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拒还冷冻胚胎,法院判返还

作者: 小盎

刘芳与前夫王鹏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2009年,刘芳在甲医院进行辅助生殖治疗,共形成十枚可用囊胚,三次移植未成功后,剩余三枚囊胚冷冻保存在该院。

2015年二人离婚后,王鹏经历再婚又离异,现双方均为单身。2024年年初,42岁的刘芳经检查发现卵巢功能衰退,无法再获取合格卵子,但子宫功能正常仍具备生育条件。为延续生育希望,刘芳要求取回冻存胚胎转至其他医院治疗,却遭甲医院以“遵循卫健部门规定”为由拒绝。

2024年1月,刘芳将甲医院诉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王鹏作为第三人出具《承诺函》,明确授权刘芳全权处置胚胎,二人承诺不用于非法用途并愿共同抚养子女。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夫妇是否有权取回冷冻胚胎?个人直接保管是否违反医学伦理?

经审理,法院认定关键事实:胚胎源于刘芳卵子与王鹏精子形成,具有特殊生命伦理属性;双方离婚后仍为胚胎唯一权利人;甲医院同意在指定医疗机构接收前提下返还胚胎。法院指出,冷冻胚胎作为具有生命潜能的伦理物,权利人享有监管处置权,但行使权利须受严格限制,刘芳虽有权选择保存机构,但单身状态下实施胚胎移植需经专业医疗机构审查,故禁止个人直接保管以防伦理风险。

2024年5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医院应在刘芳提供合规医疗机构接收证明后7日内返还三枚冷冻胚胎,同时驳回其个人保管诉求。宣判后,法院向刘芳发出特别警示,严禁将胚胎用于代孕等违法活动。

【以案说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附条件返还冷冻胚胎案,确立三大司法原则:确认离异夫妇对胚胎的共有权利;构建“医疗机构间移交”监管模式;平衡生育权与伦理秩序。

冷冻胚胎并非民法上的一般物,而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伦理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而冷冻胚胎的保管、使用是胚胎权利人生育权行使的具体化,应服务于最终的生育目的。作为案涉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刘芳有权选择冷冻胚胎保存的医疗机构并接受治疗。

本案宣判后,法院还特别向刘芳发出法律提示:提醒她必须遵守承诺,在行使案涉冷冻胚胎的处置权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胚胎从事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编辑 许宵雪 185073547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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