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博士研究生教育中导师组机制与导师转换制的实施

作者: 茶丽娟 张秋林 茶丽华

摘  要:近年来,随着博士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遇到挑战,一些问题便突显出来,如博士生延期毕业率逐年攀升。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学校、学院与导师形成培养共同体,其中导师应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与具体培养政策执行人。基于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现状,目前很多实施单一导师制,形成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导学共同体,该文通过研究发现师生初始互选的信息错位从而引起导师与学生产生矛盾。为解决这一问题,该文提出以两位及以上导师组成导师组,有利于更加科学地培养具有复合特性的博士生人才,也有利于将导师对博士生第一责任进行分置,减轻导师责任;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实施导师转换制用以解决导师组也无法克服的导学矛盾,以避免引发学校、学院、导师与学生之间产生更严重的矛盾,避免可控的导学问题演化为不可控的恶性纠纷,给学校乃至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关键词:博士研究生培养;导学共同体;单一导师制;导师组制度;导师转换制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4)17-0014-04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the scale of doctoral students, the quality of doctoral training has encountered challenges, and some problems have become prominent, such as the increasing rate of delayed graduation for doctoral students. In the process of cultivating doctoral students, the school, college, and supervisor form a training community, where the supervisor should be the first person responsible for the cultivation of doctoral students and the executor of specific training policies.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doctoral student training, many have implemented a single supervisor system, forming a guidance community between supervisors and graduate students. This article finds through research that the initial information mismatch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leads to conflicts between supervisors and students. In order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is paper proposes to form a doctoral supervisor group with two or more supervisors, which is conducive to more scientific cultivation of doctoral talents with composite characteristics, and also helps to separate the first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ors for doctoral students, reduc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doctoral supervisors. Last but not leas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octoral supervisor conversion system aims at resolving the teaching conflicts that cannot be overcome by the supervisor group, in order to avoid causing more serious conflicts between schools, colleges, doctoral supervisors, and students, and to prevent controllable teaching problems from evolving into uncontrollable malicious disputes, causing adverse effects on schools and even society.

Keywords: doctoral student training; guidance community; single supervisor system; supervisor group system; supervisor conversion system

在当前博士研究生逐步扩招与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率日趋增高的双重趋势之下,作为从事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者,应探求如何提高不断扩招的博士生群体的质量;如何助力博士研究生按期毕业;促进成熟的博士研究生培养体系。博士研究生教育中的导师组机制和导师转换制是破解此种僵局的关键举措,值得深入剖析。

一  导师与学生产生矛盾的原因:师生初始互选的信息错位

在近期进行的关于博导与博士生之间的导学关系的研究中表明,在进行博士生招生工作中,学校对于每个导师近几年所指导的学生准时毕业率等信息并不进行公布,该类信息对于学生进行博导选择至关重要[1]。在招生目录中可获取的仅为博导姓名、专业和招收名额,另外除了学校官网的教师简介,进一步的详细信息并未提供。大部分常规的学生无法获取关于导师更加详细的信息,仅凭有限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博导与学生的匹配。

以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共同体”概念为基础,形成由紧密的主体关系、共同的道德规则、趋同的精神意志和体验经历为主要特征的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导学共同体[2];导学共同体理论充分点出了导师与研究生利益共同体关系,由导师占据主要地位的“被动”工作关系,重塑为具有内部共同驱动力的“主动”合作关系[3]。随着研究生扩招,硕士研究生教育与本科教育的同质化程度增加,实质意义上的导师制真正实施的范围逐渐缩限在博士研究生教育阶段,即便同时指导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导师,相较于数量较多、年限较短的硕士研究生,其倾向于将有限的精力用于更有潜力的博士研究生;从博士研究生教育范围继续限缩,甚至有非常大的一部分博士研究生已经处在了无指导的散养模式之下,自己进行选题研究。在此种情境之下,更无法期待对硕士生甚至本科生投入实质意义之下的导师制指导。健康导学关系应使导师与学生形成良性互动模式,建立学生的信心,不畏惧导师话语权威,勇于与导师进行表达真实想法的学术沟通,最终在自己独立研究的基础之上,在学校、导师与学生的共同努力下,使学生善于学术研究,善于解决问题[4]。

