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抢娃”“藏娃”,另一方该怎么办
问:
我与丈夫孔某自愿离婚,约定3岁的女儿由我负责抚养教育。但在离婚调解书生效仅十多天后,孔某趁探望女儿之机,私自将女儿带到外地藏匿,至今已有2个多月。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孔某私自藏匿女儿,改变女儿习惯的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伤害了你与女儿之间的亲子关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经审查后,会依法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即依法裁定孔某将女儿送回你身边,并禁止孔某今后再实施抢夺、藏匿女儿或者擅自将女儿带离住所等侵害你监护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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