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狐行动》:惩治犯罪 虽远必追

作者: 晴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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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豆瓣网)

近日,由梁朝伟、段奕宏主演的《猎狐行动》在各大院线上映,金融犯罪、海外潜逃、人肉炸弹、巴黎飙车……扣人心弦的故事情节、法兰西浪漫街景,再加上两位影帝加持,为影片增色不少。这部电影将跨国洗钱、P2P网络借贷、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领域中最为复杂的一面带入我的视野。观影后,我又补充了一些经济犯罪领域法律知识,尤其是大数据时代、全球化金融背景下犯罪形态的演变,司法人员只有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才不至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洗钱罪的前世今生

影片中,梁朝伟饰演的跨国逃犯戴逸宸,触犯罪名之一就是洗钱罪,他在国内设立P2P平台,以高息理财为饵,骗老百姓进行投资,诈骗资金越滚越多,最后,席卷174.8亿元逃到法国巴黎,跻身上流社会,通过投资设立“慈善基金会”、购买豪宅、名画、私人飞机等手段,一步步将赃款洗白。为将戴逸宸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制裁,段奕宏饰演的中国警察,带领“猎狐行动”小组,远赴巴黎,与戴逸宸展开殊死搏斗,最终将其绳之以法。

何为洗钱罪?“洗钱”一词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进行清洗,这是最初洗钱的含义。20世纪30年代是美国芝加哥黑手党横行的年代,黑帮从事各种非法活动,走私贩卖酒制品,开始地下赌场等业务的收入绝大部分是小额的,如果将一麻袋小额的钞票和硬币拿到银行兑换肯定会被质问。因此,黑手党的财务总管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家洗衣店,为顾客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收入连同其犯罪收入一起申报纳税,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外,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总而言之,“洗钱”就是通过各种方式将黑钱、赃款“洗白”的过程,目的就是将非法所得合法化,以躲避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和司法打击。

洗钱罪不单独而来,它必须伴随上游犯罪。我国刑法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洗钱罪的七种上游犯罪类型,这些犯罪类型涵盖了传统犯罪到金融犯罪的广泛领域,皆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且产生大量非法收益,需要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将其转变为合法资金。影片中,戴逸宸洗钱的上游犯罪就是法条中第七种金融诈骗犯罪。

洗钱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但主要是通过金融手段掩盖非法资金性质,而金融领域复杂、专业,需要很高的技术和智商。影片中一些情节虽然没有详细展开,但戴逸宸通过各种投资工具洗钱,处处可见。比如用赃款在海外购买豪宅,在地下酒窖中收藏无数名画,购买私人直升机降落在巴黎庄园,购买钻石项链送给女友;伪装身份,以“华裔慈善家”之名跻身巴黎富豪圈,结交上流社会权贵,并投资设立慈善基金会;将非法资金汇入全球多个地区账户中,逃避金融机构监管……这些都是常见的洗钱方式。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通过商业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商品交易、企业收购、投资等以及地下钱庄、赌博、购彩等非法途径实施洗钱犯罪。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5条中对刑法191条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进行了补充,包括“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方式,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方式,赌博,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以及其他方式,转移、转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均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尽管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实践中仍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洗钱手段的隐蔽性、跨区域性以及技术更新速度过快等问题,都对执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如何通过技术来应对这些挑战,将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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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豆瓣网)

谁是最后的韭菜?

