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同居关系后,未成年子女该由谁抚养
问:
我与男友同居多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育有一名10周岁的男孩。如今我们感情破裂想分手,但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请问,孩子该归谁抚养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上述规定,你们结束同居关系时可以协商孩子由谁抚养,协商不成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同时还应征求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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