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学生实习安全教育校企合作协调机制研究

作者: 杨光 印建兵

摘要:高职院校管理主体视角下,以学生校外实习安全教育校企合作为研究对象,探讨高职院校实习安全教育实施的主体关系,基于高职院校与实习单位的实习安全教育合作关系、管理关系、社会法律关系等不同层面,厘清安全教育实施主体角色、责任以及功能。基于高职学生实习安全教育校企合作协调机制理论,构建以实践需求为主导、以法律制度为保障、以高职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合作为依托的四位一体的高职学生实习安全教育合作协调机制,并提出应用策略。

关键词:高职学生;实习安全教育;校企合作;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22)02-0050-05

一、文献研究及意义

(一)文献研究

目前,国内外专门针对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安全教育研究的文献还不多,大部分文献没有区分实训实习、校内校外,基本上是笼统的安全教育研究。通过对国内外的文献查阅,有关学生校外实习安全教育的研究内容大致分以下几类:一是关于安全教育实施主体的研究。学校、社会媒介、公安、教育部门、家长、社区服务部门等构成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实施主体,但就如何实施安全教育却一直处于争议中。为改变“重事后补救,轻事前预防”的状况,我国学术界及相关部门提出“构建多主体参与、齐抓共管、强化责任、重在预防、妥善处置”的学生实习应对机制,突出了多主体的参与性。二是关于实习期间安全教育的责任研究,国内学术界对此颇有争议。首先表现在实习安全教育责任能否与实习意外事故责任联系起来,能否从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内部关系等方面研究推定安全教育责任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的关联性。其次主要表现在谁为主、谁为次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学生实习属于学校教育教学的一个环节,实习安全教育主体责任理应由校方负责,实习企业单位扮演辅助角色。有的学者则认为学生脱离了学校,理应由实习单位负主要责任,也有学者认为实习安全教育责任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三是关于安全教育的内容与方式、手段的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安全教育的重点还是在思想意识教育,应当提升实习学生自我防范的安全意识[1]。纵观文献,存在两点不足:一是缺乏对安全宣传教育体系的系统研究,尤其缺乏安全教育的分类研究与专门研究。例如,针对实习期间安全教育实施主体、内容、方式手段、责任、效果等缺乏系列研究,导致实践中缺乏安全教育的连贯性、协调性。二是缺乏安全教育的组织管理以及运行、协调机制的研究。例如,对安全教育、管理主体的界定不明确,缺乏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一般从教育功能性界定安全教育、管理的主体。法律主体与教育、管理主体是不是一体,值得商榷。又如,实习期间,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如何承担安全教育的角色、责任,二者协调问题一直没有得以清晰的理顺[2]。

(二)现实意义

我国培养高职学生的主要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相比其他类型的大学生来说,高职学生校外实习时间较长,是意外伤害事故易发的群体。高职生校外实习是指高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本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就业前职业技术技能实景训练。这种职业技术技能实景训练的形式一般为顶岗实习,区别于教学性的校内实训。顶岗实习与教学性实训不同,学生实习安全教育也区别于学生实训安全教育,是真正意义上的职前实践教育,必须依托实习单位才能达到安全教育的效果,圆满完成实习任务[3]。本文研究的主要是高职学生在校外实习单位参与工作实践的过程中旨在保护其人身、财产、精神权利,尤其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而实施的校外实习安全教育。鉴于针对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安全教育研究不足的现实状况,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构建校企合作的安全教育协调机制,秉持“主动安全”教育理念,突出“构建多主体参与、齐抓共管、强化责任、重在预防、妥善处置”的管理思想[4],基于教育、管理、社会、法律等视角下理顺安全教育实施主体之间的关系,厘清学生实习期间校企合作的安全教育责任、角色承担,进一步完善安全教育与事故防范管理体系,在实践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高职实习生安全教育实施的主体合作关系

(一)教育视角下高职生实习安全教育实施主体关系

国外文献中把实习安全教育归属于学校安全教育的类型,各国根据本国实际和需要采取不同的安全教育策略,秉持了相近的安全教育理念——“主动安全”教育理念[5]。基于此,在校外顶岗实习期间学校与企业应当承担安全教育的主体角色,并且有必要紧密合作。

