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经房改购买的产权房,所有权应该归谁
问:
我于1991年秋与曹某再婚。婚前我们各有一个孩子。2015年冬,74岁的曹某因健康问题,与儿子曹某辉一家共同生活。2024年12月,曹某病逝。其丧葬事宜由曹某辉操办。曹某留有房屋一套,该房系曹某所在单位早年分配给职工的公房,后经房改,曹某与我出资8万余元取得房屋产权,但登记在曹某名下。曹某去世后,曹某辉与我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曹某辉认为该房产属于曹某个人房产,即便房改时我有出资,也只占一小部分份额;再者,曹某的晚年是由他赡养照顾,我作为配偶对曹某未尽扶养义务,无权继承其遗产。我则认为,该房屋属于我与曹某共同所有。我因年迈且居住在外地,与曹某难以相互照顾,不应影响我继承曹某的遗产。请问,我的想法对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房屋应属于曹某与你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之规定,尽管你也因年迈体力不支,且生活在外地,与曹某之间不能相互照顾,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曹某的晚年毕竟是与他的儿子曹某辉一起生活,并由曹某辉赡养照顾。因此,曹某辉有权主张多分得父亲曹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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