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情感、德性与大学生道德行为
作者: 赵亮英摘 要:理性和情感是道德心理学的两个基本构成要素:情感是道德行为的基础和动力来源;意志和观念构成理性,对情感具有限定和范导作用,决定了道德行为的最终实施;另一方面,观念和情感是德性的内涵,意志能力是实践德性的主宰;因此,大学生道德行为的培养和塑造必须理性为主、情感为辅,方能真正拥有德性、实践德性。
关键词:观念;意志;情感;德性;道德行为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2)13-0078-05
Abstract: Rations and emotion are the two basic elements of moral psychology: emotion is the basis and motivation for moral action; while the reason is constitute by concept and volition which has the limit and guidance function to emotion and decided the final implementation of moral action. On the other side, concept and emotion are the sense of virtue, and volition is the master of virtue. The different effects of rations and emotion on motivation can determine the good and evil of the action, which ultimately led to the formation of virtue. Therefore, the training and shaping of college students' moral behavior must be reasonfirst and supplemented by emotion, so that the students can really possess the virtue and to practice virtue.
Keywords: concept; volition; emotion; virtue; moral action
一般认为,道德心理学是从心理学的角度,即从内在的理性(理智)与情感(欲望)的角度分析认知、欲望和情感在一个人的行为中所具有的作用,进而判断实施道德行为的理由是什么。近年来兴起的德性伦理学则是从实践的角度,研究如何把外在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在的个人美德,以及在实践中践行德性品质的途径等问题,这个转化过程与理性和情感的关系密切相关。因此,笔者认为,对道德行为内在结构的进一步分析,厘清理性、情感、德性和行为的关系及作用,可以融合传统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的合理因素,进而明确大学生道德行为培养和塑造的方向及路径。
一、理性与情感的张力
道德心理学认为,理性与情感共同作用于道德判断,甚至不同道德规则(即理性)的应用都与道德情感相关,道德判断直接激发了道德行为的实施。因此,厘清理性与情感的关系,对于道德行为的研究极为重要,也是道德哲学各研究进路或多或少都要涉及的论题,例如以休谟为代表的情感主义、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康德的义务论以及德性伦理学等。
具体而言,作为情感主义代表的休谟从对人性分析出发,以经验主义为基本立场,以心灵哲学和心理学情感主义为基础,推理出人类的行动习惯,进而建构起他的情感主义道德理论。休谟认为,理性和激情(情感)是人类本性的两大组成部分。情感规定了行为的道德性,理性只能做出有限地范导作用,我们实施的道德行为最终是被情感推动的。“在任何情况下,人类行动的最终目的都决不能通过理性来说明,而完全诉诸人类的情感和感情,毫不依赖于智性能力。”例如,设想有一个机器人Droid,它具有和人类一样甚至更为优秀的逻辑认知能力,同时具有一个完善的道德程序,能够按照一定的规则限制它的行为,比如不要杀害无辜的人和动物;但Droid没有情感,所以它不会感觉惭愧和羞耻、愤怒或不耐烦、快乐或伤心。那么,Droid的行为是道德行为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休谟看来,Droid只是按照程序设计所实施的机械行为,不能称之为是道德行为;理性既不能激发一种行动,也不能阻止一种行动,而只能是引导我们行动;因此,理性只是情感的一种附属,情感才是道德行为的动机和来源。
