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实习规章中实习生权益保障探究
作者: 丁关东 问清泓 张坤
摘要:实习规章是高职院校顶岗实习教育的纲领性文件,然而其文本却缺乏对实习生权益保障的措施,没有突出实习生权益保障的地位,权益范围狭窄,缺乏权益救济,缺少足够的执行力。高职院校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实习规章的缺失内容予以完善,这对于解决实习生权益受侵的现实问题至关重要。
关键词:高职院校;实习规章;实习生;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22)02-0044-06
顶岗实习是学生进入劳动力市场前身份转变的适应期,不仅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以及对工作环境的适应,也有利于保障社会人才供给的质量。然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纠纷事件仍然时有发生,顶岗实习纠纷成为“百度贴吧”“知乎”一类的青年人聚集社群的热点话题,教育部也直接披露过有关顶岗实习纠纷的典型案件。实习规章是高职院校指导学生实习的纲领性文件,既是对高职院校章程中关于学生实践教育、劳动教育的具体规范,也是指导下级院系开展顶岗实习工作的纲领。顶岗实习纠纷引起的实习生权益受损,同样也应该成为高职院校在实习规章中预防性研判的重要内容。
一、实习生权益受侵的分类
(一)受教育权益受侵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顶岗实习是生产劳动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现实体现,在顶岗实习中,时常会出现学生实习岗位和所学专业毫无关联的情况。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有72.1%的实习生表示他们实习岗位和所学专业并不对口[1],更有甚者将实习生视为“廉价劳动力”的代名词。另外,高职院校的实习生管理过程广泛存在 “人浮于事”“形式考核”“虚假实习”“拘于琐碎”的现象,脱离了实习教学的目标。种种违规实习的乱象使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达不到实习教育的基本要求。
(二)安全权益受侵
人身安全权是实习生所有权益中的首要前提。高职院校作为学生管理的主体和身份归属,对实习生的安全问题负有不容推卸的责任。据有关调查显示,将近30%的学生在实习中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2]。实习生平时接触实际生产的机会较少,安全意识薄弱,操作流程生疏,这些都给他们的实习生活埋下了安全隐患,而实习生乐于尝试、紧张的心理状态又导致安全风险的放大。实习生的工伤问题成为学界长期探讨却始终无法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解决的问题,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实习生不仅存在身体上的伤害,更有经济上的压力。
(三)经济权益受侵
经济权益即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劳动后正常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由于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将实习生排除在劳动者范围之外,导致实习生劳动报酬问题在学界和法律界长期没有定论,在现实中也比较混乱。在集中实习形式下,不少实习单位坚持认为实习是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共同对学生的培养和教育过程,因此不应该给予实习生劳动报酬,甚至认为高职院校应当承担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部分教育成本,例如实习单位带教职工的授课费、机械的保养维护费等[3]。有学者经过调查研究发现,高职院校向实习单位缴纳的实习费占到了实习经费总支出的40%以上[4]。同时,当下十分盛行的“付费内推”进入“大厂”实习的中介行为,扰乱了实习市场秩序,更容易引发欺诈实习生财物的经济犯罪行为,给实习生的经济权益造成更加具有遮蔽性的侵害。
(四)保险权益受侵
顶岗实习作为一种半生产劳动形式,必然面临着工伤风险,不能因为实习生不属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界定主体,就忽略实习生发生工伤的客观风险。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保险的义务。将顶岗实习的教育属性剥离,从性质上来说,实习生的实习过程和劳动者的劳动过程都是体力和脑力的支出,这种支出也必然面临着体力和脑力受损的可能性,况且这种受损发生在实习生还没有正式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带来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在现实中,大多数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并没有为实习生购买任何保险,而大学生医保不承担因第三方或者生产劳动导致的伤害,大学生人身意外险往往不承担学生在校外产生的意外伤害。这导致实习生完全暴露于生产劳动的风险之中,工伤的经济救助缺失,基于正义的工伤保险权益被剥夺。
二、实习生权益保障的文本状况
(一)规章制度文本总体情况
研究文本主要来源于全国各高职院校的实习规章,共收集30份高职院校实习规章样本,样本均从各高职院校官方网站下载获取,具备可信度。
为方便对文本资料进行整理、检索和分析,笔者辅以Nvivo11软件对实习规章文本内容进行编码探究,编码节点详见表1,节点名称代表了对规章制度内容分类编码的命名,本研究共设置二级编码,材料来源数为涉及该编码节点的实习规章数量(最大为30),参考点涉及该编码节点的文本语段数量,语段内容占所在文本的比例用覆盖率表示。
(二)规章制度文本分布状态
基于上述编码节点展开分析,一级编码材料来源数较多,均在26个以上。但从参考点数量来看,五个一级编码下的二级编码分布差异较大。相较而言,高职院校实习规章对教务工作普遍比较重视,占据了编码的主要部分,尤其体现在实习教学基地选择和管理上的重视,这部分内容在实习规章中的文本覆盖率也基本在5%以上。
不少实习规章详细规范了实习经费的保障措施。一些师范类和医学类高职院校对实习内容作了较大篇幅的规范,例如H师范职业技术学院的实习内容在其规章中的文本覆盖率达到25.47%。
