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合作视野下的教师教育惩戒权及其行使
作者: 路梦帆摘 要 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国家赋予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一种权利。家校合作视野下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既有助于学校建立良性教育秩序、实现教育培养目标、保障教师职业权利,又有助于家长履行教育子女义务、监督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然而,在合作过程中,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受到家校合作下教师与家长惩戒观念不一致、沟通不到位、权责不明晰等制约。为了使家校合作能够有效促进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可以采取增强家校合作主体意识、建立家校对话协商机制、确保家校合作权责对等策略。
关 键 词 教育惩戒权 中小学教师 家校合作 对话协商 权责对等
引用格式 路梦帆.家校合作视野下的教师教育惩戒权及其行使[J].教学与管理,2022(22):1-5.
教育部2020年12月23日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经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性质、适用情形以及实施的程序、方式、要求等内容,予以教师教育惩戒权充分的法律效力,为教师管理学生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尤其《规则》第16条指出:“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1]因此,教师对于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并不是学校、教师单方面的事情,而是需要学校和家庭、教师和家长达成共识,从而进行跨界合作的一项重要教育行动。本文拟从家校合作在教育惩戒权行使中的价值入手,审视家校合作实施教育惩戒的现状,探寻家校合作视野下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践路径,从而为教师恰当施行教育惩戒提供参考。
一、家校合作视野下教师教育惩戒权的价值意蕴
1.学校角度:家校合作下教师教育惩戒的价值
(1)建立良性教育秩序的有效机制
学校是集体生活和活动的场所,学校中的生活和活动是在一定的秩序和纪律的基础上展开的,缺乏纪律的保障,学校将会陷入无序的混乱状态,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使得学生自由参与教育生活的需要和愿望无法得到满足[2]。此外,如果违反纪律的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纪律就会失去其约束力和权威性。因而,秩序、纪律、惩戒就建立起了密切的联系:良好的秩序需要纪律的约束,纪律的权威需要惩戒的保障。
家校之间就教育惩戒展开合作,既可以使家长理解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教育性目的,也可以使教师了解学生破坏教育秩序的失范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而采取恰当的惩戒方式终止受戒学生的违纪行为,同时震慑到其他潜在的违纪学生,使其自觉遵守纪律规范,建立起良性教育秩序。
(2)实现教育培养目标的必由之路
在社会要求方面,学校教育培养的是社会化的人,教育惩戒有助于学生个体社会化的发展[3]。学校作为连接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中介组织,具有强大的社会化功能。适当的惩戒教育可以使学生认识到遵从规则的意义,形成规则意识,适应社会结构,实现从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过渡。
中小学生身心尚未完整发展,多数时候可以通过奖励、表扬等赏识教育来培养其良好行为,但必要时也需要惩戒手段,因为惩戒“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引诱的能力”[4]。
家庭作为学生最早和最直接的教育场域,家庭氛围、教养方式等都会影响学生的社会性发展和人格发展,所以在教育惩戒实施的过程中纳入家校合作,加强双方的沟通与交流,有利于双方就教育惩戒形成相同的态度和积极的配合,从而帮助学生习得社会规范,促进学生人格健全发展。
(3)保障教师职业权利的现实诉求
一方面,教师教育惩戒权具有权利性质。另一方面,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基于教师的职业身份而获得和行使的一种“权”。《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界定了教师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那么由其所做出的惩戒行为必然具备职业属性。而且,教师在具体的教育情境中,如何实施教育惩戒才能达到教育目的,都需要教师借助专业知识、专业经验进行价值判断和决策。
教师和家长之间的跨界合作,可以消除双方的矛盾或冲突,在教育惩戒上达成共识,避免出现家长不让管、教师不敢管的局面,从而确保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
2.家长角度:家校合作下教师教育惩戒的价值
(1)履行教育子女义务的必然要求
从家庭内部来看,父母教育子女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自然产生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父母理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从法律层面来看,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需要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因此,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过程中,鼓励家长参与,可以帮助家长唤醒“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5]。同时,家校之间就教育惩戒展开充分的沟通与交流,有助于家长明晰行使管教职责的限度,规范自身管教行为,避免以履行教育职责的名义对子女实施自认为有利于子女成长,实则损害子女发展的殴打和谩骂等行为。
(2)监督教育惩戒权行使的基本前提
《规则》第二条对教育惩戒权进行了概念界定,明确了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合法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可以随意行使教育惩戒权。1986年的《教育法》首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又进一步明确指出,“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6],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明文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的。所以,被法律予以肯定的教师惩戒行为同样要受到监督,监督是保障教师正当使用惩戒权的他方制约[7]。
