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背景下的法循证学人才培养实证研究
作者: 董倩
[摘 要] 新文科建设和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促使传统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向着跨学科、懂得社会治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方向变革,其中,法循证学人才就是适应未来需求、具备高尚社会责任感的人才培养方向。国内目前对于法循证学人才的培养探究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具体的培养方法上,需要与优质企业、实务部门合作。通过实践探索能看到,一方面,利用企业的技术资源,能有效培养学生应用循证研究方法的能力;另一方面,在与实务部门的合作中,围绕现实问题进行法治调研以及政策的实施效果的评价,能够很好地锻炼学生的实务能力,加深学生经世济民的爱国主义情怀。通过课程实践,形成了在法循证学人才培养上“五阶并进”“理实三融”等初步可行的经验,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产学融合培养上的激励、考核机制。
[关键词] 法循证学;产学融合;社会治理
[基金项目] 2021年教育部协同育人项目“‘新文科’背景下循证法学人才师资培训项目”(202102465005);2023年浙江省高教学会“‘新文科’背景下法循证学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作者简介] 董 倩(1989—),女,湖北宜昌人,硕士,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保险法、行政法等研究。
引言
随着新文科建设的兴起和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传统的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亟待突破创新。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等新兴学科,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法循证学即具备学科交叉性、社会实践性的新兴法学人才培养方向。本文以实际开展的产学融合促进法循证学人才培养的实践经验为例,探求法循证学人才培养的完善。
一、法循证学人才及其与产学融合的适应性
(一)法循证学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循证学,或称循证法学(evidence-based law, EBL),是应用循证方法,对法治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基础上进行效果检验的新兴学科[1]。法循证学是循证医学理念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的产物[2]。法循证学与传统的法学相比,采用了更科学的定性+定量结合的学习方法,注重对现有法学研究成果的高质量证据分级评价,突出学习目标上面向社会、学以致用的特征,因此更加符合法学学科性质。在高效培养学生的法治实务能力外,还注重培养研究者能应用循证研究方法对现有文献、资料进行证据分级评价,推动法治决策的科学性的能力。这与《意见》中提出的社会治理法学、交叉法学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在西方,法循证学已形成刑事司法、循证公司法、循证医事法等,而我国的法循证学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司法、社区矫正、循证决策等领域。同时,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客观上为我国法循证学研究提供了独特的优势。法律实务领域,早已出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为循证立法、循证司法、循证法治决策、循证法治研究进行的有力探索,如法信系统、华宇元典系统等法律智能裁判系统、智能司法数据分析系统等,就已经在实践着循证法治梦想了。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成熟,具备熟练应用大数据,以循证方法进行法律资料研究及评价的能力将是未来法律人的核心竞争力。以社会治理为目标,关注、了解、回应现实的格局和能力,将会是未来法律人能否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的根本考验。以法循证学方法培养未来法治人才,是法学在新文科建设中的突破点和立足点。
(二)法循证学人才培养需要产学融合
法循证学的人才培养方向高度契合时代要求和国家需求,但也为高校带来了挑战,主要有两方面:(1)掌握循证研究方法的难度。循证研究方法主要应用的是系统评价研究,相比较传统法学研究中多采用的非系统评价而言,系统评价方法具备可重复、研究目标清晰、研究结论客观等优势,因此在提供法治决策时更具有参照性,能避免个人主观价值评价。但是掌握系统评价的方法,如Meta分析法等,需要配套专门的师资与资源,进行不断练习才可以掌握。在法学理论体系本就繁杂、量大的现实下,无论是对培养方案的科学制订、对师资队伍的能力要求以及对学生的学习专注度方面都是一个全新的挑战。(2)应用循证方法进行法治决策评价的难度。传统的法学实务能力的培养,更倾向于对应用法条、进行法律辩论、文书写作等方面的能力,目的是培养从法学生到法律人的能力过渡,使学生能将理论结合实际,突出“个体+个案”实训。法循证学的实践能力则更加注重整体性,引导学生从具体政策的角度上宏观思考政策实施的背景、带来的社会效果,突出“团队+社会”的法治社会观。但在进行法治决策评价时,往往需要学生收集大量的数据资料,耗时较长。因此,如何将法循证实践与传统法治实务能力培养有机结合,融入人才培养过程中,就成了法循证学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难题。进行产学融合,寻找具备循证研究资源的优质企业为学生提供课外、线上学习平台,进行线下专题培训,与法治实务部门开展法治决策研究调研,能最大限度地利用企业资源、行业资源,共同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
二、产学融合模式下法循证学人才培养的实践经验
(一)产学融合的“五阶并进”单次课程学习模式
针对法循证学人才培养中的第一个难题,在教授的“行政诉讼法”的课程中,形成了“五阶并进”式的学习方式。
“五阶并进”的课堂学习模式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利用平台资源、线上资源进行课前自学的“好鸟先学”环节;(2)课堂上重点和难点知识的学习环节,该部分用时20分钟;(3)学生为主汇报展示课下主题调研成果的“法情调研”环节,用时15分钟;(4)围绕调研主题所进行的对法律从业者进行访谈的“法治实务大讲堂”环节,用时5分钟;(5)对教学主题进行的总结及课后拓展任务环节,用时5分钟。在该教学模式下,学生主导的环节部分占比达45%,能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具体见图1。
“五阶并进”的课堂学习模式能极大地发挥产学融合价值,培养法循证学人才。首先,在“好鸟先学”和“课后拓展”环节,会有针对性地布置学生课后自学的循证研究方法、社会调查方法环节。课程所建立的自学平台主要由上海萌泰为师生开放的线上平台、中国Campbell联盟、中国大学慕课平台为主,学习内容是循证研究方法和社会调查方法的基础知识。通过产学融合,企业扩大了自身的影响力,学生获得了循证研究方法学习的宝贵资源,为打好法治决策调研的基本功建立了硬件条件。其次,通过有机分配课堂时间,适时开展“法情调研”环节,及时检验学生的法治决策评价能力。
(二)产学融合下的“理实三融”循证实务能力培养模式
针对法循证学人才培养中的第二个难题,在实践探索中形成了“理实三融”的课程学习模式。
正如夏皮罗在《法科生不喜欢行政法的十大理由及应对措施》所言:行政制度距离学生生活遥远,学生难以带入其中进行“感受”;行政法体系繁杂,程序与实体夹杂;行政诉讼法又具备实践性强、知识点多而杂、单纯记忆难度大的特点,令学生望而生畏。因此,采用传统的理论教学,或“理论+案例”的教学模式对学生来讲依然比较抽象,特别需要教学创新。“理实三融”的教学模式从教学设计上,强调理实融合,分层次、进阶式淬炼实务能力:“以案说法”生动地帮助学生理解法条,“法治实务大讲堂”带领学生从不同视角感受行政诉讼实务,“法情调研”让学生综合全局思考如何助推行政治理水平提升。具体见图2。
