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是否享有孙辈隔代探望权

问:

我堂哥(系伯父、伯母的独子)不幸罹患重疾医治无效离世,其婚生子跟随母亲严某生活。由于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伯母与严某有过一场诉讼,这场纠纷导致婆媳关系失和,严某一直拒绝伯父、伯母探望孙子。无奈之下,他们想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孙子的探望权。请问,伯父、伯母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规定,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一特定对象的法定权利。父母之外的其他亲人主张探望权虽符合人伦常情,但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老人能否如愿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除了遵循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其与照顾抚养孙子女一方能否通过协商妥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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