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作者: 七月

小王的父亲中年因病去世,随后小王的母亲带着小王改嫁,与爷爷、奶奶、姑妈之间的联系很少。近几年,爷爷去世后,奶奶年老体弱,生活无法自理,奶奶与小王的姑妈商议后,与姑妈共同居住,并由姑妈负责其日常起居。几年后,奶奶也因病去世,小王姑妈作为遗属,向死者单位申请了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审核通过后,费用打入了小王姑妈的账户。

小王得知奶奶的死讯,与姑妈商议爷爷、奶奶的遗产继承问题,对于爷爷、奶奶的存款、房产,小王享有代位继承权,与姑妈平分上述资产;但对于奶奶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归属问题,姑妈表示其已咨询过律师,小王未对爷爷、奶奶尽过任何的赡养义务,小王不享有这部分资产的继承权。

小王把姑妈告上了法院,小王称: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要求分割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的父亲已先于死者死亡,且在死者生前,小王并没有与死者共同生活或者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之间也不存在扶养关系、抚养关系等情况,因此小王对于死亡抚恤金,不能主张代为分割。故对原告主张分割死亡抚恤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分割的死亡抚恤金中部分为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的丧葬费。丧葬费是相关单位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补偿,亦不属于遗产范畴。原告并未参与丧事办理,故原告主张分割丧葬费之诉请亦不应得到支持。

故此,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生前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公民死亡后,给予其具有密切关系的亲属的精神性抚慰和物质性帮助,通常具有精神、物质双重补偿的性质。因此,死亡抚恤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其分配既应考虑到与死者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又要考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自主生活的能力。

死亡抚恤金形成于公民死亡之后,获得死亡抚恤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亲属而非死者本人,故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现有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规定较为广泛,相关规定散落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中。此外,在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上还需照顾尽主要赡养义务或者存在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应当适当多分,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甚至不分,以最大程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编辑 钟健 1249768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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