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分给适当的遗产”,应是多少

问:

李某生前共结过两次婚,但都没有生育子女。首婚期间,李某与王某收养了一个婴儿,取名刘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01年冬,王某因病去世,次年,李某与菊某再婚。2019起,李某与菊某因年老体弱需要人照顾,刘某与妻子商量后决定与李某和菊某一起生活。2024年,李某和菊某相继去世,他们的丧葬事宜均由刘某操办。李某和菊某生前留有三居室房屋一套,存款6万余元,但未留下遗嘱,李某和菊某的父母亲也均先于他们去世,且无第二顺位继承人。刘某想知道,其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否有权分得适当的遗产?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而司法实务中,“分给适当的遗产”,可以是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本案中,李某和菊某无法定继承人,刘某对李某和菊某给予了较多的关心和照顾,可以全部继承二位老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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