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作者: 孟国碧 罗惠铭

摘  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已步入高质量融合发展期,急需通晓且能运用跨域法律规则积极参与大湾区规则制定和衔接、善于处理跨域法律事务的高水平跨域法治人才。目前跨域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尚存在培养方式欠多样、培养内容缺体系、培养保障不多维等不足。可借鉴世界著名湾区国际化人才培养经验,以四元协同为基础,创设“三多”培养方式,建设体系化培养内容,构建多维保障机制。

关键词:跨域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内容;四元协同;创新;粤港澳大湾区

中图分类号:C9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4)21-0013-04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has entered a period of high-quality integrated development. It is an urgent need for high-level and cross-domain legal talents who can use cross-domain legal rules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formulation and connection of the Greater Bay Area rules and are good at dealing with cross-domain legal affairs. At present, there are still some deficiencies in the cross-domain legal talent training mode, which training mode is single, training content is not systematic, and training guarantee dimension is not enough. Based on the school-government-enterprise-society coordination, we can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of international talent training in the world famous Bay Area to create a multi-layer, multiform and multi-directional cultivation method, to create systematic training content and multi-dimensional guarantee mechanism.

Keywords: cross-domain legal talents; cultivation mode; cultivation content; coordination; innovatio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已进入高质量融合发展期,急需高水平跨域法治人才。高水平跨域法治人才来源于高端“引育”,要从根本上解决人才短缺问题,高端培育是关键。囿于“一国两制”“三法系”“四席位”的特殊背景,跨域法治人才培养受到一定限制,人才培养模式尚存诸多不足。突破限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高质量培养跨域法治人才,任务紧迫且艰巨。

一  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法治人才高质量培养要求及紧迫性

(一)  跨域法治人才高质量培养要求

根据大湾区高质量融合发展要求,跨域法治人才应具备以下能力和素养。

1  具有国际视野、湾区思维和湾区情怀

首先,具有国际视野。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化和逆全球化相互交织,需要跨域法治人才放眼全球,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礼仪。其次,具备湾区思维。要放眼湾区,立足湾区、服务湾区,通晓湾区跨域法律体系,致力于湾区统一法律规则的构建和衔接,推动湾区法治建设,为湾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最后,具备深厚的家国情怀,坚定坚持“一国两制”,维护国家主权。

2  精通跨域法律体系

大湾区内存在香港所属普通法系、澳门所属大陆法系,珠三角九市所属社会主义法系三大法系,三大法系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有很大的不同。跨域法治人才最基本的专业素养是要通晓三大法律体系,尤其是香港所属英美法系。

3  具备跨域法律实务技能

能运用跨域法律知识和湾区规则参与湾区商务谈判,开展湾区交往,综合处理湾区各种复杂法律纠纷。

4  娴熟运用至少两种外语

不仅要熟练运用英语,尤其是法律英语,最好还能掌握萄语,如此才能熟练处理跨域法律事务。

(二)  跨域法治人才高质量培养的紧迫性

1  大湾区规则衔接和协同立法的迫切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推动三地经济运行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促进人员、货物等各类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1]”大湾区从“规则区隔”转向“规则衔接”和协同立法,急需精通“三法系”的专业人才[2]。

2  解决复杂跨域法律纠纷的迫切需要

在深度融合发展中,各种资源要素持续流通,不可避免导致涉及粤港澳三地的跨域法律纠纷,如民商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民商事判决或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纠纷等,急需精通“三法系”的跨域法治人才有效解决这些纠纷。

3  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离不开法治政府,严格规范的行政执法、扎实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完善的行政权力监察监督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等都急需跨域法治人才。

二  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不足

(一)  培养方式欠多样

目前的人才培养方式偏重“三单”,尚未多样化,体现在:一是人才培养层次较单一,主要限于本科生培养,研究生和博士生培养少。从跨域法律实务所需的法律人才来看,一般的法学本科生难以满足市场的需要,故大湾区高校需要以研究生为导向,不断提高跨域法律人才的学历。目前,广东高校培养法学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市场需求存在一定差距,珠三角九市拥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的高校绝大多数集中于广州,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高校数量凤毛麟角,无论是硕士点,抑或博士点,数量远低于北京、上海等国内经济发达地区,这种先天不足,亟需扭转[3]。二是培养形式较单一。大多局限于学期交换、寒暑假交换项目、专家讲座,“2+2”“3+1”“3+1+1”等培养形式较少。三是高校合作培养意向单向。主要是广东高校主动与港澳高校合作,港澳高校主动与广东高校合作的意愿不强。

(二)  培养内容缺体系

一是缺乏统一的人才培养标准。目前,大湾区各高校跨域法治人才培养均是在各自办学历史和办学基础上的探索性实践,尚未形成整体性、系统性的跨域法治人才培养标准。二是缺乏涵盖三法域的多层次课程体系。专业课程限于内地、港、澳三法域中的一法域或者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的一法系。三是缺乏“三通”“三能型”师资队伍。大部分师资主要是“一通”“一能”型,“一通”即只通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的一法系。“一能”型即只具备专业能力、实务能力、外语能力中的一种。四是缺乏行之有效的学分互认机制。学分互认机制是保证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获得学位的保障,目前大湾区尚缺乏与政策相适应的“学分累积与转换”实施机制。