在对待道德动机的重要性上,康德和功利主义则采取了与休谟完全不同的立场。康德认为,只有基于道德义务(moral duty)而产生的行为才能称得上是道德行为,且这种道德义务源于善良意志(或者说纯粹理性)。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才是道德动机的根源,是道德行为的最终来源,并进一步把这一观点具体化为三条“绝对命令”。在康德看来,道德义务动机能够促使我们不论在什么情境都可以做出道德行为,这种动机是你自发地相信你应该去做、你必须做;因为你的内心已经真正知道,正确的行为是什么,不可能产生不执行它的欲望,因而是独立于任何情感和欲望。可见,康德实际上完全割裂了理性与情感在道德动机或道德判断过程中的作用,是理性产生了道德判断,进而推动了我们的行为,理性原则决定了道德判断的真。
不同于休谟和康德,功利主义对情感与理性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有所发展和建构。功利主义认为,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的,所以从人性上来说,人首先是利己的,功利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个人的快乐;但是道德是他律的,最根本的道德规范就是“最大幸福原则”,从而把个人的情感限定在功利原则之下,以此作为道德判断的出发点,而不考虑其他道德动机是什么。确切地说,功利主义认为道德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判决过程,而不是一个决定,是通过完善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来限制人的情感,在人的理性指引下产生的能够增进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行为。人的内在“欲望”是道德行为的动力,理性则可以限制情感,对行为做出指引;道德行为过程就是通过理性对情感(欲望)所做的一个判决过程,康德意义上的善良动机在功利主义看来当然是能够带来最好结果的可靠保证。但是因为功利主义最终是从对后果的理性计算上来衡量幸福的大小以确定行为的道德性,这实际上也就把情感因素搁置一边,陷入困境。因此,理性与情感对道德判断、道德行为的作用需要做进一步的厘清和分析。
二、理性、情感与意向性道德行为
在道德行为中,我们所讨论的情感是对某一事态的情感,它是我们面对外部世界的一种内在或外化地反应,因而是意向性的;例如,愤怒、欢喜、惭愧、内疚、骄傲和恐惧等,每一种情感都是有意识、有意向地针对某一事件或事物,是关于某一事态的、内在或外在意义的认知,这种认知就是一种价值判断;因此情感与道德判断的形成具有密切关系。倘若不具有任何意向对象的情感,例如无关任何对象的心情愉悦,则不在道德行为的讨论范围之内,因为道德的主旨就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与关系,涉及具体的人和事。因而道德行为是意向性行为,激发道德动机的情感是有意向性的情感。
当今世界知名的心灵哲学家和语言学家约翰·R.塞尔在《言语行为:语言哲学研究》(Speech Acts: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一书中对意向性言语行为理论的讨论以及笔者早先对塞尔言语行为理论中意向性地分析表明,意向性具有私人性,具有私人性的意向性无法完全决定具有公共性的言语行为的内涵;意向性对行为的作用还必须受到意向内容、意向网络以及背景预设等的影响,这些预设共同构成了并决定了意向性行为的“语境”,进而才能真正确定言语行为的意义与内涵①。
例如前面提到的Droid机器人,如果它有逻辑认知能力,有速度、有记忆等,但是没有情感,那么它就没有道德判断,它的行为也就无所谓道德或者不道德,只是一种机械行为。情感是道德判断、道德动机和道德行为的必要成分。休谟的分析指出了情感在形成道德动机和道德判断中的重要作用,正因为人类有了情感,使得人类有了道德意识从而与机器人相区别。
但是另一方面,因为情感是一种意向性意识,因而同样具有意向性的特殊性质——感受性(qualia),即情感具有一种只能被我所能获取和感受而不能被其他人所知的一种私人的、主观的和定性的感受。正是因为情感的这种私人性质使得人类能够产生丰富多样的道德情感。同样,如塞尔理论中所指出的:因具有私人意向性的言语行为不具有公共性,这与语言的公共性是背道而驰的;纯粹由私人情感决定的道德判断或道德动机所做出的道德行为,最终就如婴儿或幼儿的行为一样,只是一种自然本能,因而也不具有道德性可言,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
那么,私人的情感意向如何能够决定、激发个人行为最终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持一致,使得该行为成为公共可理解的“道德行为”呢?塞尔的理论主旨指出:具有私人性的意向性言语行为通过“背景预设”的影响,可以保证言语行为的公共性。也就是说,私人的情感意向最终要表征为一种外化的行为,还需要意向网络、背景预设等因素所组成的“语境”的作用,而这些意向网络、背景预设或者说语境因素,就是我们所说的理性。在激发道德行为的过程中,需要理性以意向网络、背景预设或语境的方式对情感意向做出指导和调整,并最终实施道德行为;也就是说,在道德行为产生和实施过程中的情感意向是“理性化的情感”,而非纯粹的生物本能情感。
