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他们化名进入了新公司
作者: 黄莎 仲艺杰同行竞争公司中标了某款物流管理软件,软件外观却和自家公司研发的极为相像。而仔细一查,发现几个月前,公司研发部门的核心员工接连提出离职,甚至有员工在离职当天还下载大量代码,这难道是巧合?
初步锁定4名可疑员工后,他们均不认罪,又该找到怎样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是“内鬼”?
2个月,4名骨干员工离职
2022年底,辽宁省运辽公司发现,同行业的明旻软件公司中标了浙江某款物流管理软件的项目,设计界面几乎和运辽公司所研发的软件一模一样。此前,运辽公司也曾中标该项目。
运辽公司是物流行业软件设计头部公司之一,而为了设计这款物流管理软件,他们先后共有30余位工程师投入研发,历时4年才完成了软件新版本的更新迭代。而明旻软件公司从中标到上线试运行,只经历了3个月,这种反常引起了运辽公司的怀疑。
自家公司的商业秘密可能受到侵犯,但是竞争对手又是怎么得到这款软件的源代码的?
经公司内部调查,运辽公司发现研发部门里有个叫方风的员工存在异常行为。
方风在运辽公司位于江苏南京的全资子公司工作。2022年5月,方风提交离职申请后,签署了离职承诺书,并交还工作设备和相关工作资料。然而,离职申请的程序流转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人力资源部门确认前,方风利用这个时间差,在自己家中登录办公账号,从公司服务器上大批量下载多个省份的最新版物流管理软件完整代码,而这个异常的下载时间点和网络IP成了运辽公司继续调查的线索。
后续调查发现,方风所在的研发部门里,研发组组长易宏恺和包括方风在内的其他3名骨干成员,从2022年5月起,2个月内先后离职。
易宏恺是公司的“元老级”员工,2003年起便在运辽公司工作。这款物流管理软件前前后后共有3期版本,1期、2期为单机版本,3期有了结构性的更新,为联网版本。而多年以前,从运辽公司确定要研发这款物流管理软件时,易宏恺便已经在研发小组里了。其他3名骨干人员,也在运辽公司工作超过10年。
4人学历都较高,家庭情况稳定,怎么都纷纷离职了?而且除了方风,其他3人也均在离职前的1个月内有过可疑的大批量下载代码行为。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还有什么证据能证明运辽公司的商业秘密确实受到侵犯了?
化名进新公司
2022年上半年,易宏恺等人听闻,同行业内有家明旻软件公司发展得不错。考虑到自己已在运辽公司工作多年,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为了未来的发展前途,几人想着可以跳槽试试。
然而,他们跳槽并非只带走了“工作经验”。4人因为工作需要,长期持有软件的代码,但在离职前,4人都把各自负责的地区版本最新版完整代码下载了下来。

引起老东家警惕的方风是第一个离职的,没有什么提前下载“经验”的他,是在递交离职申请当天才下载的,次日他便发现自己的工作账号已经被冻结,无法登录系统及下载。
易宏恺4人当初入职运辽公司时便签署了保密协议,离职时也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但这并没有震慑或者约束他们的行为,仅仅让他们有些心虚,通过各种方式来规避。
首先是入职方式,4人“入职”明旻软件公司的方式不太一样。易宏恺和方风是经介绍入职明旻软件公司的子公司的。其他两人是通过网络招聘,入职福建省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再通过劳动派遣的方式为明旻软件公司工作。他们来到新东家后,薪资有了明显的增长,大概为之前的1.5倍。
其次,易宏恺他们还为自己起了化名,连名带姓全都换了。编辑代码时,按惯例,需要使用个人账号登录代码服务器,要是之后运行出现问题,方便直接找到他们调整。而在新公司工作时,他们的个人账户均使用了化名。
最后,他们在明旻软件公司工作时,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性”。所谓独立,是指他们的研发团队自始至终只有他们4人,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参与。他们的办公地点也是单独一间会议室,其他部门的人也不清楚平日里他们都在做些什么。
然而,实际上,这种为了规避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是无效的。易宏恺等人与运辽公司签订的竞业协议中明确规定,离职2年内,不得直接入职或间接入职与运辽公司有业务竞争的企业,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运辽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说到底,这些“规避”行为,只是为了让他们入职新东家的行为更为隐蔽,减少被前东家发现的可能。
