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与继父已离婚,继子还有赡养继父的义务吗

问:

1990年,陈女士带着7岁的儿子袁小某改嫁,我成了袁小某的继父。我视他为己出,生活上精心照料,学业上尽心尽力。袁小某大学毕业后入职某国有银行,有车有房。2005年,我与陈女士离婚,之后未再婚,也无亲生子女。如今,我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还经常生病,经济十分拮据,只好去找袁小某,让他每月给我支付一些赡养费,但几次恳求都遭拒绝。袁小某称,我与他母亲早已离婚,我与他的继父子关系也随之解除,他无赡养我的义务。请问,他不赡养我的理由能成立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你与袁小某之间的继父子关系以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因你与陈女士离婚而解除。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袁小某虽然没有赡养你的义务,但基于你曾经抚养教育过他的事实,且你现在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而袁小某经济条件较好,因此,袁小某有义务向你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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