(三)  培养保障不多维

一是政策支撑不够。目前政府在资格互认、人员流动、税收倾斜和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支撑力度都不够,制约了人才培养。二是人才培养评价机制不健全。完善、科学、客观的评价机制有利于保障培养目标的顺利达成,并在评价过程中对培养目标进行纠偏、校正,并依据评价结果反思培养方式、培养内容、培养方法,为法治人才高质量培养保驾护航[4]。目前,跨域法治人才培养评价主体不够多元,实务部门、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的广度与深度还远远不够。评价更多聚焦高校本身的评价,与大湾区经济和法治建设发展对高素质跨域法治人才的综合性与多元化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评价方法比较静态和模糊,未体现人才培养的过程性、进阶性与动态性。三是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尚未形成。由于制度、行政阻隔和区域阻隔,大湾区高校教育资源共享机制未形成、平台未搭建。

三  世界三大著名湾区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启示

世界三大著名湾区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东京湾区,虽不具有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系”“四席位”的特殊背景,但其国际化人培养模式仍具有一定的启示。

(一)  湾区高校相互团结凝成教育发展高地

高校集群已经成为世界一流湾区的重要标志[5]。纽约湾区有世界顶尖级大学的“常春藤盟校”集群,旧金山湾区有世界一流大学和国内顶尖级大学集群,东京湾区有超级国际化大学集群,且各自形成了独特的集群发展模式[6]。湾区内高校协同,既形成一定的互补和制约作用,又在物质、信息等方面产生辐射功能,为湾区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资源。

(二)  湾区高校协同融合发展

国际湾区不同层级的区域内外大学之间有着广泛的交流合作,大学不仅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吸取对方的办学经验,而且办学资源共享,实现要素无障碍流动。合作交流打破了大学之间的封闭性,增强了流动性,形成了具有区域内和跨区域结构特征的大学合作关系,融合了湾区一流大学的优势,提升了湾区高等教育整体竞争力[7]。

(三)  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多维

在合作主体上,既加强高校间的合作,更注重高校-产业界-政府的合作。在合作维度上,如旧金山湾区高校通过与国际知名企业、国际顶尖高校、国际科研团队、风险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合作,在人才培养、师资团队建设、授课模式和创新实践等方面搭建高水准合作平台,使学生具备参与国际高水平人才竞争的能力。

(四)  湾区高校积极与社会发展互动

湾区大学不仅注重内部生态系统建构,也建构起大学与外部环境良好的生态系统,如旧金山湾区减少学校终身教师或全职教师数量,增加社会兼职教师数量;加州大学圣塔克鲁兹分校提供201门独特课程以满足工作和生活在硅谷的人们进行高级职业培训的需求[8]。

四  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策略

(一)  以四元协同为基础

四元协同即校政企社协同。一是校校协同。粤港澳三地高校在办学体制、教育制度、培养目标等方面存在差异,可通过签订校际间协议促进双方高校间的联合培养、科研攻关和学术交流等。建立研究中心,健全相关激励和评价机制,促进教师、学生相对自由流动,学历学分互认,共同举办各类教育活动等。二是校政协同。由于“一国两制”、教育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原因,粤港澳教育领域的合作还需要进行诸多政策和体制上的创新和突破,建议建立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的专门协调组织,取得中央政府的支持和参与,消除三地合作的法律和政策约束[9]。通过校政合作,综合谋划自上而下的顶层战略设计,解决区域教育联动发展的教育政策、财政支持、合作协调和互补互通等关键性问题。三是校企(含实务部门)协同。通过合作积极探索区域产教协同导向的人才培养,对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质量保障机制等进行全面改革,推动人才培养有效对接大湾区对法治人才的需求。就跨域法治人才培养而言,与实务部门协同,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和提升教师和学生的跨域法律实务技能,使师资队伍和法治人才都接地气。四是与社会组织协同。粤港澳合作已进入全面深度融合的新阶段,跨域法治人才培养不仅需要营造高校充满书香的氛围,因涉外因素浓厚而导致培养成本过高,更需要社会各界如人才培养联盟、各种基金会、人才培养研究会等提供丰富的资源,予以物质资源上的配套支持。在四元协同方面,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探索值得参考。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自2018年以来持续创新跨域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加大与国(境)外高校的合作,与西澳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开展本硕连读培养项目、学期交换、暑期交换等项目合作。其次,加强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利用各种平台大力宣传跨域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与政府多方沟通,争取增加选派交流学生的人数,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方面提供便利。第三,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协同。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涉外企业等的合作,通过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实训平台,重点发展了一批体现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特点的法律实务部门协同育人平台,聘请实务部门人员担任学生实习指导老师。最后,争取各种社会力量予以物质资源上的配套支持。学院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联盟、亚洲法律协会(ASLI)的理事单位,充分利用资源,搭建平台、争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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