费支持、平台建设等方面涌现出诸多典型措施。分析日本高等专门学校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发展历程及典型措施,可从政府的主导作用、行业企业的引领作用、职业院校的主体作用等层面,为我国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改革与发展提出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 日本;职业教育;高等专门学校;产教融合
[基金项目] 2023年度教育部职业院校教育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项目“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日本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研究——以日本高等专门学校为例”(JYJZWGGK-2023B-73)
[作者简介] 刘 云(1982—),男,山西长治人,博士,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系讲师,主要从事教育学理论研究;刘 倩(1981—),女,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语言文学系讲师,主要从事职业教育研究;黄青琴(1981—),女,河北石家庄人,博士,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副教授,主要从事教育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 C9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4)02-0177-04 [收稿日期] 2023-10-16
日本高等专门学校以培养产业发展所需的中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的而设立,发展至今已有六十余年的历史。该类学校在创设之初,就以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为理念,面向工作岗位培养实践应用型人才,在日本经济和产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助推作用。在历经数十年的探索和发展历程中,日本高等专门学校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模式不断成熟和完善,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教育成功模式之一。
近年来,随着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共育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在我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凸显。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及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还存在着起步较晚、政策体系不够完善、企业参与办学积极性不高、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因此,深入总结其他国家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人才培养进程中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对于我国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高等专门学校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发展历程
(一)战后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模式的探索与形成
战后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社会发展先后经历了重建恢复、高速增长、变革调整等不同阶段。在上述发展过程中,为应对形势发展变化,日本产业界不断呼吁政府鼓励和支持产业界与高校的合作。特别是在进入6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各行各业急需大批具备实践应用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产业界迫切要求政府大力振兴和发展职业教育,以应对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为此,日本政府于1961年颁布《高等专门学校设置基准》,决定创设高等专门学校等新型职业院校、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可以说,日本高等专门学校正是应当时形势发展需要而生,在其后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中,高等专门学校与行业企业密切配合,不断强化共同培养人才、合作研发技术、加强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措施,逐步形成了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日本模式”。
(二)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制度的深化与发展
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所面临的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世界各国均开始重视通过科技创新引领世界尖端技术发展,以不断提升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为应对形势发展挑战,日本政府自80年代开始调整发展战略,确立科技立国战略方针,将发展模式由模仿欧美发达国家调整为自主研发和创新驱动。新的发展形势对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上述发展战略方针的指引下,日本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将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重点由量的扩大转向质的提升。20世纪80年代,日本先后出台了《日本80年代通商产业政策》《关于产业技术开发政策的措施》等政策文件,不断加强对产学政合作的政策引导力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知识经济发展阶段的到来,产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质量和水平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企业、院校三位一体的协同育人模式也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三)新世纪以后,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体系的成熟与完善
进入新世纪以后,日本政府对推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态度更为积极主动,对构建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创新体系的政策引导力度显著增强,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发展措施得到了进一步的系统化和具体化。新世纪初,日本政府先后举办常态化的“产学政合作峰会”“产学政合作协调项目”“产学政合作战略发展计划”等[1],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制度建设,不仅为企业和院校的对话合作提供了平台和途径,而且还通过设立专门的产教融合项目统筹产学信息交流、协调推进校企合作全过程。由此,高校与企业在组织间的产学合作得到了进一步激活,高等专门学校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体系也日趋成熟和完善。
二、日本高等专门学校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典型措施
(一)立法支持
为顺利推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日本政府大力推进立法工作,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为产学合作建立了坚实的法律保障。20世纪90年代至新世纪初,日本先后出台了《科学技术基本法》《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等法律,将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提升到立法的高度,并通过立法强化政府对产教融合的投入,加强校企之间的人员互聘、交流和信息共享,为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和巩固职业教育实习及职业能力训练制度,日本政府还于2006年对《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做了修订,通过法律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在设施设备、人员交流、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专业化水平。
