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发现对方患有重疾怎么办

问:

2024年底,我同事小王和薛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次月,小王发现薛先生患有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还在抽屉里找到了其婚前关于此病的就诊记录。小王想与薛先生解除婚姻关系,但薛先生不同意。请问,该如何保障小王的权利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本案中,薛先生所患的抑郁型精神分裂症属于第三类有关精神病,属于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年的除斥期间,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项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将丧失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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