前期准备节点的参考点和材料来源分布数量最少,这部分工作主要是在实习前对实习生开展思想政治、安全和纪律教育工作,动员学生积极参与,编制实习文件,有少部分规章制度提到要提前为学生购买实习保险。
实习学生工作的参考点数量一般,但材料来源数量最高,所有的实习规章制度均对此作出了规范,主要体现在对实习生的纪律和学习实践的管理上,例如K职业大学规定“顶岗实习学生应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自觉遵守实习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该节点厘清了不同实习形式的教学安排并对分散实习的管理问题作了特殊规定,例如Y职业技术学院规定“顶岗实习可根据专业性质和特点采用集中或集中分散的方式开展实习”,还有不少规章制度鼓励或要求实习生成立学生组织以便加强自我管理。
总结反馈在文献中的参考点分布较少,但几乎所有的实习规章制度均有所涉及,它主要体现在实习结束后由学生、教师、院系共同做好实习总结并汇总成果,还包括实习生的成绩评定标准和等级规定。
职责分担主要涉及了上述职责在院校行政部门、院系和教师三方之间的责任划分,这部分的参考点最多,大部分规章制度对此比较重视。
(三)权益保障文本情况
1.受教育权益保障状况
实习规章制度对顶岗实习规范的实质是对实习生受教育权益的保障,因此,受教育权益的保障在五个一级编码中均有体现。然而,对此权益进行规范的二级编码分布差异较大。例如考核与成绩评定节点为29,教学监督节点仅为6。同时,一级编码和二级编码中的参考点数量差异也较大,这反映出很多实习规章制度在受教育权益保障领域的覆盖重点不一和覆盖不完整。例如,只有少部分实习规章制度注意到了通过监督来保障实习质量、通过学生实习小结来检验学生实习成果等,部分医科类院校和师范院校的实习规章制度更加关注对实习教学过程的规范。
2.安全权益保障状况
人身安全权益关系到学生的生命安全,是高职院校组织顶岗实习的重点职责所在,对实习生安全的保障散见于实习基地标准与管理、实习动员和实习生管理这几个二级编码,并集中体现在职责分担的一级编码之中,这些编码参考点和材料来源的数量也相对较高。具体而言,高职院校行政部门主要通过审批实习内容、实习基地资格的方式,确保学生实习安全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通过定期督查实习过程排除安全隐患。各院系和实习指导教师则承担了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职责,并做好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检查工作。实习基地是安全工作的直接相关单位,院校的实习规章将安全防控能力、安全生产纪律、基地教师资格等方面作为遴选实习基地的重要标准,鼓励建立长期定点的实习单位,及时取缔在排查中安全达不到标准的实习基地。
3.经济权益保障状况
实习生的经济权益主要体现在实习经费和实习报酬两个方面。大部分高职院校的实习规章制度对实习经费的安排较为重视,提出要保障实习经费的充足和专款专用,部分章节详细规定了实习经费的报销范围以及使用程序。然而,没有任何一所高职院校对实习报酬作出规范要求,因而也无法形成相应的编码节点。部分高职院校对教师指导实习的工作量计算方式和薪资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劳动投入和劳动创造却被直接忽略。
4.保险权益保障状况
为实习生购买保险能够有效分担其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时的经济损失,规避因实习意外伤害导致的三方纠纷。我国工伤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劳动者,实习生并不是《劳动法》所界定的主体,因此实习生需另购保险来弥补工伤保险的缺位。在实习规章中,实习保险一般下沉到院系职责,要求各院系在实习准备时为学生购买保险。人身保险这一节点的参考点和材料来源数均低,在规章制度中的覆盖率也十分低,规章制度中只是提出要为实习生购买保险,但是对购买何种保险、保险承保范围、购买保险的经费来源等具体问题没有作任何规定。
三、实习生权益保障的文本检讨
(一)权益地位淡漠
材料的编码节点体系中缺少与学生权益相关的表述,这反映了高职院校实习规章制度对实习生权益的忽略。实习生相对于高职院校、实习单位而言,明显在信息、资金、关系、权威等资源的掌握上处于弱势地位。从角色扮演的角度来说,高职院校是实习生的身份归属,是实习生的“娘家人”和“庇护所”;从管理源属的角度来看,高职院校是实习生在法律和行政上的管理主体。院校在制定实习规章制度时,加强对实习生权益的重视是应有之义。同时,这也是响应我国相关政策法规、配合政策法规落地实施的应有之举。
在规章制度文本中,“规定”“要求”“纪律”等学生规范类词汇出现多次,编码体系中实习生管理节点也有较高的材料来源数和参考点,反映了高职院校在实习生管理上的重视。这与对权益保障的淡漠形成了明显的不对等。根据“权利本位”理论,权利处于主导地位,设定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因此义务应当服从权利[5]。实习生既有遵守实习纪律和服从学校管理的义务,那么必然应享有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权利,两者至少应当对等体现,而不应该在实习规章制度中有失偏颇,这也反映了规章制度制定上的“管理本位”思想,对实习生权益的重视程度尚未提高到规章制度的站位上来。
(二)权益范围狭窄
高职院校实习规章制度的权益保护基本局限在受教育权益、人身安全权益上,鲜少涉及实习生的经济安全权益以及保险权益。
就实习生的受教育权而言,虽然规章制度涉猎范围较广,但是对实习生的考核指标规范不明确,对教学的过程性考核和监督不重视,对顶岗实习的具体教学内容缺少规范。
实习生的人身安全权益中,实习规章主要体现在前期组织动员、实习基地的督查、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和实习纪律教育几个节点中,提出要“加强实习安全教育,强调实习纪律”“学生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是缺少发生意外伤害后的紧急预案与善后措施,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掌握程度没有进行量化考核,实习单位的安全规范措施没有进行详细规定。
在实习保险问题上,我国相关法规政策均已规定购买保险的应然性和责任主体。高职院校作为实习生主管单位,加之相关法规政策赋予的保险责任,在实习规章制度中对实习保险只字不提,这显然滞后于现实的需要、政策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