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逃避债务,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问:

薛某拖欠初某40万元货款,初某为追讨欠款诉至法院,薛某收到法院传票后次日,与妻子梁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财产部分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债务则由薛某负责偿还。经查,薛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及一辆车系其与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得知这一财产分割约定后,初某认为薛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请问,初某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薛某与梁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薛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与妻子梁某签订离婚协议,将共同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但房产与车辆是薛某与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本应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却约定将其归各自所有。实际上,薛某的目的可能是要将财产转移给梁某,而其独自承担债务。这可能导致薛某的偿债能力下降,影响初某债权的实现。因此,初某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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