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哺乳时间做兼职被用人单位辞退合法吗
问:
李某一直在某公司财务部担任会计主管。入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所有员工不得在外从事任何兼职。2024年底,李某结束产假顺利复工后,单位给予其哺乳期内每个工作日1小时的哺乳时间。李某却利用哺乳时间在另外一家公司兼职挣外快。单位领导发现后,希望李某立即纠正这一错误行为。但李某认为对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李某私下里依然我行我素。2025年2月底,公司在找到足够证据并经过相关程序后,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请问,用人单位的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使女职工既能完成工作,也能尽到为人之母的职责。
然而,处于“三期”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虽然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李某利用哺乳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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