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要求分继父遗产,法院支持
老大爷去世后,再婚妻子和两个继女将大爷的亲女儿告上了法院,要求继承一定份额的遗产。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继父去世后没有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那么,继子女的诉请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继父去世后,继女起诉要求分遗产
张先生与朱女士再婚时,张先生有两女张一姐、张二姐(均成年)。朱女士有两女,朱一妹17岁,朱二妹11岁。婚后不久,夫妻俩共同购买一套公房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后变更登记为两人共有。张先生、朱女士和朱一妹长期生活在此房内。
2022年3月,张先生病故。在处理其遗产时,朱女士、朱一妹、朱二妹和张一姐、张二姐产生分歧。朱女士认为,自己再婚时,朱一妹和朱二妹都未成年,一直与张先生共同生活,她们应作为继女参与继承。她们将张一姐、张二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张先生在公房中的产权份额。庭审中,被告张一姐、张二姐辩称,朱一妹不是法定继承人,朱女士和其父再婚时,朱一妹已接近成年,且与其父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未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无权继承;朱二妹虽与其父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但她与其父生活时间也不长,应少分或不分。而张一姐经济情况较差,张二姐是残疾人,生活困难,应适当多分。
法院:能分得一定份额的财产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朱一妹、朱二妹是否属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应分得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该案中,朱女士与张先生结婚时,朱二妹年纪尚小,成年前一直随两人生活,可认定张先生与朱二妹因抚养教育的事实,形成有事实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享有法定继承权;朱一妹当时接近成年,张先生实际抚养教育时间较短,不应认定她与张先生形成有事实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朱一妹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因此,张先生去世时的法定继承人为朱女士、朱二妹、张一姐、张二姐。
关于是否应当分得财产,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遗产。该案中,朱一妹虽不能作为张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事实上,朱一妹以家庭成员的身份与张先生长期共同生活,并对张先生进行了较多的照顾赡养,可酌情分得遗产。此外,继子女成年后,应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进行考量,从而决定继承的权利和份额,考虑朱二妹成年后与张先生生活时间较短,未尽到充分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朱二妹适当少分。
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房屋由朱女士和朱一妹按份共有,由朱女士和朱一妹向朱二妹、张一姐、张二姐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目前,原告、被告已均息诉服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摘编自《新闻晨报》