1.高职院校在顶岗实习安全教育管理中的“主动干预”角色

从学校环境突然进入工作环境,对于尚未进入社会工作角色的实习学生来说,很难承担起实习过程中自我教育、自我负责、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等一系列责任,高职院校应当主动承担起“主动干预”角色[6]。“主动干预”角色比较切合高职院校教书育人这一本质,在顶岗实习期间,主动干预实习生工作、学习、生活、人际交往、思想状况等诸多方面。关于这一观点,学术界有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学校对于学生校外实习发生的意外情况很难预测与控制,高职院校不可能过多地主动干预实习生实习期间的状况,实习期间只能做好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以及做好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工作,不能做到“细致入微”的干预。笔者认为,此类观点片面放大了高职院校与实习单位的距离,强调的是“地理范围”,没有从教育的本质出发;另外,此类观点也是静态的观点,并非动态的发展的观点,因为高职生校外实习活动是动态变化的,并非静态的,高职院校在顶岗实习安全教育管理中的主动干预角色,恰恰是符合动态变化的高职生校外实习活动[7]。

2.实习单位在顶岗实习安全教育管理中的“主动承担”角色

一是主动承担岗位安全教育责任。实习单位一旦接受了实习生,也就承担了相应的岗位安全教育责任。主动承担相应的岗位安全教育就是承担对于学生、学校、企业三方的责任,其主要内容就是确保实习工作安全。二是主动承担实习期间反馈的责任。就是要将实习生实习过程中的工作、学习、生活、思想等状况反馈给学校,学校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即实施“主动干预”。三是实习单位虽然不是教育单位,但是基于“主动安全”教育理念,实习单位应当承担职业安全教育,这就拓展了岗位安全教育责任的内涵。

(二)管理视角下高职生实习安全教育实施主体关系

这一关系主要体现在应由学校牵头组建“学校—企业—学生” 顶岗实习管理机制[8]。在这种实习管理机制中,校企均是实习安全教育实施主体,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围绕实习教育实行联合行动,各司其职。一是对于学校来说,首要责任就是监督与保护,其次为检查与考核,这些有关监督与保护、检查与考核的工作一般是由学校带队教师来完成,并通过网络平台系统构建数据库检测学生顶岗实习情况;二是对于实习单位来说,就是要提供安全的实习条件,按照教学计划完成顶岗实习任务,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三是对于实习学生来说,就是要按照顶岗实习的各项规定或要求,遵守学校实习规定、企业劳动纪律以及业务操作规范,不仅要确保自身安全,还要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实践任务。

在实习期间,应同时接受三个方面的管理或监督: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直接管理、学校带队教师的协助管理、家长的监督管理,实习学生应主动与上述三方联系或汇报。此外,要不断完善校企在实习期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要积极整改以前存在的问题,并完善校企之间的沟通机制[9]。同时,也要建立一种畅通的管理沟通渠道,如网络渠道、通信渠道、近距离接触渠道等。

(三)社会法律视角下高职生实习安全教育实施主体关系

社会法律视角下高职生实习安全教育实施主体关系尚需进一步研究,因为我国还不存在专门的法律规范界定校企在学生顶岗实习中的角色以及担当[10]。实习生在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游离身份,导致了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不能像普通劳动者那样申请工伤认定,实习单位可以与实习学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把实习学生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11]。

目前,在顶岗实习期间高职院校、企业以及实习生的法律关系仍然界定为教育管理法律关系。依据这种的关系界定,实习单位与学校同样履行实习生实习安全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12],主要表现在:首先,从教育义务来说,学生离开了学校却并未改变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管理的法律关系,因为顶岗实习是属于高职院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顶岗实习也未改变实习学生作为在校生的法律地位;其次,高职院校与实习单位之间有关顶岗实习的关系也被推定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高职院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签订的有关顶岗实习的协议也被看作是一种委托民事合同。基于这样的合同关系,实习单位承担着相应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义务,就此而言,实习期间实习生发生的安全事故,实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3]。