(二)财政支持
从日本高等专门学校产教融协同育人发展历程来看,其模式的成功也离不开政府有力的财政支持。首先,在高等专门学校办学经费方面,文部科学省以“长期实习项目开发”“服务业创新人才培育”“产学官合作战略事业”等校企合作专项项目为依托[2],为院校提供产学合作研发费、共同人才培养费、高风险技术转让金等积极的财政支持。其次,在对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支持方面,《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中明确提出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奖励企业开展院校实习。例如,在2003年制定的《特别共同研究税额扣除制度》中,规定企业同大学及公共研究机关等共同研究或委托研究,即可减免相当于研究开发总费用12%的税收;《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规定,企业经厚生劳动省批准,以试用工的形式招收中等或高等教育在校生,其在企业的实习时间在总课时20%以上者,可获得一定的财政支持[2]。在健全的法律保障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有力地推动了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深入发展。
(三)平台支持
为更好地推动高等专门学校与区域行业企业合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日本政府在各地区设立了“地域合作开发中心、地域共同技术中心、产学合作推动中心”[3]等一系列产教合作专门机构作为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平台,协调推进本地区校企合作工作。同时,建立由政府、院校、企业等组成的评估机构,定期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监督和考核,以保证校企合作的实效性。在政府主导下,日本高等专门学校也设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对接与企业合作的相关事宜。例如,日本长冈工业高等专门学校设立了“地域共用科技中心”,东京工业高等专门学校设立了“产业技术中心”等专门机构,对接政府产教融合平台,保持与本地行业企业的常态化联系,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项目研究和人员培训等服务的同时,也积极推进和加强学校与本区域企业、地方公共团体的深度合作,推动企业与学校共同开展课程开发、教材建设、质量评价等深度合作活动,使高等专门学校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措施向深入和精准方向不断迈进。
三、日本高等专门学校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对我国的启示
(一)以政府为主导,不断为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提供强有力的激励和保障
纵观日本高等专门学校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发展经验,我们不难发现,高校与企业间的密切合作是在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推动、促进下逐步实现并深入发展的。行政主导成为日本高等专门学校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重要特点之一,其经验值得我们汲取。在职业教育实施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校、企双方在性质、体制、功能、结构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同时双方也有自身专属的发展目标和运行逻辑,很难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调节实现双方真正意义上的融合。这也是我国当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出现“学校热、企业冷”现象的原因之一。要改变上述不良现象,需要在政府强有力的主导力量下,理顺各方关系,协调好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为双方架起沟通与合作的桥梁。因此,政府应成为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促进者、协调者、保障者和监督者。一方面,应通过积极的政策法规和财政支持等措施,建立健全本地区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促进机制、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校企合作环境和氛围,推动本地区行业企业和高职院校积极参与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另一方面,政府也肩负着统筹校、企双方资源,协调和保障双方利益,指导和监督校企合作有序开展的重要职责。唯有此,才能使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形成校企双方有序合作、互动双赢和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以行业企业为引领,不断拓展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广度与深度
分析日本高等专门学校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发展经验,我们还可以看到,行业企业的引领作用是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关键所在。有效发挥行业企业的引领作用,不断拓宽合作广度、深化合作深度,是我国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可资借鉴的经验之一。当前我国校企合作在合作研究、技术转让等技术发展层面已有长足的进步,但是双方合作育人尚停留在较浅层次层面,在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上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在未来我国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进程中,行业企业应进一步找准与职业院校的利益共同点和交叉点,通过与教育的深度融合获得发展所需的知识和技术的增值与进步,通过委托培养、定制培养、订单培养等措施,引领和带动职业院校供给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以此确保企业发展所需的技术和人才等战略资源。因此,行业企业应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拓展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在广度上,由简单、松散的人才“需求—供给”合作拓展至全过程、全方位地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合作。在深度上,应从共建专业、共建实习基地等宏观层面逐步深入到定制培养方案、合作开发教材、共建课程、共同开展教学质量评价等微观方面,从而形成“人才共育、利益共享、责任共担、过程共管”的紧密、稳定的校企合作机制[4],共同推进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三)以职业院校为核心,不断提升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质量和实效
职业院校是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和供给的主体,也是职业教育推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核心所在。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实效最终要通过职业院校紧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体现出来。因此,职业院校如何高效利用政府和行业的支持,形成三方顺畅协调的协同效应,使得育人整体收获最大效益,是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亟待解决的难题。借鉴日本高等专门学校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发展经验,我国职业院校需在人才培养定位、专业与课程建设、教学与实践等方面深化与行业企业的合作,以此不断提升和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有效化解人才供需的结构性矛盾。首先,在人才培养定位方面,职业院校需在深入分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优势,找准自身人才培养的规格、目标及定位。其次,在专业建设方面,除继续推进校企共建专业、人员互聘、合作研发等常规做法外,还应进一步深入到专业建设的微观层面,使专业标准对标职业标准、课程标准对标岗位标准,使专业人才在结构、质量、水平上有效适应和对接产业需求。最后,在教学与实践方面,应紧密对标实际工作过程,将工作过程转化为教学过程,并通过深化工学交替、生产性教学等多种实践教学模式,推动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的深度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