而到了新东家,这个小团队里担任主导角色的还是当初的组长易宏恺,大家基本沿用了之前在运辽公司的分工模式,之前负责什么模块的研发,仍然保持一致。涉及大的决策,由易宏恺拍板。
之后他们用于投标的那款管理系统,是在运辽公司某一版软件的基础上修改的,但改动的部分很少,看起来几乎和原版一模一样。


团队里也不是没有人质疑过,但那个人并不是觉得涉嫌违法,而是觉得“不道德”,觉得照搬了老东家的东西,只是简单修改了就给别的企业来牟利,他心里总觉得不太合适。不过,一个人的声量有限,为了日后继续共事,压力之下也没有坚持,他的反对更没有影响团队之后的其他决策。
供述一改再改
2023年7月,运辽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初步侦查后,于2023年9月正式立案开展调查,4名犯罪嫌疑人也陆续到案,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适时介入侦查。
2024年9月,此案移送至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鉴定,明旻软件公司中标的物流管理系统,与运辽公司所研发的管理系统里3个密点完全一致,代码重合部分约为70%。
然而,易宏恺4人到案后都不认罪,甚至笑呵呵地表示,他们没有使用过老东家的代码,新系统是到明旻软件公司后才一起研发出来的。
易宏恺4人表现得如此“自信”,一方面是他们觉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不是内行人,看不懂代码,不可能找到证据;另一方面也是法治意识淡薄,不认为自己会涉嫌刑事犯罪,哪怕查出来什么证据,顶多也就是给老东家赔钱。
承办此案的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赵涛宇向《方圆》记者介绍,这4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历了几次转变。“最初,他们提到没有使用运辽公司的代码,那我们先要知道,按他们的能力,能否独立写出这些代码。经咨询专家,我们确认他们的能力水平是可以完成的,但不可能在短短3个月内完成,这不符合客观实际。”
但这毕竟只是针对他们的辩解做出的理论论证,还需要收集客观证据,而这一查,有了让赵涛宇他们“哭笑不得”的发现——
易宏恺等人声称独立研发的“新软件代码”里,还留有不少运辽公司的英文标识,很多代码后面的署名也是运辽公司的工程师名字。
“这就好比是学生抄作业,不仅把答案抄了,还把人家名字也给抄了。后来他们也供述说,他们试图删过这些水印和名字,但由于量太大,没处理干净。”赵涛宇说道。
然而,哪怕有了这些证据,易宏恺等人还在辩解。他们的新辩解是“我们用的是运辽公司这款软件的第1期、第2期代码”。他们这么辩解的原因是,相较于前两期版本,第3期版本的代码有了结构性的革新,整体架构和所要实现的功能完全不同,也只有第3期的代码才涉及运辽公司的商业秘密。
针对这一辩解,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显示,经比对,易宏恺等人研发的软件代码里,第1期、第2期代码只占了20%左右,剩下的几乎都是第3期的代码。
眼看着这一辩解又被攻破,易宏恺等人又提出,“我们用了第3期代码,但我们不知道那些是第3期的代码”。
而根据运辽公司提供的4个犯罪嫌疑人在他们公司任职的履历和负责的项目,4人均参加了第3期代码的研发,非常熟悉其中的架构和运行规则。他们到了新公司后,登录代码服务器并修改的痕迹也显示,4人均参与了第3期代码部分的修改。
至此,在证据面前,易宏恺等4人均已认罪认罚。由于案情复杂,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目前仍在审理中。
而此案暴露出来的企业法治教育缺失问题,也引起了企业的重视。
运辽公司此前很少进行法治教育,尽管签订了保密协议,但相关保密教育较少。此案案发后,运辽公司加大了保密培训的力度,员工需要定期在手机上答题进行保密测试,答题成绩也将作为员工平时绩效考核的参考。
“在我们办案时也发现,不少公司的保密教育流于形式,可能就是念念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可以适当地引入案例,起到警示作用,也让保密教育更为鲜活。”赵涛宇说道。
此外,公司如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赵涛宇建议:“例如软件代码此类商业秘密,可以进行分级保护,通过不同级别的权限管理,物理隔绝泄露风险。再者,要建立危机应对机制,平日里的工作做好痕迹保留,以便于日后固定相关证据、突破案件,更有利于公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涉案人员及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