例如:在旧社会,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都被看成是道德的,认为这是道德行为的“道德情感”与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三纲五常”相一致;时至今日,这种道德情感一般而言可以说是不复存在了,因为这与我们现时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原则相冲突。由此可见,道德动机、道德行为的形成和产生,甚至道德情感的产生都是由理性决定的。理性才是道德行为产生的基础,没有理性与情感的对立与抗争,就无所谓道德行为。在道德行为的产生过程中,理性占主导地位,情感为辅。
因此,在大学生的道德行为培养和塑造过程中,始终应以理性道德教育为主,情感为辅。情感意向是私人的,不同性格、气质、爱好和成长背景的大学生,对待同一件事情可以有不同的情感,但是这并不妨碍同学们在同样的情境下做出相同的、理性的道德行为。现在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是,理性和情感在道德行为的产生与实施过程中具体是如何发生作用的呢?我们还需要结合理性的结构以及德性理论展开分析。
三、意志、观念、情感与德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最好的状态就是“福祉”或“幸福”,这是人类所有行为的最终目标和价值。在这个目标指引下,可以规范和引导我们的行为,从而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或品德高尚的人。在亚氏看来,所谓德性,就是指一个人所拥有的道德品质,例如:正直、诚信、勇敢、忠诚和慷慨等。道德就是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即有德性的人)所做的正确行为,或者说一个人成功地、正确地运用其判断力所实践的行为,就是应当的、道德的。只是一个有德性的人,一般而言,他也是一个拥有理性、情感和欲望的人,那么这个人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如何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又是如何遵循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形成德性的?这应该是德性伦理学需要进一步回答的问题,但遗憾的是亚氏并没有给出回答。笔者认为,可以结合理性和情感对道德行为的作用过程给出答案,具体分析如下。
李泽厚先生曾经提到,在个体道德行为及心理中,包含了意志、观念和情感三要素。其中意志是理性形式、是动力,观念是理性的伦理内容,情感则是助力。”也即是说,理性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意志和观念;观念就包括历史、文化、惯例、习俗、法律和规则等;意志是行为的主宰,仅当有了意志能力才能够把内在的观念和情感转化为行为。理性分为观念和意志,这也就可以解释有着相似“观念”的人也可能具有不同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因为每个人的意志力不一样。
理性与情感共同作用于道德行为的产生和实施:首先,情感是产生道德行为的必要构成成分,没有情感意识的行为就如机器人的行为,也就无所谓道德或不道德,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内。其次,作为历史文化背景的理性(特别是观念)又决定了会产生什么样的道德情感。生活在什么样的历史背景中,有着什么样的观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道德情感。例如,在封建社会,“三纲五常”是基本的价值观,因而就会产生妻子忤逆丈夫这样行为是不道德的道德情感。当然这种由观念决定的道德情感的强弱,又会与个人特殊的经历、文化和生活背景等因素密切相关,从而形成不同的道德情感;也即是说观念和情感共同作用于个人的内在心理,进而形成道德动机和道德判断。再次,倘若需要把这种观念和情感影响下产生的道德判断进一步转化为行为,必须借助意志能力,这是行为的决断力;善恶观念(或道德观念)和意志能力结合一起,既能够促进产生或强化我们的道德情感,又能够遏制住我们的一些私欲或其他情感,唯有如此,才能够产生道德行为。例如,去食堂排队用餐,假设我有很着急的事情,很赶时间,希望能够立即用餐,这是私人情感;但是我们也知道,作为老师插队有可能给学生树立一个非常不好的榜样,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还有可能扰乱整个食堂的用餐秩序,然后通过意志力控制自己的这种欲望不插队,这就是意志和观念即理性的作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