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耀的红星
作者: 刘欣 王晶正规化和现代化的象征——首次授衔的55式帽徽(续)
1957年1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召开,决定对全军实行精简整编。会议通过《关于裁减军队数量加强质量的决定》,决定防空军与空军合并,建立空防合一新体制。5月17日,防空军与空军正式合署办公,7月26日,正式宣布撤销防空军番号。改编后的防空军部队大部分合并到空军,所辖雷达兵、探照灯兵、高射炮兵等部队转隶空军。原防空军官兵改着空军服装,佩戴空军帽徽和天蓝色领章,领章上的兵种符号没有变化。
1957年1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在撤销防空军的同时,也撤销公安军军种番号。9月1日,公安军番号撤销,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但其服装、标志符号等都不变。


1959年1月1日,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装民警),归地方公安机关领导,改为职业化武装民警,不再属于军队序列。自当年10月1日起,武装民警换装新式警服,使用55式民警帽徽。
1961年12月6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机构正式成立。1962年1月,武警部队按照人民解放军制度实行警衔制度。武警部队仍然使用人民警察帽徽及识别符号,警衔领章和肩章则与人民解放军陆军军衔领章和肩章相同。
1963年1月2日,武装警察部队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名称,回到解放军战斗序列,其建制和领导关系不变。恢复后,部队使用新式帽徽,其是55式帽徽系列中最后一个出现的种类。
公安部队为圆形铝制帽徽,正中为“八一”红五角星军徽,以海蓝色为底,在军徽后衬托金黄色边框的蓝色盾牌,帽徽外缘为金色麦穗和齿轮。帽徽按规格分为大帽徽(35mm)和中帽徽(30mm)两种,大帽徽佩戴在大檐帽、植绒冬帽、女无檐软帽上,小帽徽佩戴在解放帽上。帽徽由薄铝板冲压制成,氧化铝染色涂漆工艺,领章和符号采用原公安军时期标志符号。1966年7月1日,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番号撤销。



在55式军衔实行的10年中,还有一个特殊“军种”——中国人民志愿军。1953年8月,朝鲜停战后,志愿军官兵从9月1日起统一在左上胸佩戴“中国人民志愿军”胸章。从1955年7月到1956年初,志愿军各部队开始评授军衔。1956 年10月25日,中国人民志愿军全体官兵换装55式志愿军军服,佩戴志愿军标志、符号和徽章。
1956年6月27日,国防部批准总后勤部《关于志愿军帽徽、武装带、线腰带、纽扣式样问题》的报告,其中提出“志愿军每个军人发给五角星帽徽一个,军官发给武装带一条,武装带样式照解放军武装带样式,将五角星内的‘八一’去掉”“志愿军帽徽的样式、颜色与解放军新制式帽徽相同,将五角星内的‘八一’去掉”“对志愿军军服(帽)用的纽扣样式,除将军礼服(帽)纽扣与国内将军同用国徽图案外,将、校、尉官常服,校、尉官礼服及军士、兵常服纽扣,亦均与解放军新制式纽扣样式相同,只将‘八一’去掉”。
55式志愿军标志中取消了帽徽、符号以及服装纽扣上所有“八一”字样,服装样式与陆军相同。志愿军帽徽为圆形,以海蓝色为底,正中为金色镶边的红色有棱立体五角星,帽徽外缘为金色麦穗和齿轮。材料为紫铜板,镀金工艺,将官帽徽为珐琅漆面,普通军官和士兵为普通漆面。将官礼服大檐帽佩戴帽徽时,在礼服大檐帽帽墙前端、帽徽外缘处环绕刺绣金色松枝叶。
志愿军帽徽按规格分为大帽徽(35mm)和小帽徽(20mm)两种,小帽徽与大帽徽外形一致。大帽徽佩戴在礼服、常服大檐帽、植绒冬帽、女无檐软帽上,小帽徽佩戴在船形帽上。志愿军帽徽在1958年后不再生产和使用。1958年2月20日,中国人民志愿军总部发表声明,决定在1958年底以前,分批撤出朝鲜回国。10月,最后一批志愿军部队撤出朝鲜全部回国。只有在板门店的“朝鲜停战谈判委员会”的中方代表,仍穿着志愿军服装,佩戴使用中国人民志愿军标志符号。
不带“八一”军徽的帽徽——65式全红五角星帽徽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5月24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的帽徽、领章和部分军服样式的决定》。同时,中央军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决定,发出《关于改革帽徽、领章和服装的通知》,即从1965年6月1日起改用新帽徽、领章和部分军服样式。陆、海、空军一律戴解放帽,全军官兵统一佩戴全红五角星帽徽和全红领章。
这样实行了10年的军衔制取消了,同时,在军服和标志符号中也取消“八一”字样。当时的军委负责领导中有提到过“八一南昌起义,毛主席没有参加”“建议将建军节改为秋收起义的9月9日”等。但毛主席知道后表示,建军节就是8月1日,没有必要改动。军旗和军徽也没有改动,依旧是“八一”红旗和“八一”红五角星,但将人民解放军的军服恢复成红军时期“一颗红星,两面红旗”样式,毛主席十分赞成。



