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数月后离婚,赠与的钱财应否返还
问:
我于2023年10月初结识马某并开始同居生活。次月,协商结婚事宜时,由于我年事已高便签下协议:婚后双方相依到百年,我个人所有房产证加上马某的名字,并支付10万元礼金;马某承诺婚后和我真心实意过日子。结婚登记后,我向马某转款10万元,还赠送给她价值2万余元的首饰,并在我名下房产的房产证上加了马某的名字。可婚后一个月,我们就矛盾不断,不久后,马某离家出走。我多次与她沟通无果,便要求马某返还我赠与的钱财及首饰,但马某以是我主动赠与为由拒绝返还。请问,我能要回赠与马某的钱财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2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你是以结婚“相依到百年”为目的,赠与马某巨额钱财(彩礼),且马某也承诺与你“不弃不离到百年”。现因马某毁约离家出走,双方长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上述法律解释,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十分短暂、彩礼金额巨大,马某应当将受赠与的50%房产份额全部返还,礼金及价值2万余元的首饰应大部分(约80%)返还。若与马某协商返还不成,你可通过诉讼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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