家长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基于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将自己的部分教育权让渡给学校和教师,父母成为委托人,学校或教师成为受托人[8],但是这并没有否认父母教育权的存在,父母有权知道学校如何教育自己的子女,有权保护子女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家长作为最关注学校教育的主体之一,参与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过程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教师惩戒行为,可以避免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由此,既能确保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保障教师的正当权利,又能避免学生受到不当惩戒,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家校合作视野下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困境
1.教师与家长对惩戒理解的偏差
(1)误解教育惩戒的内涵
一方面,部分教师误以为教育惩戒就是体罚,从而导致长时间罚站、殴打学生等教育暴力的产生,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另一方面,部分家长将教育惩戒等同于对学生自然性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和社会性权利(如受教育权)等正当权利的侵犯。譬如教师按照学校规定没收学生私自带进课堂的手机或其他电子类产品,反而会被家长认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2)异化教育惩戒的功能
一方面,个别教师视教育惩戒为驯化手段,要求学生绝对服从强制性的规则和纪律以达到树立教师权威的目的。另一方面,部分家长将教育惩戒视为一种消极的教育方式,从而排斥教师在教学中使用教育惩戒。其实,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不完整的、虚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9],惩戒和奖励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学校教育需要有机配合使用奖励和惩罚,才能最大化实现教育效果。
(3)误读教育惩戒的原则
就最后性原则而言,教育惩戒被定位为其他教育手段的辅助手段和次要性的教育手段,即在其他教育手段实施无效之后再考虑使用惩戒手段[10]。部分家长主张优先采取说服引导等柔性手段教育违规学生,多次重复却无效时再考虑采用惩戒手段。但部分教师为了即时终止学生错误行为,往往首选惩戒手段。就公正性原则而言,惩戒不是后进生的专属品,也没有学生可以享有惩戒豁免权,惩戒是所有故意犯错的学生必须承担的后果[11]。家长主张实施教育惩戒时要遵循同一标准,做到一视同仁。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不应受学业成绩、家庭背景等外在条件影响,要做到“对事不对人”。
2.教师与家长对惩戒的沟通不到位
(1)沟通主体单一
家校合作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学校与家庭双主体之间良好的沟通[12],但实际沟通中存在沟通主体单一的问题。一方面,教师积极向家长反馈学生在校状况,以寻求家长的配合来促进学生健康发展,但部分家长沟通意愿较低,无法做到与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积极沟通,甚至转嫁教育责任,拒绝配合学校和班级工作。另一方面,家长积极主动向教师询问学生在校表现,但部分教师常以“自身工作任务重、精力不足”为由,无法给予及时的反馈或对家长的询问充耳不闻。
(2)沟通内容片面
家校沟通内容是反映家校合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13],应该涉及学生的道德品质、人际交往、心理状况、学习兴趣等诸多方面,但实际的沟通内容却过于片面。一方面,家长与教师沟通时,多以学生的学业表现为主,对其他方面的发展关注不够。另一方面,教师与家长沟通时,只侧重于反映学生的在校行为问题以及对其惩戒的方式,忽视了对学生进步、不良行为改善等方面的关注和反馈,也未能与家长及时沟通以了解学生的个性特点、生活经历、受惩戒后的心理和行为表现等。
(3)沟通时间滞后
全程性沟通在家校之间的良性互动、有效合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实际的合作惩戒中,家校双方之间常存在一种“小事不沟通、大事才沟通”“没事不沟通、出事才沟通”的模式[14],即家校双方只有在孩子表现出过错行为或出现行为问题时,才会寻求合作以改善孩子品德问题。家校之间这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救火式”沟通模式虽然可以快速解决问题,但是从长远来看并不能起到防患于未然、预防学生出现行为问题的效果。
3.教师与家长对惩戒的权责不明晰
(1)家校共育意识不强
即各主体互相推诿教育责任。一方面表现为教师的“缺施”,即面对行为不当的学生,教师为了规避因惩戒而导致的家长报复、学生厌学或自杀等风险,往往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另一方面表现为家长的“缺位”,即部分家长认为教育孩子主要是学校的任务,自己只需要负责孩子的衣食住行,甚至认为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与管理是学校在推卸责任,还有部分家长表示自身文化程度不高,教育素养不够,没有能力参与到学校教育工作当中,所以全权委托教师教育孩子。
(2)家校合作地位不平等
即一方主体向另一方越界。一方面表现为教师的“越位”,即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往往表现出权威者的姿态,认为家长没有参与的能力,甚至担心家长的介入会给学校带来干扰,从而要求家长仅以配合者的身份帮助学校和教师完成教育任务,使家长沦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另一方面表现为家长的“越位”,即家长不能理解教师施行教育惩戒的善意,反而对教师的惩戒行为进行各种干涉,致使教师惩戒工作出现或显或隐的功能性障碍。
(3)家校合作定位不准
即各主体履行责任不到位。一方面表现为教师的“错施”,即教师基于促进学生发展的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却因不够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而采取了不符合学生个体差异性的教育惩戒方式,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对学生产生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表现为家长的“错位”,即家长意识到家校合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各种家校合作活动,但却很少在合作过程中主动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仅仅以“听众”的身份参与其中,并未实现真正有效的家校合作。
三、家校合作视野下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践路径
1.增强家校合作主体意识
(1)强化教师教育培训,更新教师教育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