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玩耍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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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玩耍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网友来信:我女儿今年4岁,在幼儿园玩耍时被晃动的秋千磕到,头部受伤。老师只是简单处理伤口,没有第一时间送医,也没有通知家长。放学后女儿说头疼,我才带孩子去医院,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治疗。请问我可以要求幼儿园赔偿吗?

莫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内受伤,法律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默认幼儿园有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自证无过错才不担责。据您描述,孩子受伤后,老师未在第一时间送医治疗,也未及时通知家长,这表明幼儿园在履行管理职责方面可能存在过失,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莫莫建议您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伤情照片、监控视频等,先与幼儿园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方案预估费用、护理费、营养费等合理支出。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寻求进一步的帮助和支持,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网友来信:昨天我带孩子到小区门口的宠物店“撸猫”,孩子不慎被店内的宠物猫抓伤,后续治疗共花费2000元。我与宠物店协商赔偿事宜时,店长称店内已张贴“造成损害责任后果自负”的告示,因此拒绝赔偿,我该怎么办?

莫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店内宠物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消费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抓伤,店方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免责告示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不能作为免责依据。莫莫建议您可以先与宠物店再次协商,向其说明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赔偿。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发票、“撸猫”消费凭证等,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电话12315)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莫莫温馨提示,家长在带孩子参与此类活动时,应加强对孩子的监管,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做出激怒宠物的行为,发现宠物有失常行为苗头时及时向店员求助。同时,宠物店在经营中应加强对店内宠物的现场管理,定期注射疫苗、办理相关证件,加强提醒告知和安全提示,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编辑 周晓序 247549681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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