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C《防止贿赂条例》也反娱乐黑幕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三联生活周刊)
三联生活周刊:ICAC“舞影”行动把反贪矛头指向了娱乐圈,但是在我们的印象中,娱乐圈中的很多利益交往在圈内是“见怪不怪”的,似乎情节特别恶劣才会跟违法扯上关系。不知道此次涉案人员有可能面临怎样的指控?
郭文纬:香港打击贪污是非常全面的,它不会受行业局限。ICAC的《防止贿赂条例》对政府工作人员、公共机构雇员和私人机构雇员三方面都有约束力,一个社会不能在法律上有双重标准。以前ICAC也查处过球员买假球、骑师在赛马中做假等案例。香港的电台电视台属于公共机构,反贪条例对公共机构雇员的要求比私人机构严格。《防止贿赂条例》规定,如果公共机构雇员接受与其有工作关系的人提供的利益,并向对方提供了好处,就构成受贿罪。提供利益的唱片公司、娱乐公司等则犯有行贿罪。
三联生活周刊:您提到《防止贿赂条例》对三方面的雇员都有约束力,它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约束是否格外严格?为什么私人机构也在管辖的范围内?
郭文纬:的确如此,《防止贿赂条例》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约束是苛刻的。其中著名的第三条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可以接受有工作关系的人提供的任何礼物,包括贷款、旅游等。只要接受了,无论是否给对方提供好处都属于违法。这是为了在最源头处杜绝贪污行为。第十条规定,如果政府工作人员的财产与官职不相称,无法做合理解释的属于违法,财产必须充公。
ICAC1974年成立的时候,严格执法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特别是最初打击私人机构贪污行为遭到很多反对,那时大家也认为做生意有“回扣”是正常的。但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市民认识到私人机构也应该廉洁,国外大量资本愿意投资香港是因为他们知道这里有真正公平竞争的环境,做生意不用走后门、送回扣。
三联生活周刊: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成立的,并不隶属于政府公务员架构,而廉政专员直接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负责。根据《基本法》,廉政公署全权独立处理香港一切反贪污的工作,它有哪些特别的权力?
郭文纬:香港执法机构拥有的权力ICAC都有,除此以外还有一些特别的权力。比如可以调查任何人银行户口的资料;打破被调查人的“沉默权”,使他们必须配合调查;被调查人必须按要求提供自己的财产资料;若ICAC怀疑某人贪污,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冻结其财产;若怀疑被调查人潜逃,可以在相当一段时间扣留其旅游证件。这些权力都是为了确保反贪行动快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