二  导师组制度

(一)  导师组的组成人员

导师组制度是通过学生自己联系意向老师人选或者导师推荐人选让学生联系,在意向老师也统一的前提下,经过学校申请程序,形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进行研究。导师组的设置发挥实质作用之时,可以使研究生博采众长,有更大长进。但为了避免导师资源在导师组中的闲置,导师组构成人员为2至4人是目前导师组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模式。导师组成员应该有所限制,首先以文科型高校的中央财经大学的导师组成员数量举例,导师组成员最少2位老师,最多4位老师;导师组的设置为可选择的行为,并非必选项目;且导师组的构成可以是校内教师加校外教师,甚至可以包含国际导师。但值得注意的是:因考虑师门传承以及导师之间教学方式协调难度较大等多方面因素,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培养为例,从2013年开始挂靠马克思主义学院进行博士培养工作,至今为止博士生由导师组指导占比极少。虽然导师组制度在学校层面有明文规定,但导师组制度的落实自由度受复杂的因素影响,值得深思。然后又以昆明理工大学为例,对于导师组的规定如下:导师与研究生应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建立互相尊重、民主平等、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鼓励推行导师团队的研究生指导方式。导师团队中招收研究生的导师为主导师,其他导师团队成员可由不同学科背景、研究专长的导师担任,以促进论文质量的提高和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导师团队的组建应由主导师提出。鼓励主导师选择青年教师进入导师团队参与指导工作,帮助青年教师积累研究生培养经验。对于无独立培养研究生经验的新任导师,鼓励其首次招生时与研究生培养经验丰富的资深导师组建团队,共同指导研究生。专业学位导师应与行业导师组建导师团队共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鼓励不同学科专业、具备一定合作基础的博士生导师通过交叉学科项目等途径,以“校内双导师”形式共同指导研究生。校内双导师共享招收、指导、评价、管理研究生和成果署名的权利,共同承担研究生培养的责任。笔者有幸参与学校组织的至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国立教育学院学习,以该校为例,对于导师组的规定如下:新加坡的研究生导师制度规定,学生在申请新加坡研究生学位时,必须有一名导师指导其研究工作。新加坡的研究生导师制度旨在确保学生在研究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指导,从而使学生能够获得良好的研究成果。新加坡的研究生导师制度要求导师按照一定的标准来指导学生的研究工作。首先,导师应为学生提供有关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的建议。其次,导师应给学生提供指导,帮助学生完成研究工作。此外,导师应定期与学生沟通,以确保学生的研究进展顺利。确保学生在研究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指导,从而使学生能够获得良好的研究成果。最后,导师应在学生毕业前审阅学生的论文,并给出有效的建议,以帮助学生完善论文。

从指导效果和教学成本等各方面因素考虑,导师组的人数不宜过多,应控制在合适的范围之内,并保证设置导师组能够发挥相应的作用。导师组的设立应确保每位老师的所属类型是从不同方面进行确定,不应造成师资资源的浪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导师组成员的多样性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人才更符合社会的需求。比如,国内大连理工大学和浙江大学,这两所高校在复合研究生领域形成较为完善的招生和培养制度[5]。在当前导师制模式中有为解决学生理论能力与实践能力培养的问题,存在校内导师和校外管理部门或者企业部门导师相结合的双导师制度[6]。以笔者于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完成法律硕士的教育阶段为例,在此过程中笔者通过固定程序配备了一名校内学业理论导师和一名律所高级合伙人作为校外实践导师,从两个方面促进完成法律硕士的培养。此种模式下的两位导师针对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的教导,各司其职,形成互补关系,根本上排除导师之间的竞争关系,有利于导师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减少出现导师之间相互掣肘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在较早时期,研究者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进行27所高校相关的实证调研中表现出:导师组制度中的双导师制度有较高的认可度;师生对彼此关系认同主要趋向于传统师徒制和科研伙伴关系,参与导师课题是研究生接受培养的主要途径之一[7]。

(二)  导师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导师组成员最基本的权利应是在博士生的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一栏上的署名,署名行为是对导师组成员指导博士生行为的一种肯定,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此种行为也是对指导教师的一种约束——能促进指导教师切实履行指导职责。在计算年底绩效之时,对于参与导师组指导工作的教师应计算相应的绩效指标,此行为既是对教师完成导师组工作的肯定,也是一种激励机制,进而避免参与导师组工作成为教师的正式工作内容之外的负担。此种考核机制有利于导师组制度发挥实质作用。与之相反,当导师组成员不履行相应的指导职责,应与单一导师制渎职惩戒同等处理,应进行绩效扣减,考核不合格,严重的应限制甚至免除其博导资格。面对日益增多的指导任务①, 导师应该有获取相应经济报酬的权利、有政治自由的权利和其他履行职权所需要的正当权利,但应当避免责任导师责任的泛化,以避免导师履责负担过重,打击导师履责的积极性。另外,不可忽视的是,学生某些不负责任的行为比如对自己课业和论文的不认真或者是自己评奖材料造假等各种问题导致未完成培养方案要求,却将不合格的责任推脱于自己的导师,给导师带来负面影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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