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申请—考核”制招生导师自主权发挥机制探究
作者: 郭正宇 马亮 闫永帅
[摘 要] 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主要包括个人申请、资格审查、材料评议、综合考核、科学录取等五个环节。和传统的普通招考方式相比,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过程中导师拥有的自主权更大。主要针对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过程管理中导师自主权发挥激励与约束机制开展研究,通过文献查阅和问卷调查等方式研究分析国内部分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案例,就如何更好地规范和发挥导师自主权提出思考和建议,以期对进一步健全和优化博士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 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导师自主权
[基金项目]2020年度四川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课题“新形势下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选拔方式中导师作用发挥机制研究”(2020YB0203);2021年度电子科技大学“双一流”建设研究支持计划项目“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方式中的评价机制研究”(SYLYJ2021206)
[作者简介] 郭正宇(1984—),男,四川成都人,硕士,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主任,讲师,主要从事研究生教育研究;马 亮(1987—),男,四川南充人,博士,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副主任,工程师,主要从事研究生教育研究;闫永帅(1987—),男,河南南阳人,硕士,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副主任,助教,主要从事研究生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3)13-0000-04 [收稿日期] 2022-09-30
引言
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是国际上高等学校通用的博士生招生选拔形式[1]。随着我国博士生招生、培养、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了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国家对高层次创新人才选拔的需求,以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为代表的国内名校在2003—2007年开始了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方式招生的探索[2]。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3]中明确了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国内更多高水平大学进入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试点行列。有研究数据表明,截至 2019年底,在调研的全国300余所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中,近140所高校全面实施,90余所高校在部分学科实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4],全部或部分实行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的学校比例高达74.4%。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5],意见指出要健全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
从招生过程看,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主要包括个人申请、资格审查、材料评议、综合考核、科学录取等五个环节。与传统的“初试+复试”招考方式相比,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能够使导师在政策制定、标准建立、评价考核、择优录取等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随着招生自主权的扩大,在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过程中如何用好导师自主权这把“双刃剑”,如何进一步规范发挥导师在招生过程中的作用,如何更好地标定导师招生权力的边界,将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博士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提升高层次人才选拔的质量和效益。
一、国内部分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中导师自主权发挥激励与约束情况调研
为了进一步研究分析国内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中导师自主权发挥激励与约束情况,本研究通过调查问卷、查阅部分高校博士生招生简章和文献资料分析等方式,调研分析了国内50所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情况(调研高校基本情况见表1)。
“申请—考核”制招生导师自主权变化情况调研结果如图1所示。受访高校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访高校)普遍认为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中导师自主权较传统招考模式有不同程度的扩大(约占67.6%),且导师能够在“申请—考核”制招生过程中的各环节充分发挥作用。调查显示,随着导师自主权的扩大,“申请—考核”制招生的潜在风险环节也在不断增多(如图2所示)。
为了应对权力扩大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许多受访高校在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实践中设置了“三随机”“双盲”“回避”等工作机制,以期对导师自主权进行适当约束。通过问卷调查和文献资料查找分析发现,虽然国内受访高校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实施程序和环节基本一致,但是不同高校在过程管理中对导师自主权发挥的激励和约束方式各具特色。
(一)通过博士生报名条件设置、推荐信或资格审核等方式赋予导师自主权
在报名条件设置方面,大约97.3%的受访高校允许各二级学院在学校博士生报名条件基础上结合导师(或导师组)的意见提出附加的学术要求。在专家推荐环节,约35.1%的受访高校要求报考导师必须作为博士考生推荐人之一;约43.2%的受访高校报考导师推荐信不是必须材料;另有个别受访高校或院系明确要求报考导师不能作为博士考生的推荐人。由此可见,国内部分受访高校通过导师(或导师组)参与博士生报名条件设置、专家推荐信等方式赋予了导师(或导师组)自主权,但是也有部分受访高校没有在此些环节给导师赋权,因为如果在报名推荐阶段没有合理的监管,可能会出现“因人设岗”或导师不熟悉的申请人被一票否决的情况,从而影响教育机会公平,抑或导致权力私化或过度使用。
(二)通过博士生材料评议环节赋予导师部分审核权
