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教育法》:意义、特征与突破
作者: 孟凯 郝卓君摘 要 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职教法修订并颁行具有多重重大意义。新职教法在法制建设上具有自身的内在逻辑性,注重以类型定位作为基础、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根本追求、把党中央的战略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以全面创新作为建设的动力、把职教发展中的重难点问题转化为依法治教的着眼点。与原法相比,新职教法在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管理体制、办学主体、证书制度等多方面内容上实现了重要突破和创新。
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意义;特征;突破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2)15-0020-05
作者简介
孟凯(1994- ),男,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助教,研究方向:职业教育(长春,130052);郝卓君(1985- ),男,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研究院助理实验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
基金项目
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新时期职业教育服务‘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JKH20220171SK),主持人:平和光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新职教法”)修订,并于2022年5月1日施行。本文就职教法修订的意义、内涵特征和主要亮点进行讨论。
一、职教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我国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经济和产业发展模式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加快高质量发展面临新要求新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职教法修订并颁行具有多重重大意义。
(一)以法律形式统一对职业教育的认识
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同样属于历史性范畴,是一个快速变化的事物。由于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行业和地方特点,以及经济与科技发展对其强有力的规定性,不同视角的人们对职业教育的理解与认识差异很大。近年来。随着教育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种差异更加强烈和明显,比如对职业教育基本功能、本质特征、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的边界划分等基本问题[1],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认知,这是滞碍凝聚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共识的一个重要因素。共识是行动的基础,新的职教法首先在法律上统一了对职业教育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改革发展有了坚实的基点。
(二)奠定建设技能型社会的法律基础
建设技能型社会是在2021年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大会上提出的新理念。这一理念强调要加快构建面向全体人民、贯穿全生命周期、服务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形成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共生共荣的生态系统,加快营造政府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享有技能的社会形态,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2]。无疑,“建设技能型社会”的内涵是多个向度且极其丰富的,它把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引向了一个更为宽广和宏大的目标。新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显然,这一立法宗旨,在内涵上包括了为建设技能型社会奠定法律基础的立法追求。
(三)把党中央对职业教育的战略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职业教育提高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人才支撑的高度,高度重视、加快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推动,多次做出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多次到职业学校考察视察,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会议研究部署职业教育改革工作。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召开首次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对加快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做出战略部署。立足新时代发展要求,党和国家提出了一系列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的新理念、新思路和新举措。新的职教法将这些都适时转化为法律规范,将国家的政策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
(四)把成熟的职业教育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要求
长期以来,中国职业教育始终在探索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发展道路,回答好“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的问题。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道路是中国现代化实践与职业教育工作实践的有机统一,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总的统领和规定下中国职业教育实践经验的凝聚[3]。新职教法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践的基本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和概括,凝练为“7个坚持”,体现了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道路的整体特质,并作为法律要求予以明确,通过法律意志表明扎根中国大地办好职业教育的价值追求。
(五)把职教发展中的重难点问题转化为依法治教的着眼点
我国在举办着世界上最大规模教育体系的同时,也成功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教育正在发生格局性变化,教育现代化的蓝图正在加快变为现实。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着体系建设不够完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有待加强、制度标准不够健全、企业参与办学的动力不足、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配套政策尚待完善、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4]。这是制约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点瓶颈和障碍,亟待通过深化改革加以破解。新职教法将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我国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重难点问题和困难挑战,进行了充分科学研判,将其上升为依法治教的关注点,从而引导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方向。
二、新职教法的内涵特征
这次职教法修订的量很大,可以说进行了重构,形成了新的内在逻辑。通过对内涵特征的梳理,我们能够进一步明晰其内部关系
(一)以类型定位作为职教法制建设的基础
新法第三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这一表述在法律上明确了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结构中的地位和性质,在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体系构成中的位置和作用,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价值和意义。其中关于“类型”的定位是“革命性的变化”,从过去职业教育被人们认为是普通教育的“衍生品”,是一种层次性的教育,到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同等重要,这是观念的根本改变,确立了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一块基石,后面的体系、实施、学校、机构、教师、受教育者、保障、法律责任等都围绕这一基本理念展开。
(二)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作为职教法制建设的价值追求
新法的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从原法的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到新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概念内涵上是一个重大突破,进一步明确了“高素质”的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认为,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发展质量上,所以确定“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5]。与此相应,会议提出“十四五”期间要“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和党中央专门对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做出了全面的工作部署。实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最终体现在人才培养质量上,只有培养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企业欢迎、市场需要、社会满意、学生和家长认可,才能说明职业教育的办学是高质量的。新职教法把“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体现了对职业教育的首要价值追求。
(三)以体系建设作为职教法制建设的统领
国家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总的要求、总的抓手,这就是职业教育体系建设。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要“逐步建立起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此后在国家历次出台的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政策文件中,都把体系建设作为推动工作的总目标和总抓手[6]。体系建设目标在不同时期和阶段,具有不同的内涵,体现了改革实践和理论认识的不断深化。新职教法第十四条对“职教体系”做了新的阐释,体现了新时代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与逻辑主线,是职教法制建设的统领。它的内涵概括起来就是:四通八达,框架清晰:与产业的关系强调“融合”;与培训的关系强调“并重互通”;与普教的关系强调“融通”;与职业教育内部的关系强调“贯通”;与社会的关系强调“服务全民、人人、终身”。
(四)以全面创新作为推动职教法制建设的动力
改革创新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在内的一系列教育改革的重要文件,不断推动教育改革创新向纵深发展[7]。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中,对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强调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新职教法按照习总书记要求精神,聚焦重大现实问题推动改革创新。一是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定概念,如:职业教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等;二是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念,如:教育类型、实施原则、多元办学、产教融合、发挥企业办学主体作用等;三是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如:统筹管理、学分银行、产教融合型企业等;四是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体制,如:学校办学、课程教材、教师聘任、质量评价等。
(五)以中国经验作为职教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建设教育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的自信。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办好中国教育,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扎根中国、融通中外,立足时代、面向未来,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8]。新职教法对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经验做了高度凝练和概括:“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新职教法将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经验上升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是走好职业教育“中国道路”的基本要求。
三、新职教法的亮点
新修订的职教法,由原来的5章40条增加到8章69条,文字由3400字增加到1万多字,内容上几乎都做了重新修改。着眼于新法对原法的重要突破和创新,可以归纳出以下亮点。
一是把党的领导落实为法制规范。对公办职业学校,规定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民办职业学校,规定要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二是提高了职业教育法律地位。新职教法提出,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上位法的依据上直接指出是《宪法》——《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发展社会生产力。”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删除了原法关于依据教育法和劳动法的提法,提升了职业教育法的法律地位,突出了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独特性。
三是对职业教育概念做了法律界定。首次将职业教育的概念法定化。新职教法提出,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这个概念包括了职业教育的目的、对象、内涵、特征、范畴,职业教育有了非常清晰的法律概念界定。
四是明确“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法律规定。我国对职业教育的整体关系是用“纵向贯通、横向融通”来概括的,新职教法对此做了非常清晰的规定:在纵向上,包括在普通中小学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和实践,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专科高职教育、本科及以上高职教育,这些要贯通起来,不能有断层、割裂;在横向上,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让职教、普教融通起来;同时,推进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并重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