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御史如何辨冤查案

作者: 张福坤

华夏古国,大明盛世,律法森严,纲纪昭彰。洪武开基,法治彰显;朝堂之上,御史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据《大明律》的“辨明冤枉”条的规定:“凡监察御史、按察司辨明冤枉,须要开具所枉事迹,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问官吏。”

御史,作为《大明律》的守护者,司法监督的中坚力量,其职责之重大,非一文所能尽述。他们手持尚方宝剑,腰悬玉带,行走于朝堂与江湖之间,既是律法的执行者,亦是正义的化身。御史之职,既为皇权耳目,又为百姓喉舌,其行事之风格,既威严又不失温情,既刚正不阿秉持法律精神,又兼顾人伦。本文欲探明代司法监督之幽微,特以公案小说中御史之形象为例,展示其运作机制。御史之监察,基于律例条文,遵循司法程序。其监察之方法,既有被动陈告,亦有主动纠错,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大明司法监督的严密体系。

被动陈告:民众诉冤

被动陈告,即民众诉冤,乃御史监察之基础。百姓若遇冤屈,可向御史台等陈告,御史必当受理,依法调查,严惩不法之徒,维护百姓之权益。此等制度,既体现了对百姓之关怀,亦彰显了司法之公正无私。

据《诸司公案》记载,御史彭韶响应民众诉求,保护了百姓的土地权益。成化三年,国舅周彧倚仗皇亲国戚的身份,肆意侵占百姓田产,受害者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气吞声或将田地拱手相让。然而,当周彧的贪婪触及真定府武强县百姓钱文的百亩肥田时,钱文等百姓忍无可忍,向官府陈告。遗憾的是,地方官府因畏惧权贵,非但没有为百姓伸张正义,而且助纣为虐,加剧了百姓的苦难。在此背景下,彭韶作为御史,以其公正无私、执法严明的声誉,被朝廷委以重任,前往调查此事。彭韶亲赴现场,不畏权贵,深入踏勘,查明真相,最终将田地归还百姓,严禁国戚再行侵占,这是明代御史司法监督职能的有力实践。御史彭韶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回应了民众的诉求,使得百姓得以安居乐业,对彭韶的正直无私赞不绝口。

彭韶的行为不仅体现了御史作为司法监督者的主动作为和公正裁决,也彰显了民众在遭受不公时,通过合法途径诉冤寻求正义的可能性。这一事件不仅让权贵收敛行为,畏惧法律,更为后世的司法实践树立了典范,强调了御史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众权益中的重要角色。同时,它也启示我们,司法公正与民众诉求的良性互动,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环。

此外,有些御史的审判能力高超,成功解决了一些疑难案情,例如《律条公案》中的丁公。当事人施广德在归家途中遭遇船夫李秀的贪婪劫杀,家破人亡,财物尽失。绝望中,他向本县报案却石沉大海。幸运的是,在监察御史丁公按临之时,施广德凭借一幅亲手所题的菊花小画作为关键线索,向丁公诉冤。丁公迅速准批,并亲自审案,严词拷问李秀。面对李秀的狡辩,丁公亮出证据,李秀顿时惊得手足无措,最终供认不讳。丁公依法严惩了李秀,不仅追回了被抢财物,更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此案充分展现了明代御史司法监督的高效与公正,以及民众在遭受不公时勇于诉冤的精神,彰显了明代法律的昌明。

主动纠错:御史奏闻

主动纠错,即御史奏闻,乃御史监察之核心。御史定期审察各方,察访民情,纠察不法,监督官员之行为,确保律例之执行。此等制度,既加大了司法监督之力度,亦提升了官员之自律意识,使得大明律例得以深入人心,司法之舟得以很大程度上稳渡安民。

据《诸司公案》记载,杨暄作为御史,以刚正不阿、敢于直言而著称。在袁彬遭受都指挥门达诬陷的事件中,杨暄不仅没有被门达的权势所吓倒,而且,挺身而出,上疏极力为袁彬辩救。他揭露了门达罗织罪名、欺君罔上的罪行,同时请求皇上亲审袁彬,以辨忠奸。这充分体现了御史在明代司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即对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弹劾,维护司法公正。然而,杨暄在面临门达的酷刑拷掠时,虽坚守正义,但也不得不采取策略以保全自身,这反映了当时御史在行使监督职能时所面临的复杂环境和艰难处境。尽管如此,杨暄最终还是成功揭露了门达的罪行,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也彰显了御史司法监督职能的有效性和必要性。

此外,该事件还揭示了明代司法体系中的一些问题,如官员之间的勾结、对权贵的畏惧以及对正义的妥协等。但杨暄的行为无疑为明代御史树立了榜样,表明御史在维护司法公正、打击腐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从明代御史的司法监督职能角度来看,杨暄的行为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

在明代,御史也可以直接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例如《详情公案》中江西籍的徐侨作为广东巡察御史,展现了其高度的司法敏锐性和高超的办案能力。在赴任途中,他偶遇一起疑似抢劫谋杀案,尸体被掩埋在偏僻之地。徐代巡没有忽视这一线索,亲自勘查现场,通过细致的观察发现了关键证据——一枚印有缎匹号记的木刻小印。他利用这一线索,巧妙设计,通过购买缎匹的方式引出嫌疑人,并最终成功将抢劫杀人的罪犯叶禄及其同伙范亨、韩风、方赤捉拿归案。在整个过程中,徐代巡不仅体现了对案件线索的敏锐捕捉,还展现了其严谨的推理能力和对法律的严格执行。他不仅依法严惩了罪犯,还细心地查问了死者的家乡,将缎匹归还给死者的儿子,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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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案例彰显了明代御史在司法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他们不仅负责监察百官,还积极参与案件的侦破和审判,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使得在其后的三任御史任期内,监狱中没有留下任何冤案。《申鉴》记载:“惟慎庶狱,以昭人情。天地之大德曰生,万物之大极曰死。死者不可以生,刑者不可以复。”御史们深知,司法之事,关乎生死,关乎人情,故必当慎之又慎。他们以法为绳,以理为尺,权衡世间之是非,使得冤屈得以昭雪,邪恶得以惩治。御史们的行为,不仅体现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更彰显了对民众的关怀之情。

综上,明代御史在司法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不可小觑,他们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正义的捍卫者。通过被动陈告与主动纠错两大机制,御史们不仅回应了民众的诉求,维护了百姓的权益,还纠正了官员的不法行为,强化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在被动陈告方面,御史们倾听民众的声音,不畏权贵,依法调查,严惩犯罪,如彭韶保护百姓土地权益一案,不仅彰显了御史的公正无私,也体现了司法与民众诉求的良性互动。而在主动纠错方面,御史们更是勇于担当,敢于直言,如杨暄为袁彬辩救,不仅揭露了官场黑暗,也维护了司法公正,展现了御史在明代政治生态中的重要地位。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明代御史在司法监督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人文关怀,如丁公通过关键线索迅速破案,徐侨细致勘查现场、巧妙设计捉拿罪犯,不仅体现了御史们高超的审判能力和敏锐的司法嗅觉,更彰显了他们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和对民众的人文关怀。这些御史们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公正无私,执法如山”的职业操守,为后世的司法实践树立了典范。(作者系法学博士、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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