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推动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难题

作者: 周亮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也是职业教育最大的发展优势。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通过组建涵盖企业、学校、行业等在内的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等方式,逐步形成专业共建、人才共育、过程共管、资源共享、责任共担的产教融合新局面,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生命力。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2017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政策文件,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举措,初步构建起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政策体系。特别是2022年修订实施的《职业教育法》对深化校企合作、搭建产教融合平台、构建多元办学格局提出了新要求,条文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明确了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诸多举措,标志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进入法治化阶段。

然而,通过政策性文件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进行引导、规范,也暴露出法治权威性不足、执行力有限的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策性文件存在的内容零散、边界不清、责任不明、权威不足等问题,导致鼓励和约束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政策难以落到实处,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依然不高。因此,我们要认真总结产教融合好的经验做法,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转化为产教融合的法律规范,坚持问题导向,以制度之治破除阻碍或者不利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

准确立法是改善治理、保障法治的前提。要通过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利益主体在产教深度融合中的法律地位,厘清权责关系、法律责任、权利救济内容和责任追究程序等,切实维护产教融合治理的秩序,确保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一是要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统筹、规划、引导、激励、约束、监督、保障产教融合发展中的职责;二是要明确行业组织等第三方主体的引导与协调责任,发挥他们在产教融合中自律与他律、自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作用;三是要明确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及责任,鼓励和约束企业多途径、多方式参与产教融合的行为,保障企业深度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培养方案制订、教材开发、课程标准、实习实训等工作的权益;四是要明确学校作为直接实施者的作用,推进产教协同育人模式改革,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实现人才培养标准、职业资格标准、行业准入标准、企业用人标准等的有效结合。要重视通过发挥各利益主体在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作用,把国家对各利益主体参与产教融合的激励和约束性措施转化为法律,规范和支持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推动产教融合法律与其他政策、法律的有效衔接,为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作者系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副校长,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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