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中消协放弃曝光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洪凌)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中国,被戏称为“中国消费者出气日”。这一天从睁开睡眼,消费者们便开始充分行使做上帝的权利,据说这一天的商场营业员“个个都跟亲姐姐似的”。到了晚上,上帝的节日更进入了高潮,那是自1992年3月15日起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每年一次的“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晚会上一系列经抽检未达指标的产品的曝光,真让消费者扬眉吐气,亦让企业忐忑不安。这一条条毫不留情的曝光,使“3·15”成为各种文艺晚会中最辛辣的一台晚会。
今年的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然而“3·15”晚会却在紧锣密鼓中悄然改戏,晚会上将不再出现商品曝光,取而代之的是宣传与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15”的光环似乎暗淡了。
不可否认,今年3·15的改弦更张,应与去年3·15引起的两场风波有直接关联。
天津百惠纸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惠牌卫生巾,在1994年的“3·15”晚会上被曝光为问题最严重产品。百惠公司随即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消息提出疑问中消协的理由一是“百惠”卫生巾无生产许可证,二是菌落总数为98个/克,超标。对第一个理由,事后经有关部门证明,当时国家关于卫生巾生产尚未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之内,不属发放许可证产品。对超标一说,百惠公司认为,中消协的依据是已被废止的卫生部标准,而按国家标准(A等品≤100个每克),“百惠”应为A等品。因此“百惠”负责人认为,中消协宣布“百惠”卫生巾“问题最严重”是不公正、不科学的。与此同时,受中消协委托为百惠牌卫生巾检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亦表示,他们从未做过卫生巾测试,对卫生巾质量标准不清楚,并且未下任何结论,他们对“百惠”被曝光亦感惊讶。
在经过一个月的磋商后,1994年4月15日,百惠公司终于与中消协达到一致,以中消协“破天荒”地公开更正——承认对“百惠”牌卫生巾评价错误,该产品在本次检测中合格,达到国家标准A等产品——平息了风波。
另一事件是“喜乐”与中消协对簿公堂,起因也是去年“3·15”晚会一条“广州喜乐牌健康饮品蛋白质含量未达标”的检测结果。此案至今未了。“喜乐”公司的依据是,其一,中消协的检测标准为卫生部监发第56号文件《关于对加乳配制饮料管理的意见》中“加乳配制饮料蛋白质含量不得低于1%”,“喜乐”检测结果蛋白质含量为0.87%,但“喜乐”作为典型的乳酸菌饮料,应按轻工部《行业标准》之规定,乳酸菌饮料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75%即可,故而“喜乐”完全合格。其二,中消协检测程序上违反《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质量法》明文规定:检测结果出来后,应立即送达企业,企业有权提出异议和要求复检,如15天内不申诉,即视为不合格产品。对此,中消协的答复是: “喜乐”一案系不同标准所带来的问题,错不在中消协。
一个“3·15”,击起4层浪。消协人士称这两个事件让消协丢尽了脸面。百惠风波虽以“更正”结束,但新闻报道认为这是消协的失误。喜乐案虽未了,公众舆论却已倒向“喜乐”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了十年的中消协,一夜之间信誉、权威均受到严重影响。
那么,综观这几起纠纷,责任是否都在消协呢?
如今是以法治国的时代。中消协成立10年终于盼到了一部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确立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列举了7条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但对如何行使职能、发挥作用,却没有了下文。因此在有关消协检测程序的争论中,人们往往用约束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法律或行政手段套用于消协,《质量法》即是如此。
《质量法》是国家为确保企业生产与销售的每一件产品都达到质量和安全标准,为企业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的一部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消费者组织的产品检测却带有强烈的“一品制”色彩。如在抽样时,按照国际惯例,消费者组织将自己视同于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到真正的零售商店购买一个样品,进行检测。因此有时也会像消费者一样买到假冒商品。按惯例,只要是样品检测结果均可公开,只是为避免冒牌货打击正品,消协的取样地点同样是一项重要的公布内容。对消协工作的特殊性,法律没给说法。
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是消协的职能之一,但消费者组织的民间性质,使许多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自身并不具备检测能力,只能依靠其他检测机构。据中消协同志介绍,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未对消协选择检测机构作明确规定,消协内部亦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由国家和地方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一种认为由于消协代表消费者利益,不受生产及销售企业所左右,选择检测机构应以无倾向性、公正、保密为先决条件,因此凡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均可送检。科研单位和大学实验室为理想的选择对象。这一意见虽有人赞同,但当实际与国家认定发生冲突时,法律对消协的认定没有保护。
自身没有检测能力的消费者组织,如果能与一些长期合作的检测机构保持密切良好的协作关系,进而建立自 己的检测网络,此为上策。但是中消协委托的几家检测机构,因各隶属不同的上级主管,消协的检测成了临时任务、编外工作,长期伙伴关系很难建立。
最后再来看看成为众矢之的的检测标准。“百惠”“喜乐”事件,接受采访的消协人士承认最大的失误就是不该全权委托给检测机构,对结果的判断应始终掌握在消协手中,这就需要消协商检人员熟知各种商品的检测标准。然而,提起检测标准,无论消协商检人员亦或国家质检人员,都感到头痛。在消协检测及国家质检中,国家法定标准与各行业标准冲突之事屡有发生。“喜乐”即是一例。“喜乐”是由牛奶培育出的一种乳酸菌制成的饮品,对这种乳酸菌饮料是否属于加乳饮料,国家标准没有说明,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在此之前还有“霞飞”引起的化妆品标准卫生部与轻工部之争,华旗之争,“101”是药还是化妆品之争。
1981年,当国外“保护消费者磋商会”首次向中国发出邀请时,中国人还搞不清何为“消费者组织”,何谓“保护消费者”。15年过去,中国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两大阵营已然形成,其中代表生产者利益的组织日渐增多,但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只有中国消费者协会一家。而由于上述种种法律上的尴尬,使中消协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缺少完整、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今年的“3.15”中协将不在电视晚会中进行劣质产品曝光,以避免麻烦。 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