“理实三融”的学习模式能很好地实现对学生应用法循证学方法进行实践的能力,并与其他传统法治实务能力的培养形成了层级化的实践能力培养体系。首先,注重了学生基础法治能力的培养,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培养学生将法条应用于案例的能力。在案例的选择上,注重典型性、权威性、生活性和先进性,严选包括“农民工”工资报酬保障、网约车监管、教育行政纠纷案件、“职业打假人”案件等70+案例,让学生在案例中感受法治的温度,培养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其次,采用问题导向和PBL的教学模式深化学生由点到面的行政法治决策评价能力。重构教学内容,进行主题式教学,开展主题调研;深化产学融合的形式,与地方法院、律所等实务部门进行合作,通过与行政诉讼法官、律师等实务人员的沟通,学生能突破书本局限,形成初步的行政法治实施印象;进行法治主题调研,跨越个案,掌握地区的行政法治实施状况,实现循证实务能力培养,使学生深入了解社会,因为新时代行政法治人才除了掌握理论知识之外,更加需要对行政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准确认知,以家国情怀为立足点。
三、产学融合模式下的法循证学人才培养实践模式之完善
通过自2021年开始在“行政诉讼法”课程中试行开展产教融合的法循证学人才培养实践,经过3年试验,在学生的能力培养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首先,在法治实践能力提升上,通过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以案说法、法院旁听、实务人物专题访谈等形式的合作提升了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通过与合作企业的联合培养,学生初步掌握了一定的循证研究方法,并在课程所进行的4个主题的法治实施状况调研中,学生以小组形式完成了调研汇报,真正实现了从“能进行个案分析”到“能进行全局评价”的能力上的转变。其次,课程教学还产生了辐射效果,激发学生自发进行社会治理现状调研。2022年,学生利用暑假进行基层治理调研,围绕“河长制”等主题进行调研,调研成果全部被区法学会收录成册,有2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2023年,在课程主讲教师指导下,学生团队通过对各地教育政策对就业的影响评估,形成的调研报告斩获“挑战杯”国家二等奖。最重要的是,法循证学天然具有面向社会的特点,经过法循证学培养的学生,能天然避免只知“读书声”而不知“天下事”的弊端。通过深入社会、调研法律政策的实施状况,学生建立了与社会的联系,形成了法律人应有的“经世济民”的家国情怀。同时,也面临着如何更好地安排法学理论与循证方法的学习时间安排、如何加强对进行法循证学实践的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产学融合被证明是一种互补的有效形式,但如何进一步深化合作机制,也尚待进一步的探索[3]。
实践证明,通过法循证学方向培养,学生能够将不同学科知识学习融会贯通,通过有效的课程安排实现法治实践调研,并天然蕴含着课程思政元素,能够培养出适应人工智能时代高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新时代法治人才。正如牛津大学的理查德·萨斯坎德在《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中所预测的法律职业正在成为现实一样,新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也正在实践中迭代而生,我们要做的是不断向前、拥抱时代。
参考文献
[1]刘光华.法循证学:法学与循证科学的交叉方法和领域[J].图书与情报,2018(3):11-17+49.
[2]杨克虎.循证社会科学的产生、发展与未来[J].图书与情报,2018(3):1-10.
[3]李霞.循证教育:英国的实践探索[J].比较教育研究,2021,43(8):71-78.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Evidence-based Talen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tegration of Production and Education
DONG Qian
(Keyi College of Zhejiang Sci-Tech University, Shaoxing, Zhejiang 312369, China)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liberal arts” and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ve prompted the traditional training mode of legal talents to change in the direction of interdisciplinary and high-quality compound talents who understand social governance. Among them, evidence-based legal talents are talents who meet the future needs and have a noble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At present,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evidence-based talents in China is still in the exploratory stage. In terms of specific training methods, it is necessary to cooperate with high-quality enterprises and practical departments. Through practical exploration, we can see that on the one hand, using the technical resources of enterprises can effectively train students’ ability to apply evidence-based research methods; On the other hand, in the cooperation with practical departments,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round practical issues and the evalu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policies can exercise students’ practical ability well and deepen students’ patriotic feelings of benefiting the people through economy and society. Through the course practice, the preliminary feasible experience such as five steps forward” and “three integration of science and practice” has been formed in the training of legal evidence-based talents. In the future,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incentive and assessment mechanism on the training of industry-academic integration.
Key words: evidence-based law; integration of production and education; social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