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文身,店家应尽更高注意义务

作者: 小盎

2023年5月,13岁的小李到湖南省沅江市某理发店,要求老板康某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康某询问了小李的年龄,并要求出示身份证。小李谎称自己已满18岁,身份证忘记带了。康某见小李穿着打扮较为成熟,便没多想,与其签订《文身协议》并收取定金。此后三个月内,小李分三次完成全身大面积文身,累计支付费用649元。

2024年年初,小李参加入学面试时,考官发现其背部有大面积文身图案。小李的父母既震惊又气愤,遂带其至专业机构清洗。经三次激光治疗后,文身淡化效果一般,反而留下多处永久性疤痕,激光去除共计花费5.98元。

在与康某沟通无果后,小李的监护人将康某经营的理发店诉至沅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误学损失共计8万元。被告辩称文身系小李自愿行为,且已签署协议明确免责。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文身协议》的效力认定;2.经营者未核实年龄的法律责任;3.监护人监护义务的边界。

经审理查明,小李首次接受文身时尚未满14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其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本案中,康某未查验身份证件即认定小李已成年,存在重大过失。而小李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文身行为本质上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具有侵入性特征。理发店违反《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三条规定,明知或应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仍提供服务,构成侵权。综合考虑过错程度,酌定理发店承担60%责任,监护人自担40%责任。

2024年5月,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理发店返还文身费用649元;支付文身清洗及修复费用3588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强调:“文身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经营者应尽到更高注意义务。”

【以案说法】

本案作为未成年人文身侵权责任纠纷案,确立两大裁判规则:一是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业准则;二是建立“年龄核实义务”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文身本身属于有创行为,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皮肤发炎,并伴随感染风险。而清洗文身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完全清除文身而不留疤痕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未成年人文身不仅损害其身心健康,使其易遭受社会公众负面评价,还可能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本案中,文身行为明显超出未成年人认知范畴,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则行为无效。

本案法官提醒: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对顾客的年龄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认真核实各项信息,不能将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协议合同作为“免责符”。家长也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心孩子身心健康,发现有文身的苗头或现象,及时制止并做好教育引导。

编辑 许宵雪 185073547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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