作为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中国首部海外追逃犯罪大片,电影《猎狐行动》与现实形成互文。戴逸宸的洗钱行为源于其上游金融诈骗犯罪。这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戴逸宸通过P2P平台,以高息理财为诱饵实施诈骗,吸干无数老百姓的血汗钱,当资金链崩断,他早已卷款潜逃海外。影片开头有个细节,集资诈骗犯被警察抓捕后,无数受害群众围住警车,要求释放罪犯。为何受骗群众要替诈骗犯求情?因为罪犯被抓意味着他们的养老金将彻底套牢,血本无归。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大量民间资本增加,很多居民手中持有大量闲置资金,不再满足于传统金融机构存款理财,他们期待闲置资金获得更高利率的回报。2007年8月,首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上海成立,这是一种新生的互联网投资模式。这种平台主要指个人利用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商业模式。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而中介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或者是赚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P2P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等银行利率4倍,因此吸引了不少老百姓投资。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P2P作为新兴金融业态,必须明确其信息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但高回报带来高风险。司法实践中,P2P网络借贷平台或其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相关理财业务并非“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涉案平台采取金额拆分、期限错配等方式,变相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设立资金池。在这种模式下,P2P平台仅仅是非法集资的伪装形式,并没有改变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性质。影片中,戴逸宸就是以这种方式,拆东墙补西墙,割着老百姓一茬茬的韭菜,最后携诈骗资金逃往海外,过着“人上人”的日子。

近年来,国家在跨境追逃追赃领域持续发力,经侦警察的跨境追逃脚步从未停歇。“猎狐行动”是全国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的代号。数据显示,2014年至2024年,“猎狐行动”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9000余名,追赃挽损近490亿元,为电影提供了震撼的现实注脚,也与片中“虽远必追”的内核一脉同心。影片通过艺术化表达,让公众更加直观地理解经侦警察的使命,他们不仅是经济安全的守护者,更是法治尊严的捍卫者。

引渡面临新形势

影片中,由于中法引渡条约在4天内即将生效,“猎狐小组”必须在生效前的4天内完成追逃任务,否则戴逸宸将彻底逍遥法外。这一海外追逃情节,将戏剧冲突提升至新的维度,执法者不仅要破解复杂的金融迷局,还需应对跨国司法协作中的政治壁垒、文化差异和法律、外交风险,这种矛盾和冲突为人物增加了行动压力,也为剧情发展注入了国际化的时代感。

作为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引渡是国际上较为正式、法律制度较为完备的追逃手段,也是主权色彩相对浓厚、相对复杂的执法司法合作形式。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颁布并施行,标志着我国引渡法制趋于完备。随着我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提升,部分西方国家认识到与我国开展引渡合作符合其利益的需要,转而积极与我国谈判引渡条约。其中,标志性事件是2005年我国应西班牙方面提议,成功与其谈判缔结引渡条约,打开了同西方国家缔约的突破口。此后,我国又与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欧盟国家缔结引渡条约,进一步拓展了引渡合作的空间。

影片开头,法国警察拒绝中国警方将合法公民戴逸宸引渡回中国。戴逸宸在法国的一次庭审中,也因其法国公民身份,成功解冻其被冻结的非法资金。“具有本国公民身份”映入我眼帘,犯罪嫌疑人即使违法犯罪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被引渡?为此,我特地翻阅了中法引渡条约。该条约于2015年7月17日正式生效,其中第四条“国籍”中规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被请求方国籍,应当拒绝引渡,该人的国籍依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发生时确定;被请求方如果仅因为国籍原因拒绝引渡被请求引渡人,则应当根据其法律和请求方提供的事实,将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在必要时进行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将一切与该犯罪有关的卷宗、文件和物证转交给被请求方。被请求方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请求方。”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影片中,时间的紧迫性不言而喻,戴逸宸完全有可能逃避中方引渡,在法国接受刑事调查,由此产生的中法刑事司法的差异也为影片带来了戏剧张力。

《猎狐行动》:惩治犯罪 虽远必追2
(来源:豆瓣网)

实践中,我国引渡法也明确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此外,在我国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后,为避免有罪不罚,应由我国进行追诉。在翻阅资料时,我发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条约都不再把本国公民不引渡问题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而是作为“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从各国立法趋势、我国缔约实践和未来法律条款间协调等角度,我国在修订引渡法时,本国公民不引渡是“应当拒绝”还是“可以拒绝”也值得商榷。

《猎狐行动》不仅给我们研究金融犯罪和涉外法律法规提供了一次学习机会,更是一部生动的反洗钱警示教育片,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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