三、高职学生实习安全教育校企合作协调机制理论框架

在顶岗实习期间,我们需要重新确认高职学生的双重身份,一重身份是学校在册 (未毕业)的学生,这一身份是其本身具有的身份,这是“自然时间”所决定的;另一重身份即“员工身份”,却不被实习单位所认同,一般认为将此特殊身份称为“准员工”,当然,有的实习单位对于实习学生持“准员工”的这一特殊身份也并不认同。针对这样特殊的双重身份,首要的是明确双重身份的内涵,即“学生与员工”。由此,关于高职学生实习安全教育校企合作协调机制理论框架构的建研究就是要构建以实践需求为主导、以法律制度为保障、以高职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合作为依托的四位一体的高职学生实习安全教育合作协调机制。

(一)以实践需求为主导

以实践需求为主导,一方面是基于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实践需求,顶岗实习环节是高职院校通常必不可少的一个实践教学环节;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实习单位的实践需求。目前这一观点尚没有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原因可能就是由于学界中的多数是由高校构成了研究主体,恰恰是以“自我”为研究视界,忽视或漠视了对方(实习单位)的实践需求[14]。

企业客观上需要实习生参与企业的实践,基于本次实践调查,我们认为至少有三个依据:第一,产业(行业)创新发展需求。就单个企业来说,企业面临的是个体的业务发展;就整体产业或行业来说,企业面临的是整体即产业或行业的创新发展。对于学校来说,企业面临的是产业或行业所需的人才,这就需要从整体上着眼于服务产业(行业)创新的需求。由此,校企合作就是培养产业(行业)所需的人才,这是未来的创新需求驱动社会经济发展所决定的。第二,实习单位业务实践的需求。调研发现,事实上存在着企事业单位用人的高潮与低潮期。第三,企业实践的人才储备需要。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中均要考虑人才储备问题,实习学生是企业“选才备才”的重要来源,一般企业也会看中这一特定阶段中的“实习学生的职业素质”。

(二)以法律制度为保障

目前,关于高职院校实习的法律制度还比较欠缺。2016 年发布的《职业院校实习管理规定》规定为顶岗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同时也明确了职业院校与顶岗实习单位均应当负实习安全责任,但对责任类型划分没有做具体规定。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六条规定,在校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对象[15]。笔者认为,需要重新确认高职学生的双重身份,关键是确认实习学生的企业身份,实习单位对于实习学生应当将其视同为正式的企业员工进行管理,准确地说应当视为新进员工进行管理,由此校外顶岗实习生身份应当得到法律的明确界定。企业将高职实习生纳入员工教育管理有利于产业发展,有利于行业企业发展,有利于职业院校学生职业成长,也有利于高职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学生顶岗实习法律保障的难点与痛点就是,无论是学校还是实习单位,亦或是政府、行业等管理部门,没有从“社会”视角认识这一重要问题。

(三)以高职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合作为依托

高职院校是实施高职教育的主体角色,这一主体角色无论基于教育、管理、社会还是法律的角度,都是毋庸置疑的。首先,从教育角度看,高职院校是实施教育教学的主体,实践实习教育是高职院校必修的内容之一,以高职院校为主体就是在校外顶岗实习期间高职院校应当承担起安全教育管理中的“主动干预”角色。其次,从管理角度看,高职实习学生作为学生的身份,没有脱离学校。高职院校对实习学生有管理的责任,由此,在校外顶岗实习期间,高职院校应当承担起安全教育管理的主体责任,不能因为学生不在学校实习而放松对其的安全教育。最后,从社会角度看,家长将子女托付给高职院校,高职院校则应当承担起实习安全教育的社会责任。基于这一点,学校所承受的社会压力要比企业大得多。然而,高职院校学生校外顶岗实习又需要以企业合作为依托,这是客观现实决定的。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客观现实”:一是高职学生需要走上社会,需要进入实际的工作情境去体验;二是高职院校现实中不可能提供现实的工作场景,需要派遣学生到实习单位去实习。由此产生了矛盾现象。一方面,高职院校作为教育、管理的主体必须对实习学生做到像在校一样的严格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学生不在学校实习,高职院校却难以做到像在校一样的严格管理。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现象?只能以与企业合作为依托。实习单位应当在顶岗实习安全教育管理中承担起“主动承担”的角色。我国高职院校与企业是分离的,很难做到“以企为校,以校为企,校企融入”。笔者认为,“校企联家,校企半融入”应当成为目前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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