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运用多种检查手段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

作者: 思雨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制定了《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期,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对《方案》进行了解读。

问:《方案》提出了什么样的工作目标?

答:《方案》提出,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全国一盘棋的原则,统筹运用监督抽查、例行监测、风险预警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实施全程信息化监管,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监管“三查”工作机制,即关键节点定期检查、不定期日常巡查、问题线索突击核查,强化检打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抓典型、强震慑、促提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饲料和养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问:在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面,《方案》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方案》提出,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辖区内按一定比例随机选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原则上按照已核发生产许可证数量20%的比例确定生产环节监督抽查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饲料经营门店,重点抽检一定数量本省份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并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

《方案》明确,进行饲料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时,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其中,质量指标包括粗蛋白等产品质量指标以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规定的铜、锌、维生素、氨基酸等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中规定的铅、砷、真菌毒素等需要持续关注的安全性指标;兽药及非法添加物指标包括允许使用的抗球虫药物,金霉素、土霉素、喹乙醇、喹烯酮等停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的禁用物质。

问: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例行监测,《方案》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方案》指出,农业农村部会针对重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开展例行监测。其中,在生产环节抽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450批次,在经营使用环节抽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400批次,在互联网销售环节抽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200批次,在养殖环节抽取自配料样品250批次。

《方案》明确,例行监测项目包括真菌毒素、兽药、非法添加物及其他风险因子等指标。根据历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新风险因子、饲料质量安全案件查处发现的问题,以及举报线索等方面情况,结合现有检测方法基础,对不同类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针对性地设置不同监测项目。

《方案》要求,重点监测对象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企业,兼顾经营门店、互联网销售样品和养殖场户自配料。任务承担单位要通过监管系统及时完整地记录抽样信息和检验结果,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共用。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合格样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对于经营使用环节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溯源调查,妥善做好处置工作。

问:关于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方案》提出了哪些工作任务?

答:《方案》指出,由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未知添加物等风险预警,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省级风险预警工作。

《方案》提出了以下六项工作任务:

一是饲料中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及风险预警。重点开展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中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消毒防腐剂和着色剂等的隐患排查预警,开展非法添加未知风险物质排查。

二是生物类饲料产品风险预警。重点开展发酵饲料、发酵天然植物、微生物饲料添加剂及直接饲喂微生物的菌种菌株安全性、产毒性及耐药性评价和代谢安全性风险筛查预警。开展发酵地源饲料、发酵饲用天然植物的毒素及抗营养因子风险筛查预警。对发酵饲料中内毒素情况进行摸底调研。开展合成生物技术类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基因迁移与耐药性传播等风险监测预警。

三是天然植物原料和提取物品质及安全风险预警。重点监测植物提取物的潜在内源性危害物,开展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兽药、违规添加药物等风险因素筛查预警。开展饲用植物粗提物产品与植物源兽用中药混用情况摸底调查。

四是特种动物饲料产品风险预警。重点检查宠物饲料原料及全品类饲料产品的金属元素、霉菌毒素、细菌内毒素等主要安全指标和非法添加物,开展宠物饲料原料质量安全调查评估,开展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情况调研。重点开展蜜蜂饲料及其原料中的违规违禁药物预警监测、有害污染物和农药残留监测及溯源评估。开展兔饲料中禁用物质、违法添加药物、超范围使用兽药的监测预警。

五是饲料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风险预警。重点开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中二噁英及二噁英类多氯联苯、全氟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污染物单体分布特征,全面掌握我国饲料中环境污染物污染本底,明确污染来源特征,评估风险程度,提出防控措施。

六是饲料中风险物质筛查确证方法及应用平台构建。建立饲料原料和产品中违规违禁药物、未知风险物质、禁用物质以及着色剂等风险物质的精准识别和精确定量方法标准,搭建优化饲料中风险物质高通量筛查及综合查询比对平台。

问: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方案》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方案》明确指出,农业农村部会在全国范围内随机选取不少于 100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可采取分级负责等方式,确保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受检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

《方案》指出,检查组成员由熟悉饲料许可与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与检验化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受检企业所在地省级或市级、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每家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天。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的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当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在监管系统中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打印后由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对受检企业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判定,给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或“未发现明确风险”的总体结论,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受检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检查组提出的风险等级和存在问题,依法依规对受检企业进行处理。

部级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及检查结果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可追溯,全面提升监管质效。

问:关于饲料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方案》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方案》指出,飞行检查的目的是全面强化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全面加强饲料标签监管制度宣贯。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能力水平。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培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的能力。落实饲料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规范性自查自纠行动。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饲料生产企业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等产品标签进行自查,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如发现饲料产品中含有在商品饲料中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要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依据《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改。

三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各地要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

问:关于养殖环节的“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方案》提出,农业农村部会选择8个重点省份开展拉网排查,以年出栏10-100头肉牛、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为重点,每个省份确定3个重点地区,每个地区随机选择20个养殖场户,每个场户抽取2-3份尿液样品、2份毛发样品,共采集2000份样品。同时,组织开展已公布禁用的β-兴奋剂类物质专项监测,根据线索对养殖环节“瘦肉精”非法使用情况进行专项飞行检查。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份的监测计划,对猪、牛、羊养殖环节“瘦肉精”实施监测。样品检测结果超过确证方法定量限的,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对现场快速筛查出疑似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尽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查。

经典小说推荐

杂志订阅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