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诉不出去”的走私案

作者:吴琪

(文 / 吴琪)

柳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一年多的赵毅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移交柳州市检察院后,因侦察主体违法,检察院于7月9日被迫撤诉。负责对此案进行监督的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韦彦说:“当时谁也没太重视程序,没想到一起证据确凿的走私案会因此‘诉不出去’。”

该案于今年4月30日在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法庭上出现了有趣的一幕:面对公诉机关柳州市检察院的所有指控,辩方律师只有一句相同的答复——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相关理由会在法庭辩论时呈述。“整个上午我们都在重复这句话。”赵毅的代理律师之一张树国告诉记者

在中午休庭的间隙,主办法官向张树国了解到他的辩护观点:柳州市公安局对走私案没有管辖权,他们的侦查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所有材料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法官向公诉人转达了我们的意见。”张树国说,“原定下午3点继续开庭,但中午我们刚走出法院,法官就通知说,法院采纳了公诉人延期审理此案的要求。”

据张树国介绍,我国在1998年底由高检、高法及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海关走私犯罪侦察局对走私案件的独立侦查权。而赵毅一案从立案到侦查全部由柳州市公安局执行,“由此得来的指控证据不合法”。

“检察机关在刚接这个案子的时候就注意到管辖权的问题。”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韦彦告诉记者,“公安局也知道对走私案件的管辖权,但是赵毅的案子与柳州外贸公司走私货物一案相关。”柳州外贸公司走私案由中央作为大案督办,因此指定柳州市公安局办理,那时赵毅已被列为嫌疑人。“办案人员说他们在侦查之前曾就管辖权问题请示广西自治区公安厅,得到的答复是为侦查方便,继续办。”柳州市公安局于是认为办理此案在情理之中,并没有在程序问题上补交书面材料。检察院在第二次退补时也没有再提到这个问题。韦彦说:“当时谁也没太重视程序,没想到会成为辩方律师的‘法宝’。”

在第一次开庭发现问题后,柳州市公安局于5月26日得到自治区公安厅的授权侦查此案的书面批示,“但是特殊案件应该在启动侦查之前由共同上级公安部门指定,事后追认的单方面批复没有法律意义”。张树国说,他们曾在检察院起诉后立即向相关机关以口头形式提出管辖权的问题,但没有引起重视。

为了确保执法公正,在第二次开庭后,辩方律师以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和建邦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于6月5日提交了专项法律建议书,请求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敦促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负责对此案进行监督的自治区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韦彦告诉记者:“院里当时正在强调办案时实体和程序并重,很快就启动了监督程序。”颇觉委屈的柳州市检察院于7月9日撤诉,韦彦说:“我们对程序的忽视导致实体部分证据充分的案子‘诉不出去’,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赵毅的代理律师张树国也向记者承认,“我不能排除我的当事人无罪”,但是“法院现在也无法判定他有罪”。

能成为中国的“米兰达”吗?

柳州市检察院撤诉将对案件产生的影响,辩方律师表现得比较乐观。张树国认为,既然柳州市公安局是违法侦查取得的证据,海关侦查局不能直接移用。“特别是关于对被告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指控,相关证据被市公安局调取后已不存在了。”张树国的看法是,此案最实际的结果应该是“到此为止,息事宁人”。

法学家对此案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可能遭遇的现实要冷静得多。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如果回归到正当的侦查主体,公安机关已经获得的书证、物证可以被海关侦查局直接引用,证人证言再次取证即可。陈卫东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只重视司法审判结果,很少注重程序的正当性。”此案则提醒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不仅影响诉讼进程,也影响了审判的正当性与结果的公正性。但是中国人认定的传统观念是,“只要实际上有罪,谁管辖都一样”。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认为,“程序违法在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后果”,应该追究的法律后果既包括对案件的处理,也包括对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但这些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我们忙着将国外的情况介绍到中国,离在我国立法还有相当的距离。”陈兴良介绍说,在国外,即使被告有犯罪行为,类似案件因为程序违法也可以直接由法院宣判无罪。但是在我国,“人们在观念上难以接受”,此案可能遇到的前景是“市公安局将证据移交海关侦查局,对于司法程序而言,生米已经煮成熟饭,换个锅而已”。由于撤回后再走一遍侦查、起诉程序,对被告人来说,这场胜利的实际结果可能是“在看守所多等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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