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开征遗产税:一次事先张扬的“震惊”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晓霖)
2004年3月15日,新宪法确立了私有财产权,若此时即开征遗产税,其间的利弊需要多方探讨权衡
近日,不知道又刮起了什么风,就像遗产税真的快开征了一样,全国各地的不少有产人士都在思忖着如何尽早把财产过户给后代,把个公证处忙得不亦乐乎,甚至出现了成都“零岁房东”、浙江“三岁老板”的怪现象。当记者向中央财大税务研究所副所长刘桓询问时,刘桓觉得不可思议:“这真有点闹剧的感觉。其实,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
但无风不起浪,细探之下,记者发现这次风源来自“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向媒体透露的遗产税实施方案。在该设计方案中,我国遗产税的起征点定为80万元。至于具体税率,参照国际上的惯例,采取超额累进税率,遗产越多税越多。
有意思的是,此次提出遗产税方案的是“反腐方面的专家”。王明高在向媒体透露方案时就表示,建立遗产税与实施“金融实名制”、健全“家庭财产申报制”一样,都是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因为遗产税直接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贪官们冒着巨大风险所得到的收入,最终有相当一部分会以税收形式上缴财政。而且,遗产税还大大增加了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从而可以淡化腐败动机。
但刘桓对遗产税的这种反腐功效存有疑问:“如果遗产不以物产和现金及其他有形资产的形式进行转让,在监管上难度就太大了。比如说,通过跨国跨境投资的方式‘合法避税’,监管和税收部门怎么管?遗产税的本来目的是对社会财富进行适度平衡、再分配,对反腐的作用其实非常有限。”
但对富人来说,最为关心还是遗产税会不会开征的问题。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就曾明确表示:“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可能弊大于利。”因为,国际上公认,遗产税是一种复杂税种,征管要求高,操作难度大,因此应有比较缜密的可行性方案才行。而对比国际情况,中国如开征遗产税在征管上尚存在很多难点。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也指出,从立法的角度看,遗产税开征还需要大量的准备工作。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胡怡健教授就提出了目前开征遗产税的三大障碍,一是国外有私有制的传统和历史文化的积累,中国则是公有制的传统,私有财产才刚刚受到保障,就征收遗产税,心理上无法接受。二是管理的可行性问题,中国的法律遗嘱制度尚不健全,遗产总额无法确定。三是起征点的争执。
首先对于80万起征点,就有不少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张德勇博士认为,这是一个可以商讨的数字。就目前情况看,我国个人私有财富的积累才开始不久,在制定遗产税的法律时,起步阶段,税率不要太高,起征点不要太低。那么,遗产税的起征点到底应该定多少?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李曙光直截了当地说:“不能由几个人拍脑袋制定,应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法、财产保护法的完备,但我们这方面的法规恰恰欠缺。例如,由于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不够完善,政府职能部门对居民财产状况,即使是易于识别的不动产状况也无从知晓。虽然,目前贫富差距越来越明显,但我国财产制度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间完善。
而且,中国目前的富人都是白手起家,其获得的财富基本上是经营所得,并大都还在为经营所用。因此,近期开征遗产税,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一定冲击。刘桓就对记者说:“比如我国开征了遗产税,而有的国家没有这种税,为了达到逃避遗产税的目的,有的人就会出现以脚投票,跑到不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去,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段柄仁说,何时征收遗产税,主要是看能够转化为遗产的那部分私有财产占全社会财富的比重有多大,如果比重过大,就要征收遗产税,否则就缓征。
也有人希望遗产税早日实施。记者的一位在寿险公司工作的朋友就老是问:“遗产税怎么还不开征,我在盼着这一天呢。”记者细问之下,方才得知,由于遗产税是要继承人必须先筹一笔遗产税款,把税款缴清,才能将全部遗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国际上的惯例,就是用人寿保险来解决这一问题:父母给自己投保,万一父母意外身故后,子女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再以这笔款项作为缴纳遗产税的资金来源。所以,遗产税真的开征的话,人寿保险的生意就将大大地发了。
逐渐消亡中的美国遗产税
西方国家普遍开征的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这种税。目前,美国的遗产税、尤其是联邦遗产税却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异议,美国不少经济学者纷纷质疑现行遗产税的实效,甚至倡议干脆废除此税。
学术界对遗产税历来就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个别观点极端的学者甚至认为,遗产税是“给居丧家庭增添痛苦的不公正、不道德的税收”,也是“文明世界中最恶的税收之一”。西方20世纪上半叶的税收理论权威、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塞里格曼(Edwin Seligman)教授就持类似的看法。
美国遗产税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较高,并按物价指数浮动。1999年的起征点为65万美元,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制,最高税率高达55%。
据悉,遗产税是美国税制最复杂的部分之一。仅遗产税纳税申请书的填写说明书就有22页,而纳税申请书本身则长达41页。据美国国内收入署的估计,正确填写此申请书的时间需一周,但实际要完成此项工作则需要4周时间。
因此,美国有专门吃遗产税这碗饭的会计师、税务师、私人财务计划师。这些专业人员替富人们做好各种计划,如用捐赠公益事业等形式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并利用人寿保险等手段来运筹流动资金,以保证当富人遗产中有足够的流动资金缴税,以避免遗产被拍卖。所以,经济学界认为,遗产税本身就是一个得不偿失的税种。以1998年为例,遗产税虽筹集了230亿美元的财政收入,但其征收成本却高达460亿美元。
美国经济学界还认为,遗产税属于小税种。无论是从绝对量,还是从相对数来考察,这一税种的收入水平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同样,以1998财政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就超过了美国在整个20世纪的遗产税收入总额。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征收遗产税,对投资、工作和储蓄积极性的打击是无可回避的,人们为逃避遗产税不是减少投资、工作与储蓄,就是增加即期消费。所以,遗产税从来就不是一个十全十美的税种,从经济效率角度来看,遗产税对纳税人的工作、储蓄和投资的阻碍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而从征收遗产税本身的作用来看,遗产税几乎难于实现“均衡公平”的目标。因为,纳税人基本都能够规避纳税义务。譬如,纳税人往往采用“直接赠与”的方式转移财产,这样每位受赠者每年都可获得价值1万美元免税财产;而对于小额不动产的转移,只要不予申报,征收机关恐怕都将难以察觉。根据美国国内收入署的统计,价值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遗产适用的平均税率明显低于价值在250万~500万美元之间的小额遗产。
自1997年以来,美国已有五个州(纽约、路易斯安那、堪萨斯、特拉华和衣阿华)通过立法,或取消遗产税,或减轻该税的负担。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美众议院于2000年10月通过投票决定,在今后10年内逐步废除遗产税。这将是美国历史上第四次取消联邦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