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闯祸,非直接抚养一方仍需担责

作者: 羡鱼

小璇离婚后获得了儿子小宇的抚养权。虽然独自抚养孩子很艰辛,但在父母的帮衬下,日子还算平稳。

一天,小宇在小区里和几个小伙伴玩耍。玩着玩着,另一个不太熟悉的小男孩小东想要加入却遭拒绝。小宇玩心正浓,与小东发生了冲突。正在气头上的小宇狠狠推了一下小东,小东没站稳,摔倒的同时下意识用手撑地,接着就捂着手臂大哭起来。周围的孩子被这一幕吓住了,纷纷跑回去叫大人。小宇也有些害怕,但并未将此事告诉母亲。

直到第二天晚上,小东的家人拿着医院的诊断病例找上门来,小璇才得知此事。小东的家人有备而来,他们已经调阅了物业的监控,也询问了事发时其他在场孩子的情况,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小宇是唯一的肇事者。

小东由于手臂骨折,已经动手术打了钢钉。小璇一直道歉,承诺自己会承担赔偿责任。对方表示,目前只是初期阶段,骨折手术花费1万多元,后续治疗等汇总以后统一结算。郁闷的小璇给前夫打了电话,当时前夫表示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费用。

一段时间后,小东出院回家休养。双方再次就小东的伤情及赔偿费用进行协商,基于小东的情况,几年后还要手术,医院预估的费用加上前期骨折手术费用,共需赔偿10万元左右。这个数字犹如晴天霹雳,狠狠打了小璇一棒。小璇和小东父母说明了自己独自带孩子,且收入不高,这笔金额自己实在是无法承担,需要与前夫商量一下。

几天后,前夫的答复是,小宇的抚养权已归母亲,且自己已再婚,已承担了小宇的抚养费;小宇的闯祸是小璇作为监护人的责任,自己只能出几千元。在巨大的赔偿额面前,几千元真是杯水车薪。在与小东父母反复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小璇提出由小东父母状告小璇与前夫。

小东父母认为:小宇是唯一的加害人,小宇的父母离异,并不排除小宇父亲的监护责任,小东已支出的医疗费用及后续的治疗费用理应由小宇的父母共同承担。

小璇提出两点:一是小东父母调取的物业监控,只调取了对小东有利的部分,就在事发几分钟前,小东先有推搡行为乃至殴打小宇的行为,小宇后续是出于“反击”,基于此,小东作为矛盾的引发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二是虽然前夫并不直接抚养小宇,但他仍然是小宇的法定监护人,对小宇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既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监控显示,小东先推搡了别的孩子,后与前来劝解的小宇发生了推搡和扭打,最后小东被推倒;小东自己在法庭上对该事实供认不讳,小东作为矛盾的挑起者,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宇的父母虽已离婚,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依旧是子女的监护人,对于子女“闯祸”产生的赔偿,理应共同承担;但小璇作为小宇的抚养人,要相对承担多一些的责任。

综上,小宇对小东的赔偿金额酌情减为8万余元,经法院调解,小璇承担5万元,小璇前夫承担3万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很多人会混淆“监护人”和“抚养权人”这两个概念,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对自己需要担责感到不解甚至不满,这是一种误解。

编辑 王冬艳 43740834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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