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

作者:魏一平

( 城市里的建筑工人 )

公平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论语》里讲:“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里也对公平和正义做出了详细解释。现代社会里的公平,主要是指人民群众对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追求。

公平一般与效率相对应而言,我们对社会公平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强调的是绝对公平。上世纪80年代,为了最大限度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我国采取了效率优先的发展模式。到上世纪90年代,政府开始注意到“蛋糕做大”之后的分配问题,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入新世纪,由于城乡差距、区域差距、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导致各利益群体在分享经济发展果实时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失衡,社会公平逐渐成为人们最关心的议题。

党的“十六大”以来,对这个问题愈加重视。2004年10月,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正式提出了“社会公平”的概念,要求“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十七大”报告中有6次提及“公平正义”,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刚刚召开的“十八大”,则直接把公平正义提高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要求”的高度,报告中反复出现了20多次。从“促进教育公平”,到“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从“初次分配兼顾效率和公平”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更进一步表明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政府的核心职能,也是我们对小康社会的最大期盼。

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邓小平1986年接受美国记者华莱士采访的时候曾经说过:“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发展是第一位的,特别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尤其重要,但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是人,劳动者始终是发展过程中最积极、最活跃的要素。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后,强调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劳动者的积极性如何、潜能发挥怎样,其基本的前提就是社会能否实现公平正义。

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社会成员做出的贡献,尊重人的尊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使人们享有基本的教育、就业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给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平台。机会应该向全社会成员平等开放,只有实现机会均等,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培育社会公平竞争和奋发向上的风气。

一个社会的活力和潜力,取决于每个人的积极性能够发挥到何种程度,如果社会不公,各个利益群体之间深埋隔阂,不同阶层之间流动的通道不顺畅,那整个社会就像一台没有加润滑油的机器,摩擦不断,相互掣肘。一旦拉关系、走后门、“拼爹”的意识深入人心,从长远来看,将会大大削减社会前进的动力和后劲。

现在,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已经不是单纯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物质需求无法满足,而是从上学到看病,从就业到养老,从收入分配到社会保障,仍然存在着一系列不公平的制度障碍,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2010年6月1日,温家宝总理在访日期间接受采访时,对亟待解决的社会公平问题归纳了四个领域。他表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首先是教育,教育公平是最大的公平,教育公平就是为人人提供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其次是医疗;第三是社会保障;第四就是收入分配,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收入分配是衡量社会公平的直接标准。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相对经济发展来说是滞后的,主要表现在:一次分配中,没有明确国家、企业、居民三者合理的分配比例关系,没有建立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二次分配中,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还不健全。

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除了国民生产总值外,“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为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报告还提出了“两个同步”,即: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一个稳定而健康的社会,应该是“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球形结构。在初次分配中,应该注重效率兼顾公平,使对社会贡献大的人得到应得的回报;在社会再分配中,政府财政支出应更多向弱势群体以及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倾斜,利用行政、税收、社会捐赠、慈善事业等多种渠道“削高平低”,逐步壮大中等收入阶层。

社会公平,不是要回到当年的平均主义,也不是无边界的自由,而是要实现“十八大”报告中所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权利公平就是指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取消基于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等各种附加条件的限制,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作为政府来说,最难也是最值得花大力气解决的是“规则公平”。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关乎国家治理、政府运行的基本理念,而通过制度建设达成规则公平,才是政府重建社会公平的抓手和落脚点。只有不断追求和塑造公平的规则,政府才能取信于民,社会才能一团正气。

在理想的小康社会,强者有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有自己施展才能的平台,能够得到相对合理报酬;弱者也能各尽所能,找到自己生存的位置和价值,得到社会相应的尊重和关爱,有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善者应该得到鼓励和弘扬,恶者也必须得到应有的惩处。(文 / 魏一平) 社会公平时政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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