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承诺给予对方房产,未过户前可否撤销

问:

我与刘女士结婚后不久,共同签署了《房屋产权协议书》,内容是我自愿将名下一套50平方米的婚前房产赠与刘女士。该协议书我签注了姓名和日期,但一直未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3年后,因感情破裂,我向刘女士提出离婚。刘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我必须先将《房屋产权协议书》约定的赠与她的房产过户给她。而我认为《房屋产权协议书》属于赠与,在未过户之前我有权撤销。请问,该《房屋产权协议书》究竟是属于婚内财产约定还是婚内赠与?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关于财产制的约定作为一种书面契约,还应当有双方签名。本案中,案涉《房屋产权协议书》虽然名称为“协议”,但仅有你将名下房屋产权赠与刘女士的内容,并无其他有关双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约定,尤其是该协议只有你一人的签字,故不应认定为婚内财产约定,而是婚内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你可以撤销对刘女士的房产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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