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偿付能力”考验三大寿险公司
作者:贾冬婷(文 / 贾冬婷)
偿付能力是寿险公司的“生命线”
8月27日,“全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讨会”在银川结束,一条消息也随之传出:保监会对三家寿险公司下发了监管意见书,并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原因是他们“偿付能力不足”。其中,对一家连续三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采取了暂停批设分支机构的措施。据保监会知情人士透露,这三家收到监管意见书的公司是中国人寿集团、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偿付能力是寿险公司的“生命线”,占国内寿险份额大半的三家公司生命线的集体告急,让人不禁担忧,“偿付能力不足”意味着什么?
对于处在上市关口的新华人寿,相关话题尤为敏感。9月1日,新华人寿紧急启动危机处理机制,刊登严正声明,向公众披露200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指出公司“2003年资产总计为243.79亿元,负债合计229.16亿元,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和给付能力”。中国人寿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李良温则在9月2日的媒体见面会上强调:“中国人寿集团的情况特殊,分拆上市后只继承原集团1999年6月以前的存续业务。经测算,集团公司现金流也就是保险给付能力至少10年内保证没有问题。”
尽管寿险公司坚称“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和给付能力”,但他们并没有否认有关自身偿付能力不足的指控,那么,被推至台前的“偿付能力”到底是什么样的标准呢?记者了解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即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对照此条款和保监会的处罚决定,专业人士分析,这次的三家公司的偿付能力应该在70%~100%之间。
“偿付能力不足是一个长期的预警机制,它不等于说保险公司眼下的赔付能力出现了危机。”针对公众特别是投保人的担心,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对记者指出,“因为寿险公司的保单一般都是长期保单,客户以中青年为主体,目前还没有到正常给付的周期。出现短期的偿付能力不足,对于保险公司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尽管没有短期危险,但暴露出的问题还是让人心存疑问,这是个别公司的个别问题,还是整个寿险市场的危机?
跑马散花时代的预警
“偿付能力不足”的起因,从这次事件中惟一保持沉默的当事人——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中可以窥见端倪。这家占据中国寿险市场1/10份额的寿险公司,在全国拥有多达5000个县级以上的分支机构,近几年,尤其是2002年,公司加大改革力度大举扩张,当年设立分支机构就达到40多个。2002年底,它的市场份额已占到11%,成为与中国人寿、平安和新华人寿并驾齐驱的强劲力量。但代价也是惨重的,为在短期内实现规模效应而提高佣金和手续费,却没有相应的资本金跟进,导致了太平洋寿险的亏损。从2003年度的《中国保险年鉴》中记者看到,太平洋寿险2001年亏损额为21亿元,2002年基本没有改善。2003年,尽管有了较大的利润增长,但算起来亏损额仍有18.5亿元。
市场份额和偿付能力成了不可兼得的鱼和熊掌,二者的平衡难以把握,这不是太平洋寿险一家面临的问题。目前国内产险市场不断萎缩,而寿险市场则以年均30%的超常速度发展,面对这样一个上升市场,没有人克制得住大口吞噬的欲望。这是一个中资保险业跑马圈地的时代,纵观市场格局,中国人寿、平安、新华和太平洋占据了寿险市场90%以上的天下,而外资公司尽管数量上已经超过中资,但由于受到限制,市场份额仅占2%。
在这个过程中,寿险业一些潜在的经营风险暴露出来。采访中很多业内专家指出,保费收入和资金运用一向被称作推动保险业发展的两个轮子。很多保险公司只重视短期收益,通过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和为提高市场占有率而预设过高的利率来吸引保户。此外,寿险公司对投资依赖大,而国内股市、债市持续低迷,保险资金投资已出现较大浮亏。这就造成了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特别是市场份额较大、公众认知度较高的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系数出现问题。如何调整业务结构,如何增加投资收益是寿险公司必须面对的现实。
可以说,中国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不足根源已久,这次是矛盾的集中爆发。保监会发改司司长袁力告诉记者,下一步会让各公司提出一些增加偿付能力的方案,保监会将督促进行。
如何应对偿付能力不足呢?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分析:“国外的做法通常是收缩规模,增加资本金。但在中国,这两种方案都不可取。由于寿险公司一般需要5~8年的时间才能真正赢利,而国内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在公司没有赢利的情况下,是很难保证股东有足够的动力继续为公司提供新的资本金的。另外,限制分支机构数量尽管比较有效,但这却是中国保险市场和保险企业不愿意的。最后,可行的方案就是上市融资了,上市能够利用资本市场补充资本金,提高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但目前证券市场低迷,打乱了国内保险公司的上市步伐。”
年轻市场里的成熟标准
保监会的这次“出手”可看作是对“偿付能力”标准的首次实质性动作。上世纪70年代以来,偿付能力已成为保险业经营的核心指标,是各国对保险业监管的重点。我国也在逐渐向这一模式转变,2003年3月,保监会以1号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偿付能力监管正式启动。1号令中明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大寿险公司被挡在“预警线”之外,也不禁引发疑问:这一标准对中国寿险公司来说是不是高了?郝演苏教授对标准的可靠度提出置疑,他认为,在新兴市场上,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是很正常的现象,标准的执行上,应该更有弹性。
他解释说:“我国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标准,是按照欧美成熟的保险市场的标准进行制定的。国外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历经100多年的演变,在欧洲市场上经过了十多次的调整和修订,各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技术和制度已趋于成熟,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得到普遍认同。因此,这是一个在成熟市场上标准体系。将一个成熟的标准运用于一个刚刚起步的市场中,大方向是没错的,但在执行上,要更突出灵活和弹性。弹性不同,所反应的结果就不同。”
“另外,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郝演苏举例说,“保险公司在年中的时候偿付能力可能会出现不足,但在年底时候由于新资金的注入和新业务的开展,偿付能力又可以达到监管部门的标准。偿付能力监管要求通过及时跟踪,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发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上的问题。”
对此,袁力承认不无道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参考了国外的一些做法,尤其是英国的。但是,监管部门应该时刻处于审慎监管的态度,所以有时候可能标准会严格一些”。
另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保监会计划用3至5年的时间,建成一套既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又符合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银川会议上,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官员也曾表示:“目前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还是处于一个相对比较笼统的角色。由于缺乏针对性和指导性,因此很难有效干预偿付能力额度不足的公司。保监会今后将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如限制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等,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偿付能力”标准相对其市场的严格和不甚完善,或许是引发这次寿险市场震荡的原因之一,但不可否认的是,采用这一国际标准是保险市场的长远导向,也是保监会规范市场的必然做法,尤其是外资公司即将全面逼近、标准趋向统一的时刻。
随着2004年底的到来,根据WTO协议,团体保险和企业年金将向外资全面开放,经营地域限制也同时取消,这将为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数额激增提供强力支持,中资公司面临巨大挑战。尽管目前中资公司的市场份额占据绝对优势,但政府的保护伞一旦撤下,他们有足够的承受能力吗?此次“偿付能力”事件可算是一次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