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不起诉决定后

作者: 姜鸿 张永睿

“6年提心吊胆的生活终于画上了句号,这页翻过去了。”2025年1月,袁芹来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感谢检察官的同时,袁芹也放下了过去,开始新的生活。

成为朋友后借钱给他投资

袁芹和罗茄2007年左右相识,当时袁芹正遇到一些烦心事,罗茄经常帮助袁芹,渐渐地两人就成了朋友。交流中,罗茄跟袁芹提起自己和家人在外投资化工厂,自己投资做得很好,袁芹如有闲钱可以借给他投资,他可以保本付息。袁芹对罗茄家庭的经济能力比较信任,于是出借资金给罗茄,罗茄将钱用于投资。罗茄也按照约定,及时归还袁芹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为追加投资金额,2013年,罗茄、袁芹商议后,以袁芹的房子作抵押从银行贷款100万元,后袁芹又办理了多张信用卡,交由罗茄套现或贷款,所得钱款均以袁芹的名义借给罗茄投资。2016年上半年,罗茄、袁芹再次商议后,以“买卖”袁芹名下甲房产的名义,从银行套取按揭贷款借给罗茄投资。同年7月,该甲房产交易后过户至罗茄及其妻子名下,相应的按揭贷款161万元,作为袁芹对罗茄的借款交给了罗茄使用,并约定由罗茄承担该161万元贷款本息的还款责任,房产交易税费也由罗茄承担。

2018年4月,袁芹从罗茄处取回110万元用于购买乙房产,两人约定由袁芹承担该110万元本息的还款责任,罗茄仅需承担剩余51万元部分。同年5月11日至8月7日,罗茄为周转资金,陆续从袁芹原授信信用卡贷款共计151万元。同年9月11日,罗茄、袁芹共同确认:袁芹一共出借给罗茄202万元。多年来,两人的合作都非常愉快,袁芹按时从罗茄处拿到本金和利息,便没有深究罗茄的投资去向。

投资失败纠纷产生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2018年10月11日。那天,罗茄告诉袁芹自己投资失败,无力归还欠款,还劝说袁芹配合出售之前为获取贷款已过户至其名下的甲房产。袁芹为避免甲房产被罗茄的其余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拍卖,只能同意配合出售。2019年1月,甲房产以355万元价格卖出。关于这355万元,罗茄和袁芹商议,其中的155万元由罗茄归还原按揭贷款,179万元由袁芹归还信用卡贷款及利息,剩余的钱款因为袁芹还没有从甲房产中搬出暂时放在中介处。在收到罗茄179万元转账后,袁芹担心罗茄无力继续归还自己欠款,遂将179万元转移,并没有归还银行欠款。至此,两人纠纷产生。

袁芹先是以不得当利起诉罗茄夫妻,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罗茄。后袁芹因未归还信用卡贷款,被多家银行起诉,还因在出售甲房产后未及时腾房被购房者告上法庭。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袁芹又认为罗茄隐瞒了自己无财产的事实,以投资为由向袁芹借钱,造成袁芹损失,涉嫌诈骗犯罪,遂于2019年3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本案中不存在袁芹所称的诈骗情况,两人属借贷纠纷,罗茄没有犯罪事实,于2020年6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同年7月,袁芹因不服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同年8月,西湖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撤销立案理由成立,不予立案监督。

2023年11月,袁芹提供新的证据线索并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罗茄诈骗,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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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摄图网)

是否构成诈骗?

2024年7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针对罗茄、袁芹分别主张的民间借贷纠纷与涉嫌诈骗犯罪,检察官重点审查了罗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及相关行为是否足以让袁芹陷入错误认识。

经全面审查罗茄、袁芹微信聊天记录及资金往来等客观性证据,检察官发现前期罗茄曾向袁芹说明借款用于投资化工厂,之后二人并没有就每笔款项明确用途,后期罗茄将借款投入股票市场等方向未向袁芹及时释明,即罗茄存在一定隐瞒真相的行为。

但从聊天记录来看,袁芹出借款项的核心理由系相信罗茄能保本付息,罗茄改变借款用途对整个借款行为不具有绝对否定作用,罗茄行为未使袁芹完全失去判断能力,袁芹能通过考虑交易风险等因素来决定自己是否要交付财物,即罗茄行为不足以使袁芹陷入错误认识。

另外,罗茄主体身份真实,借钱的对象是熟悉的人及朋友,而非陌生人群;其最初具有偿还能力,后续其家庭仍有还款能力;其没有肆意挥霍借款的行为,没有将所借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事后罗茄未否认对袁芹负债,无逃跑行为,有主动联系袁芹协商的行为。即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罗茄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刑法之所以把诈骗行为定为犯罪,是因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犯罪分子骗取他人财产或者隐匿身份、住址,或没有留下被害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或将骗取的财产挥霍、隐匿,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民事途径维护其权益,不采用刑事手段制裁不足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欺骗行为造成的损失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一般不认定为诈骗罪。据此,检察官认为认定罗茄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交检委会后,检委会同意检察官的定性意见。

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作出不起诉决定很容易,从法律程序上讲,检察官的工作完成了,但案结了事未必能了。袁芹借出的钱该如何保障?涉及的各官司又该怎么办?检察官决定尽力化解双方的矛盾。关键在于袁芹出借的钱能否收回。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多次接待袁芹,袁芹起初表达的核心诉求也是要罗茄归还借款。在审查该案过程中,罗茄已向西湖区检察院提存了180万元。但袁芹认为,这些钱不足以覆盖其损失,历年的律师费等也需要罗茄支付。而罗茄认为,正是因为袁芹没有及时归还信用卡贷款,才造成了银行的利息高涨,袁芹应当为这部分利息负责,所以罗茄拒绝对利息、罚金等负责。

两人僵持不下,由此还引发了一系列信访问题。为了彻底化解矛盾,一揽子解决系列纠纷,检察官多次联系相关民事案件的执行法官、银行、当事人等,通过释法说理、沟通协调,在各方努力下,银行同意为袁芹减免了部分利息费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最终罗茄同意再支付给袁芹一定的费用,双方达成和解。袁芹拿到钱后,归还了银行欠款,腾退了房子,相关案件都已结案。

2024年12月31日,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对罗茄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1月23日,袁芹给检察官送来锦旗,感谢检察官的同时,也表示要放下过去,开启新的生活。“10多年的朋友交情,因为借钱投资引发纠纷,6年来双方都陷纠纷中筋疲力尽。我们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坚持讲法理、解心结,着力化解矛盾,让双方都能回归正常生活,这便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所在。”办案检察官说。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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