报考导师是否参与本人名下博士生的材料评审,各受访高校做法也不尽相同。如图3,调查结果显示,16.20%的受访高校要求报考导师必须参与本人名下考生的材料评议,5.40%的受访高校要求报考导师回避材料评议,62.20%的受访高校由二级学院自主确定报考导师是否参与本人名下考生的材料评议,另有16.20%的受访高校是通过随机分配的方式确定材料评议专家名单。在导师材料评议方式的调研结果中,约5.41%的受访高校使用合格/不合格的等级制,约16.20%的受访高校采用打分制并按比例折算成总成绩,其余受访高校由二级学院自主确定。由此可见,导师参与材料评议环节能够赋予导师考察申请者一贯表现的权力,是部分高校体现导师招生自主权的常用做法。但是,如果材料评议标准不明确,考生之间横向比较规则设置不合理,导师对评价标准掌握尺度不一致,可能会带来新的不平衡或不公平;因此有部分受访高校通过“回避制”、降低导师评价成绩占比、随机产生专家组等方式对导师招生自主权进行适当约束。
(三)在博士生综合考核环节赋予导师评审权
综合考核是全面考查博士生申请者综合能力的重要环节。国内高校一般以集体决策方式为主,这样既能保障导师的考核自主权,又能通过集体评价的方式减少个人意见可能带来的偏差。在专家成员数量设置方面,大约86.5%的受访高校会安排5⁓7名导师组成考核小组,另有13.50%的受访高校安排7名以上的导师组成考核小组。在报考导师是否参与本人名下考生综合考核环节方面,大约18.90%的受访高校明确要求报考导师参与本人名下考生的综合考核,约13.5%的受访高校明确要求导师须回避,另有67.60%的受访高校是随机或由二级学院自主确定报考导师是否参加考核小组。在导师参与考核的形式方面,有的受访高校允许导师参与专家组面试考核但不参与此项评分;有的受访高校会赋予导师单独考察申请人的权力;有的受访高校通过随机方式产生考核专家组;有的受访高校赋予全体导师集体决策权,即所有报考导师共同组成独立评分考核组;还有的受访高校在综合成绩计算时去掉1个最高分和最低分,以消除极端值引起的偏差。总的来说,国内受访高校在综合考核环节赋予报考导师自主权的方式各有特色,既有激励也有约束,都试图结合高校自身实际情况在“集体决策”和“导师自主权”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四)通过录取确认环节赋予导师选择权
录取确认环节是指高校根据招生计划、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综合考核成绩和思想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在录取总成绩构成方面,大约24.30%的受访高校将材料评议成绩按比例纳入录取总成绩,能够在录取阶段进一步体现导师意愿。在录取确认环节,部分受访高校通过导师和考生双向选择的方式赋予导师一定的自主权:有的高校按报考导师名下申请人的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从而保障导师招生指标有效完成、师生双向恰当匹配;有的高校在录取阶段根据总成绩和招生指标等额划定分数线,导师和上线考生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拟录取,如上线考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被导师有效录取,将失去拟录取资格,剩余名额由候选人员按照考核成绩依次递补。录取环节赋予导师选择权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导师意愿,受访高校在该环节能够对导师自主权发挥进行有效约束;但由于此时已经进入招生最后阶段,可能会有导师因为没有参与前期选拔,在没有合适生源可选的情况下被迫接受录取结果,从而影响选拔质量。
二、思考和建议
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只有充分调动导师群体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对自主权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才能做到公平和效益兼顾,更好地为国家遴选和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结合国内高校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中导师自主权激励和约束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尝试。
(一)合理权力下放,责任风险共担
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中导师自主权的下放有利于遴选高度契合导师研究方向的优质生源,可以在招生计划、评价标准、考核要求等方面放权。具体来说,高校可以面向一批学术造诣高、业界声誉好的导师,根据每年科研需要、项目经费情况,结合生源质量,在国家总计划内动态调整招生指标;同时在博士生报考条件、评价标准、考核内容及要求等方面赋予导师更多发言权。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实行以导师(或团队)为单位的博士生招生方式。博士生培养不仅是导师的资源,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导师在获得更多自主权的同时,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包括:遴选的博士生能否匹配高强度的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学研究,招生公平和选拔质量直接影响导师本人的学术声誉和良好信用,建立更加精准、更高比例的博士生培养成本分摊机制等。只有权责对等,才能在充分提高导师积极性和能动性的情况下,促进导师逐步形成学术自律,达到良性循环的效果。
(二)加强外部监督,健全第三方评价
在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导师自主权扩大的情况下,为了对权力形成制度约束,避免自主权“私化”或“滥用”,高校应该建立更加透明、更加全面的监督机制。为此,首先可以制定更加细致、规范的信息公开规则。高校要将博士生报考条件、工作流程、考察内容及要求、评判标准和方式、申请者情况、考核成绩结果等信息公开内容及要求进一步细化,以便接受来自行政部门、社会大众、校院管理层级、博士考生等群体的监督。对于监督发现并查实的违规或违法问题,一定依规依法严肃处理,纳入导师征信;对导师招生资格、职称评定、项目申报等造成实质影响。其次,为了避免导师“一言堂”或高校内部“封闭测评”,可以引入同行或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这样既能达到监督的效果,也能促使考核评价更加全面、科学。只有通过务实细致的外部监督和公正科学的第三方评价,才能真正做到在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中导师自主权“不想”“不敢”“不能”滥用,从而营造更加公平、公开、科学的招生氛围。
(三)严格过程管理,强化培养考核
博士生招生和培养是相辅相成的环节,招收合适的生源有利于培养博士生拔尖创新人才,博士生培养目标和质量也能够反馈并影响招生政策。近年来,教育部对研究生教育提出了走内涵式发展,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要求。博士生是我国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客体,作为培养主体的高校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培养管理制度,增加培养过程考查环节,提高考核要求,建立多层级、多元化的淘汰和分流机制,把不适合、不愿意、不能够胜任培养要求的博士生提前分流出来。这既是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要求,也能够对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中导师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反馈和促进效应。
参考文献
[1]赵祥辉,王洪才.博士生“申请—考核”制的典型模式、特征与启示:以柏林洪堡大学、哈佛大学、东京大学为考察中心[J].现代大学教育,2022(1):52-59.
[2]郑若玲,万圆.我国博士生招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中国高等教育,2014(18):20-22.
[3]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A/OL].(2013-04-19)[2022-08-27].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s7065/201304/t20130419_154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