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策略研究
作者: 李主峰摘 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势在必行,黑龙江亦不能例外。面对涉外法律人才短缺现状,黑龙江涉外人才培养机制应进行改革创新,在人才培养层次、模式方面,政府、高校、司法部门联动,科学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在拓展实践平台等方面应充分应对涉外法律人才供给不足的新问题、新矛盾。
关键词:涉外法律人才;人才培养;培养层次;培养模式;培养策略
中图分类号:C9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3)14-0150-05
Abstract: Training legal talents for foreign affairs is bound to happen in new era, and Heilongjiang province is no exception. Being confronted with the shortage of legal talents for foreign affairs, Heilongjiang Province should be creative and innovative in Human resource training mechanism, such as training level, training modes, reaction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or among governmen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judicial organs, scientific scheme for legal talents training and extensive practicing platform concerning foreign elements, etc. for the purpose of solving new problems and new contradictions.
Keywords: talents for foreign affairs; talent cultivation; level of cultivation; training mode; training strategy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急需培养高端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政府及高等院校积极研究、贯彻落实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在人才培养模式上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比较甄别、利弊权衡,黑龙江省在涉外人才培养上应结合地缘优势、学科优势,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走出一条具有黑龙江区域特色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之路。
一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时代背景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时代,继续坚持并扩大对外开放。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华民族之崛起、复兴的速度进入快车道,中国正强劲走入世界舞台中央,迫切需要让世界听到中国声音、形成中国话语、讲好中国故事。在某些国家遏制、限制中国发展情势下,我国与其他国家发生国际领土纠纷或者中国企业面临反倾销、反补贴等涉外政治、经济法律纠纷问题时,由于熟悉涉外法律的人才奇缺,常常面临败诉风险。在国家层面,缺乏能够独立参加国际法律社会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领域人才,国际关系博弈中不能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企业跨国经营中,中国企业(包括国企)不熟悉外国法律或者在国内找不到熟悉外国法的法律服务人才,诉讼或仲裁中常常败诉[1]。根据司法部大数据统计,“仅以涉外律师为例,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律师51.3万人,进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的仅有2 200人[2]”。2019年3月21日司法部发布《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中,共计985名律师能够处理涉外案件,仅占律师队伍1.8%[3]。如果按行政区域划分人才存量,黑龙江省共有8名律师能够利用法律外语处理涉外案件。为了摆脱涉外人才紧缺局面,党中央及职能部门召开多次会议要求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早在2011年国家就公布22所院校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仍然没有解决涉外法律人才稀缺的局面。总体布局则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2018年9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提出“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计划”,明确任务为“促开放,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格局”。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要求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服务于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同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对国家重大经贸活动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同年9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2020年4月,在全国十三届政协会议上,委员们针对如何“建设高素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言献策。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同发展。面临涉外法律人才紧急短缺的局面,培养具有国家情怀、通晓国际法规则、具有国际视野的涉外法治人才势在必行。在此推动下,2021年2月教育部发布第一号文件《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教研司〔2021〕1号),目标是“培养一大批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更好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海外合法权益,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率先审批同意国内学科实力较强的15所高校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招考法律硕士(涉外律师方向),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涉外法治人才。新时代中国继续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已经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建立经贸往来,涉及世界多国法律,面对涉外法治人才稀缺瓶颈,必须改革曾经的涉外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涉外法治亟需的人才。
二 国内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层次及培养模式检视
