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抚养,也应赡养
作者: 张哲王女士与张先生1996年生育一女张小某,后因感情不和,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张小某由王女士抚养。
之后,王女士认识了陈先生,双方同居但未领取结婚证,张小某和二人共同生活。2002年,王女士离家出走,陈先生此后一直未婚,独自将张小某抚养长大。
2005年,张小某的户籍迁入陈先生户口下,并改名为陈小某,常住人口登记卡登记二人为父女关系。2014年陈小某考入大学,期间陈先生为其支付了教育生活的全部费用。
2022年,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之后陈小某未再回家探望陈先生并拉黑其所有联系方式,二人关系交恶。陈先生身体不好、经济困难,又无其他子女照顾,在多次未联系上陈小某的情况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陈小某履行赡养义务,并一次性补偿抚养费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陈先生系同居关系,故陈先生与陈小某不构成继父女关系。虽然二人户籍登记为父女关系,但因未办理收养手续,故亦不构成合法收养关系。
陈先生对陈小某本无法定或约定抚养义务,但陈先生客观上抚养了陈小某二十多年,并以父女相称,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案涉纠纷。
陈小某成年后,在陈先生身体不好、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生活上照顾、经济上帮助的义务。因陈小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要解除与陈先生的父女关系,拒绝履行赡养探望义务,未尽到“养子女”应尽义务,陈小某应当补偿陈先生抚养教育期间的抚养费。最终判决陈小某向陈先生补偿抚养费16万元。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陈先生与陈小某没有血缘关系,也未办理收养手续,不构成合法收养关系。王女士和陈先生没有领取结婚证,二人也不构成继父女关系。但是陈先生客观上抚养了陈小某,并以父女相称多年,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从本案来讲,法律上,陈小某成年后,在陈先生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应承担对陈先生生活上照顾、经济上帮助的义务;情理上,陈先生二十年来一直将陈小某视若己出,将其养育成人,即使双方关系交恶,陈小某亦应当念及陈先生多年的抚养恩情,对与其形成事实上抚养教育关系的陈先生尽到赡养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综合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和收入等因素,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编辑 吴元梓 11594923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