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儿媳与公婆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问:
我公婆育有两个儿子,我是他们的大儿媳。2014年8月,公婆共同立下遗嘱,明确他们名下唯一的房产由二儿子继承。2016年8月,公婆又与我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是我负责照料公婆、处理其身后事,公婆将名下的房产赠与我。2024年上半年,公婆先后去世,我和丈夫操办了丧事。现在,我拿出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继承公婆留下的房产,而小叔子表示反对,认为我不具备与公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资格,因此该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公婆名下的房产应以遗嘱为准,由他继承。请问,小叔子的说法对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儿媳、女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只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你作为大儿媳,不是公婆的法定继承人和法定扶养义务人,所以,你完全可以作为约定扶养义务人,即是该遗赠扶养协议的适格主体。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遗产继承的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其次是遗嘱继承或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本案中,应当由你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公婆名下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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