在培养层次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已经在高等教育本科阶段和研究生阶段展开。法学本科阶段较早开展实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依据2011年教育部公布的22所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名单,其中北京市高校9所,京外高校13所,各个高校有着相同的培养目标,但在本科层次具体培养模式上也存在差异。研究生阶段明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才刚刚开始。2021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涉外法律研究生培养实力较强的法学院校,除了老牌传统的“五院四系”法学院校,还包括清华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中山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共15所院校可以招收法律硕士(涉外律师方向),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由于研究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刚刚起步,根据教育部教研司〔2021〕1号文件规定,在法律硕士专业(涉外律师)方向上分配名额为北京市高校每校40名,北京市外高校每校30名。在培养模式上明显采取的是精英化路线,只有优秀法律硕士才能录取为涉外律师方向,适用不同一般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方案,才能集中系统接受涉外法治理论学习与实践培训的机会。
卓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院校积极进行尝试和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目前实施的主要有以下五种。
1)法学本科模式。在本科阶段培养学生法律及外语实践能力,熟悉涉外法律规则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精通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精通发达国家经贸法律知识。法学本科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十分明确,但是面临问题是专业课程学分如何科学设置,如何合理分配国内法和国际法教学学时,实现精通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发达国家经贸法律知识和娴熟驾驭法律专业外语的实务能力。所以,法学本科模式有限的课时,面临大量的基本国内法课程安排,涉外法律课程、专业外语课程教学学时已经捉襟见肘,如何可能在短短四年间达到涉外法律的精通并具有实务能力存在合理怀疑。
2)精英班培养模式。目前形成共识是按照一定标准,在法学本科生中遴选优秀的本科专业学生,包括跨学院本科学生,组成卓越“精英班”,集中重点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如西南政法大学的“涉外法律人才实验班”、清华大学的“法学国际班”、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国际组织复合人才项目班”、北京师范大学的“瀚德实验班”等[4]。精英班培养模式优点是吸引对涉外法律学习具有浓厚兴趣、具有外语优势并具有培养潜力的学生,坚持“少而精”的原则,进行精英化培养。除了生源优质外,在培养模式上存在疑虑的是能否完成系统学习中国法理论并具备中国法的实践能力,中国法理论与实践基础知识能否扎实、实践能力是否卓越。培养的结果可能存在中国法基础不牢,国际法等涉外法律“飘”的现象。
3)本硕贯通培养模式。完成本科阶段学习后,经过一定标准筛选,进入硕士阶段学习,侧重精通涉外法律方向学习、研究和实践。实施本硕贯通培养模式,优点是涉外法律生源经过了充实的法学本科阶段中国基础法律理论的学习,具备理论素养及相应的实践能力,完成了中国法的全面系统学习,形成清晰的中国法视野,自然有利于研究生阶段侧重涉外法律学习,站在国际共同体高度学习涉外法律原理和规则,比较考察学习不同的国家涉外法律立法及司法实践,促进学生形成宽广的国际法视野,有利于实现基础牢、视野宽的法律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中国法与国际法视野,有利于培养具有国家情怀、维护中国利益的法治人才。如“上海交通大学三三制模式,本科大四开始进入接受较为长期的、体系化的、专精化的高层法律职业教育。[5]”
4)跨国联合培养模式。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校建立合作关系,实现相互资源共享,包括师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跨国联合培养模式优点在于增加学生亲身体验涉外法律学习的国际环境,亲身经历其他国家涉外法律学习与实践,体验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思维方式,感受不同的授课方式,有利于开阔学生的国际视野。不足之处是如果学制过短,如“2+2”的本科层次培养,2年国内法学习、2年海外国家法律学习,不可能系统完成中国法学习和海外国家涉外法律学习。没有扎实、系统、牢固的国内法训练,涉外国家相关法律学习不全面,不可能形成良好的中国法视野与国际法律视野。
5)注重地方特色培养模式。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单位按照教育部要求,在保持基本相同的培养目标前提下,利用自身与涉外相关学科发展的天然优势,侧重特色人才培养。如上海海事大学利用海商法学科优势,侧重海商法方面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大连海事大学在硕士及博士层次与海外著名法学院校联合培养海事海商法律人才。黑龙江大学则充分利用长年积累的俄语专业优势及法学专业优势,培养“法律+俄语”特色涉外法律人才,并利用与俄罗斯相邻的地缘优势,与俄罗斯著名法学院展开联合培养,增强学生利用俄语处理涉外法律的实践能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则利用外语及经贸法律的优势,注重对涉外经贸方向法律人才的培养。清华大学的特色是培养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涉外法律人才。西安交通大学成功利用海内外人才引进而形成的涉外法律师资优势,体系化展开相关涉外法律“3+8”培养模式,即三门“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的核心课程及八门相关的涉外选修课程。因此,有的学者进一步提出利用“特色国别智库推进特色涉外法律人才培养”[6]。百舸争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院校积极优化校内资源整合,充分发挥自身学科或研究优势,形成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特色。
涉外法律人才属于精英式法律人才,属于高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除生源上应坚持优秀本科生推行本硕贯通式培养以外,应从国家统一招考入学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优秀硕士研究生深入学习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技能,形成具有坚实的中国法基础,再深入拓展开通涉外法律的学习和实践,联通国内法与国际法视野。目前教育部已经批准的法律硕士(涉外律师方向)招生充分体现了“本+硕”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三 黑龙江省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现状
从司法部公示的985名涉外律师名单中,黑龙江省共8名律师登记为可以处理涉外案件,主要领域为跨境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其中4名律师的法律外语为俄语,其余4名律师的法律外语为英语,总体表现为人数极少、涉外业务领域过窄。涉外法律服务领域黑龙江现有的涉外法律人才结构远远不能满足设立自贸区后黑龙江省招商引资企业的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为此黑龙省司法厅2021年4月6日与黑龙江大学商谈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对接工作,对接会上省律师协会会长谈及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匮乏,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