1965年6月1日起,全军换发新式帽徽和领章,大部分部队并没有完全改用65式军服。一般陆、空军和公安部队干部、战士身穿58式夏装,佩戴65式帽徽和领章。海军干部战士除驻京部队外,其他干部身穿55式海军服装,佩戴65式帽徽和领章,战士则暂戴水兵帽、穿水兵服,使用65式帽徽,直到1966年5月海军才陆续换装65式灰色军装。1974年5月1日,海军恢复使用55式海军服,海军干部恢复蓝白色样式,战士恢复水兵服样式,大檐帽(水兵帽)上佩戴全红五角星帽徽。65式系列标志符号是建国以后唯一一次没有使用“八一”军徽的军事标识。
65式帽徽为全红五角星,各军兵种通用。其为薄铝板冲压,烤漆并经表面氧化工艺。最早一批65式帽徽采用三点缝纫固定方式,后经部队使用发现拆卸不方便,便改为中间横向孔固定式佩戴方式。并且在帽徽后部最上角位置标注“上”字,以表示帽徽各角的方向。






1975年11月1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帽徽、领章管理与缀定位置的通知》,其中规定帽徽应用铁丝穿过两个平行孔固定,以保持一角向上,防止转动。缀定的位置为:解放帽、女无檐软帽钉缀于帽瓦正前方,帽徽的两下角尖端距帽墙上沿1cm;栽绒帽钉缀于护脑(即前挡)正中央,大檐帽钉缀于帽墙前方正中央,帽徽的上角与帽瓦前中线对齐;水兵帽钉缀于帽瓦前方,与帽瓦前中线对正,与帽墙上的“解”字取齐,帽徽两下角与帽瓦下缝线取齐。
65式帽徽的漆层色彩鲜艳,且涂料牢固,防磕碰,日晒不掉色,质量过硬,深得全军干部战士的喜爱,也是我军最著名的标志之一。1980年3月18日,总后勤部工厂管理局对34项优良军需产品授予“优”字产品标志,其中北京军区后勤部工厂管理局所属的3522工厂生产的五角星帽徽,获得“优良军需产品”称号及“部优”标志。
65式帽徽除有铝制的金属帽徽,还在1971年试发过塑料帽徽。这种帽徽与铝制帽徽尺寸规格一致,只是将材料改为软塑料,佩戴方式为中间横向孔固定方式。这种帽徽准备配发给空军的长航飞行员和陆军的坦克兵等需要戴“特种军帽”的人员佩戴使用,但在试戴过程中,部队反应帽徽颜色“色彩发暗,体现不出来我军又红又专的作风”,并且帽徽的中间固定孔极易损坏。所以,塑料帽徽在1971年底不再使用,恢复配发铝制65式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