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教育依法治教历程回顾与分析
作者: 荣国丞 张祺午作者简介
荣国丞(1982- ),男,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职业教育(长春,130052);张祺午(1978- ),男,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研究方向:职业教育
基金项目
2018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我国新型职业农民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研究”(18YTC027),主持人:张祺午;中华职业教育社第一届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规划课题“黄炎培职业教育质量观指引下的我国县级职教中心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ZJS2022Zd32),主持人:张祺午;2021年吉林省职业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社区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研究”(2021ZCZ055),主持人:荣国丞
摘 要 回顾《职业教育法》颁行以来的26年,中国职业教育发生了巨大变化。从推进依法治教的角度看,在《职业教育法》的引领下,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建设、全面完善三个阶段。1996年《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全面开启了我国职业教育法制体系建设的进程,我国职业教育正式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推动下,以《宪法》为立法依据,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其他相关平行法律为支撑,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落实政策为配套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建设,促进职业教育沿着依法治教的道路稳步前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顶层设计。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大了对《职业教育法》的执法监督,开展了首次《职业教育法》的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职业教育发展经验和成绩,也诊断职业教育存在的各种问题与不足,并经过专题询问,督促“一府两院”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进一步确保了《职业教育法》的有效实施,有力推动了现代职业教育法治环境的建设与完善。
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依法治教;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执法检查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2)15-0008-05
26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中国职业教育从此走上了依法治教的道路。26年后,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弹指一挥间,《职业教育法》已经颁行四分之一个世纪。本文旨在对这段历程做以简要回顾,总结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历程以及职业教育法治化发展的成就。
一、《职业教育法》的颁行是中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6 月颁布,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专门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职业教育法》的颁行被认为是中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1]。
1989年,《职业教育法》研究和起草工作启动,国家成立了由国家教委、劳动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职业教育立法领导小组。从1993年形成初稿到1995年7月正式报送国务院审议,期间先后易稿20多次。1995年,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职业教育法》(草案),同年12月11日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将草案分发至各省、市和有关部门反复征询意见。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支持《职业教育法》的起草过程,提出多份关于加快职教立法工作的提案和议案,发挥出重要的监督作用,推动了职业教育立法的进程。经过一系列修改完善过程,《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5月1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正式通过。
《职业教育法》经过严谨的立法程序,充分吸收各方的意见建议,在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近20年间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重点针对解决当时职业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出了具有突破性的法律保障设计:明确了职业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确定了政府、行业、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个人的多元办学体制,明晰了政府、行业、企业事业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的职责;确立了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总体框架,提出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明确了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规定了职业教育所需经费的多渠道依法筹集原则;确定了我国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即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2]。从中可以看出,《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宗旨就是要通过法律手段全面规范职业教育活动,从而使职业教育事业实现健康发展。
《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法制体系建设全面开启,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阶段。
二、《职业教育法》的颁行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基本框架的形成
从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行到2022年《职业教育法》修订,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全面形成,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作为上位立法依据,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相关平行法律为支撑,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落实政策为配套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发展社会生产力”,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2022年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依据直接援引宪法,提升了职业教育法的法律地位,也凸显了职业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独特性。同时,由于职业教育具有“跨界性”,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规定在《教育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中也多有涉及。因此,与《职业教育法》相平行的《教育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也是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6年,《职业教育法》出台后,我国职业教育正式走上了依法治教的道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统筹规划全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为《职业教育法》的实施以及职业教育法制体系建设精准布局。从《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到《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等重大职业教育政策,在《职业教育法》的统领下,我国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为不同时期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绘制了施工蓝图[3]。
这一时期,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共颁布了100多个有关职业教育的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了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4]。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职业教育部门规章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教发[2014]6号)、《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南〉的通知》(教职成[2017]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7]4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2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9]6号)、《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19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的通知》(教职成[2020]7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等等。
在中央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布局的同时,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发展职业教育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联成我国职业教育法制体系的建设网络。1991至2011年间,吉林、浙江、四川、江苏、湖南等31个省级行政区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先后颁布或实施了本省职业教育办法或条例[5],作为《职业教育法》的地方配套法规保障了本地区职业教育的有序发展。各地政府结合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实情,陆续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规章,与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交相辉映。自2018年开始,安徽、河北、江苏、浙江、广东等31个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2020年,湖南、山东、陕西、四川等31个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陆续出台了省级层面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或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行动方案,吹响了各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号角。与此同时,各地结合本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陆续出台了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性的职教政策。例如,围绕“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试点方案》(2019年),山东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等14个部门出台了《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2020年),江西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等15个部门出台了《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浙江省台州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等14个部门出台了《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实施意见》(2021年)[6],这些地方政策的出台,对推进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实践探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产教深度融合,增强职业教育适应区域经济发展,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路径。
三、全国人大对《职业教育法》进行监督检查有力推进依法治教环境建设
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和重要途径,也是人大推动法律贯彻实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依法治教环境,促进《职业教育法》的实施,让民众有更多获得感,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对这次检查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张德江委员长亲自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执法检查组分为4个小组,先后到吉林、江苏、河南、湖南、广东、重庆、甘肃、新疆等8个省(区、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委托其余的2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对本省(区、市)职教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制定配套法规、政策情况和发展职业教育的情况;促进就业,提升劳动者技能以及人力资源开发的情况;保障职业教育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情况;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情况;面向农村、贫困和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情况以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