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有限制
作者: 姜蓉李某与妻子共生育有三个女儿,妻子去世后,李某与张某再婚,共同生活十余年,期间,张某一直照顾其生活起居。
2023年李某去世,留有个人房产一套。李某生前立下遗嘱,该房屋由其女儿李某某继承。张某认为,作为李某的配偶,应享有法定继承权,且自己看护、照顾、扶养李某多年,现自己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适当多分。故张某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对李某的遗产继承一半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自行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虽然自由,但也会受到一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李某虽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张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在遗嘱生效、继承开始时已年满75周岁,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李某在立遗嘱时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法院在充分尊重李某自书遗嘱意愿的基础上,结合遗产价值、李某和张某共同生活时间、张某目前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况,判决张某享有被继承遗产份额价值为3.9万元,该款项由李某的女儿李某某以所继承案涉房产折价进行支付。
【以案说法】
“必留份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限制,本质是为了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相伴于人生晚年,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对李某尽到了扶养和照顾义务。李某去世时,张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虽然李某所立自书遗嘱未为其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其留下必要的遗产。本案准确适用“必留份制度”,既保护了年老又无生活来源的张某的合法权益,又尊重了李某在遗嘱中指定李某某继承案涉房产的遗愿,实现了保护困难群体和尊重遗嘱自由的平衡,对弘扬中华民族扶弱助困的传统美德,构建和谐文明家风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 钟健 124976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